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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娱乐融资、合作类合同风险防范的44个要点
 

电影片联合投资摄制合作合同风险提示

一个影视项目的建立及完成是一个多主体、多环节的群体性工作,实践中往往采用联合投资摄制的方式。

因此,联合投资项目的本质在于不同投资方以其所享有的资源共同制作一部影视剧,而不同的参与主体在该项目的洽谈中所关注的商务诉求是不同的。

电影片联合投资摄制合作合同是意向合作方共同出资为合作拍摄电影片而签署的约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别风险:

1. 任何一个合同范本都不可能包含一切想法,因为每个具体的项目或者交易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中。

2. 审慎审查合作各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影立项备案公示、版权证明等证件、文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加盖骑缝章。通过对合作各方证件、文件的审查,可以初步了解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

3. 审查拥有剧本著作权权利方提供的证明其拥有剧本著作权的证明文件,以及符合电影开发需要的其他相关权利,如音乐、歌曲使用权和衍生品开发权等。

此外,还需根据剧本著作权及与影片相关之其他权利由某一投资方享有抑或由不同投资方共同享有而进一步查明权利状态,明确电影剧本的著作权权属来源及剧本著作权侵权、与影片相关之其他权利的侵权风险承担,以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4. 明确与电影剧组演职人员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及责任的承担,以及主要注意事项,如面对主创道德、行为瑕疵给整个电影项目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需要明确纳入相应的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5. 明确电影著作权、电影相关元素及衍生品开发权利的归属及行使。电影的著作权是合作各方投资的利益所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因电影投资人众多,在规定电影的著作权归合作各方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在合同中约定电影的著作权由其中一个或两个投资方代为行使,但代为行使方应在行使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作各方,并征得其他合作各方的同意;行使后,应将相关文件提交其他合作方备案。

6. 审慎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所在地。

实际上,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首先,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双方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作合同风险提示

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作合同是电视剧意向合作方为合作拍摄电视剧而签署的约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别风险提示:

1. 审慎审查合作各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证件、文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加盖骑缝章。

通过对合作各方证件、文件的审查,可以初步了解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而且当争议发生时,无需再去查阅、复制对方的营业执照等文件 营业执照是起诉时必需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证明对方主体资格的文件 。

2. 明确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权属来源及剧本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承担,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应审查声称拥有剧本著作权的投资方证明剧本著作权的文件,必要时该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3.明确与电视剧剧组成员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及责任的承担。因剧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无权与剧组成员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全部合作方或合作各方必须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合作各方与剧组成员签署劳务合同,并约定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签署合作方的责任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4.明确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电视剧的著作权是合作各方投资的利益所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电视剧一旦拍摄完毕,其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享有四项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及十三项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能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因电视剧投资人众多,在规定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合作各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在合同中约定电视剧的著作权由其中一个或两个投资方代为行使,但代为行使方应在行使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作各方,并征得其他合作各方的同意。行使后,应将相关的文件提交其他合作方备案。

5.审慎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所在地。

实际上,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首先,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双方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外联合摄制电影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影合作合同仅为中方电影制片单位与外方公司、组织或个人在为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事项进行磋商并签订“中外联合摄制电影合作意向书”后,为进一步确定并实际履行联合摄制电影合作事宜而制订,供签订合作合同的双方使用。

本合同适用于中方电影制片单位与外方的合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特别风险提示:

1. 双方应共同防范如下风险

1.1 审慎审查对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资质材料。

1.2 明确电影剧本的著作权权属来源、著作权取得方式及剧本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承担,核查电影剧本的版权登记,以降低投资风险。

1.3 双方应就各方聘请主创人员的条件进行约定,各方应在与聘请主创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主创人员因参与电影片的拍摄而享有的著作权归属,并将聘用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 明确电影片著作权及衍生权利的归属。电影片的著作权是投资各方投资的利益所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5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数额、各自投资额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并就合作事项的质量要求、制作周期、交付及验收程序等,根据具体需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

1.6 审慎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所在地。

实际上,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首先,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双方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 双方因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终止履行合同后,对双方因联合拍摄电影片而产生的相关权益的处理亦应予以明确。

2.就中方而言,应对外方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2.1 审慎审查外方主体的身份或资格,要求外方主体 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提交完备的身份或资格信息的原件和翻译件,在不影响合作关系的前提下,可要求外方提交的上述信息应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2 中方应对外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及相关担保进行明确的约定,在不影响合作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外方将出资担保文件进行公证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不到位的违约条款。

