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立案的条件:
1. 有犯罪事实;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外加:1.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 属于本院管辖;
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十九、侦查终结的条件:
1. 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2. 证据确实、充分;
3. 法律手续完备。
二十、提起公诉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3.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1. 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15条规定情形之一。
2.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 存疑不起诉: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1.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2.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证据证明;
3.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
4.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刑分4、5、6章可能判处1年有期以下,有悔罪表现的。
二十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1. 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 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
3. 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十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第一审)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二十四、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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