太原晋源法院:行政判决纠正工商不立案滥作为
张晓红 邢志红
今天我们签收太原晋源区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书(2017)晋0110行初25号,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杏花岭分局作出的并工商杏三通字[2017]第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二、责令被告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杏花岭分局自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对原告邢志红的投诉举报立案处理。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举报被告辖区内销售的商品存在隐瞒各纤维名称及含量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符合上述投诉条件。
被告作为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原告的投诉举报具有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但被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被告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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