3.就外方而言,应对中方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3.1 中方应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单片)”的制片单位(含在中国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通过官方平台核查前述资质,在本合同中对前述资质予以保证。

3.2 外方应对中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及相关担保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合同仅为中方电视剧制片单位与外方公司、组织或个人在为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事项进行磋商并签订“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后,为进一步确定并实际履行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事宜而制订,供签订合作合同的双方使用。

本合同适用于中方电视剧制片单位与外方的合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作摄制电视剧。

特别风险提示

1. 双方应共同防范如下风险

1.1 审慎审查对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应的资质材料。

1.2 明确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权属来源、著作权取得方式及剧本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承担,以降低投资风险。

1.3 双方应就各方聘请主创人员的条件进行约定,各方应在与聘请主创人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主创人员因参与电视剧的拍摄而享有的著作权归属,并将聘用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4 明确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电视剧的著作权是投资各方投资的利益所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5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数额、各自投资额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并就合作事项的质量要求、制作周期、交付及验收程序等,根据具体需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

1.6 审慎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所在地。实际上,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首先,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双方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 双方因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终止后,对双方因联合拍摄电视剧而产生的相关权益的处理亦应予以明确。

2.就中方而言,应对外方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2.1 审慎审查外方主体的身份或资格,要求外方主体公司、个人或其他组织 提交完备的身份或资格信息的原件和翻译件,并且外方提交的上述信息应经过所在国的公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2 中方应对外方的出资方式、资金到位时间、出资比例及相关担保进行明确的约定,在不影响合作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外方将出资担保文件进行公证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3.就外方而言,应对中方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3.1 中方应为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若联合摄制的电视剧为动画片,则还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的制作单位 含在中国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视剧制片公司 ,且应在“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合同”中对前述资质予以保证。

3.2 外方应对中方的出资方式、资金到位时间、出资比例及相关担保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网络大电影投资拍摄合作合同

网络大电影投资拍摄合作合同是意向合作方为合作拍摄网络大电影而签署的约定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特别风险提示

1. 审慎审查合作各方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文件,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加盖骑缝章。通过对合作各方证件、文件的审查,可以初步了解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与能力,而且当争议发生时,无需再去查阅、复制对方的营业执照等文件 营业执照是起诉时必需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证明对方主体资格的文件 。

2. 明确电影剧本的著作权权属来源及剧本著作权侵权的风险承担,以降低投资风险。同时,应审查声称拥有剧本著作权的投资方证明剧本著作权的文件,必要时该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附件。

3. 明确与电影剧组成员签署劳务合同的主体及责任的承担。因剧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无权与剧组成员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全部合作方或合作各方必须约定由其中一方代表合作各方与剧组成员签署劳务合同,并约定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签署合作方的责任由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

4. 明确电影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电影的著作权是合作各方投资的利益所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电影一旦拍摄完毕,其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的著作权人享有四项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及十三项财产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能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情况下,因电影投资人众多,在规定电影的著作权归合作各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效率,可在合同中约定电影的著作权由其中一个或两个投资方代为行使,但代为行使方应在行使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作各方,并征得其他合作各方的同意。行使后,应将相关的文件提交其他合作方备案。

5. 审慎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机构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所在地。

实际上,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首先,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双方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

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主要适用于网络视频平台投资、制作网络剧的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

1.网络视频平台方应防范的风险

1.1 如网络剧并非原创,而是在承制方享有的相关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基础上进行开发、制作,则需要选择加入本合同第1.3款的内容。此外,网络视频平台方应当注意审查该等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的法律风险,以避免对于网络剧项目的开发、制作、宣传及发行等整个流程产生影响。

1.2 在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中,一般由网络视频平台方出资制作网络剧,承制方负责网络剧具体制作的执行。因此,网络视频平台方应注意把控承制方的制作成本在双方确认的预算范围内,且按照双方确认的制作周期及制作进度完成网络剧的制作。

1.3 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网络视频平台方一般会对剧本、主创、制作周期等有较为具体的要求,对此建议明确作为合同条款并加以细化。

2.承制方应防范的风险

2.1 在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中,一般由承制方负责网络剧的拍摄制作。因此,网络视频平台方的投资款及时足额到位十分重要。如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则可能对网络剧的制作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投资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条件需要予以明确。

2.2 承制方需注意基于网络剧的发行可以获得的收益范围、结算时间等。

2.3 由于网络剧拍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作为网络剧承制方,应安排合理的拍摄、制作周期,并建立对于拍摄、制作周期调整的协商机制,否则一旦不能如期完成网络剧的拍摄、制作,则将面临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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