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琼珂
去听王艳姮主持的一个庭审,她全程是微笑着的,眼角弯弯,言语温和。无论是被告席上的行政领导,还是原告席上的普通老百姓,都觉得这位女法官很亲切。
王艳姮审理的案件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案,大到审查环保部门对输变电工程所作的环保审批是否正确、政府发出征收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涉及广大群众共同利益的事,小到审查人保部门认定工伤是否确凿、社保部门核定养老金是否准确等关系个体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案件有大有小,王艳姮却一视同仁,因为 “即使再小的案件,也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法官要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虽未获胜,当事人却写下感谢信
“我一直在思考,当事人要什么?大家会说‘当然是司法公正啊!’没错,但除此以外呢?我认为是尊重,工作中要尊重当事人。我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不少行政纠纷其实是因接待人员高高在上引发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从而引发争议。法官只有尊重当事人,他才会信任你,能听进去你的话,才会相信你的判决,矛盾才能真正化解。” ——办案心得
“黄浦区人民法院:本月6日,我去贵院参加庭审,我去晚了20分钟,已经超过开庭时间,但法官王艳姮等仍在等着我。当我安检完,就有工作人员嘱我快进去。对这种人性化的做法,我非常满意……”
前不久,王艳姮收到这封感谢信,感到很意外。写信人是七十多岁的舒老伯,上世纪九十年代单位加工资,给他加错了,老人一直心气不顺,这次他又状告黄浦区人保局,认为该局作出的一项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违法。在常人看来,这是位难缠的当事人,可王艳姮觉得,老人选择走这条路肯定有苦衷。
开庭时间已过,舒老伯还没出现。王艳姮向被告方作出说明,耐心等待,由于担心舒老伯找不到法庭,她还请法警专门在大厅里等候老人,及时引导他到四楼法庭。这是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审查,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没有问题,舒老伯的起诉并无道理。虽然没有获胜,舒老伯却为王艳姮的作风所感动,提笔写下了这封感谢信。
15年前,王艳姮初任助理审判员的一次开庭中,跑进来两位50多岁的妇女,嚷嚷着自己是“第三者”,法庭上一阵哄笑。其实,正确的称谓应该是“第三人”,即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院追加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后来,王艳姮仔细思考了这件事,啼笑皆非的表象背后,凸显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薄弱,如果听之任之,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
她给自己约法三章:“第一、不轻视任何一起行政案件,即使再小的案件,也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第二、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管他来自哪里,无论他是连诉讼费都付不起的穷人,还是腰缠万贯的富翁;第三、宽容对待当事人,无论他出于什么诉讼目的,都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
一位坐轮椅的残疾人状告区房管局,原因是动迁安置时把他安置在了四楼,“没电梯,你们让我怎么住?”人民陪审员梅德金记得当时的情景,“他很激动,骂我们官官相护,很难听。然而,王艳姮并没有生气,她平静地说,你有什么理由和诉求,说吧,合议庭都听着呢。”后来,在王艳姮的努力之下,事情解决了。
在梅德金眼里,王艳姮对庭审的驾驭感很强,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吵吵闹闹、提出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要求,王艳姮都能及时应对。有时看起来乱糟糟的庭审,在她的调理下,很快就能平稳进行。然而,在刚开始审案时,王艳姮曾被心存偏见的当事人堵在法庭里,指着鼻尖用下作的上海话狂骂。几分钟后,法警赶来才解了围。后来,她在办公室哭了。擦干眼泪,她依然为当事人的事情奔忙。
指明瑕疵,给行政机关当“老师”
“在我眼中,当事人是平等的,我的评判标准就是法律的标准。不会因为一方弱小就偏袒,也不会因为一方强大就排斥。法官不是一定要通过让政府机关败诉来显示司法权威,而是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心里始终装着困难群众,既要善于找到矛盾的症结,又要运用妥善的化解方法,平衡好政府公权利与老百姓私权利,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心得
外地来沪的女孩小邵下班途中,被车撞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为了治病,小邵花费了数万元,她指望着工伤赔偿能弥补损失。然而,人保部门认定小邵构成工伤,小邵的情况也符合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情形,可小邵却迟迟拿不到工伤保险赔款。原来,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邵负次要责任,而社保中心却要求她提供第三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相关有效证明。小邵向公安部门提出确认比例,但被拒绝,社保中心据此表示无法垫付。
“她收入很低,每月的打工收入还要补贴家用,为了治伤借了很多钱。交通事故后无法上班,高额医疗费几乎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小邵的代理律师刘琴和相关部门协调了七八个月,却始终徒劳无功。万般无奈之下,小邵诉至法院,要求市社保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此刻,刘琴律师的心中十分忐忑。
身为主审法官,王艳姮走访了交通事故处理科和浦东公安分局法制办。一位交警表示,根据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可以参照80%的比例确定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社保中心表示,“这只是参照,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没法给小邵办理”。
“不能让小邵本应拿到的钱,因为一个小小的操作性问题泡汤,对她来说,这笔钱是救命钱。”王艳姮想了个办法,能否以法院公函的形式,建议社保中心参照80%的比例先行垫付?最终,在院领导的支持下,一份《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发了出去,小邵很快拿到了赔偿。刘琴律师说,“从立案到拿到款项,仅一个多月,我根本没想到。从王法官身上,我看到了司法为民。”
在王艳姮看来,法官要有司法热忱,想办法为老百姓做实事,对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多一份关注。同时,还要有司法智慧,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经常出现在被告席上的行政机关而言,王艳姮像一个老师,会在判决中指明行政行为的瑕疵,督促其在日后做得更好。
黄浦区房管局法制科科长朱炯和王艳姮是老相识了,她经常作为房管局的代表出庭应诉。2012年的一起行政案件中,一位居民起诉房管局作出的拆迁裁决有问题,评估时房屋类型是“新里”,鉴定时改为“公寓”,但是最后安置仍然是按照“新里”计算价款,少了不少钱。在审查了事实之后,王艳姮判决房管局败诉,这位居民拿到了正确的款项。
虽然败诉的案件不少,朱炯却没说过王艳姮半句不好,“这个案子败诉了,她会告诉我们错在哪里,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再发生,对于改进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十分有效。有时候一类案子多了,她还会发司法建议过来。”今年初,黄浦区确立了一项制度:每年的第一例行政案件,该委办局的行政领导一把手要亲自出庭应诉。如果另有重要案件,法院会发函告知行政首长出庭。
对新领域,一马当先探索创新
“作为行政审判的法官,经常会遇到一些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需要去梳理法条、领会法律精神;有时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产生的时间比自己的年纪都大,就需要我们去请教相关部门、深挖制定背景;有时我们遇到规划、环保等需要专业背景的案件,就要去学专业词、翻专业书。时代在进步,制度在创新,法官更要不断更新知识,从而更好地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办案心得
多年前,王艳姮办的一起脐带血的案子,登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卫生部还将这个案件转发全国卫生系统,要求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学习。
原告是一家干细胞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脐带血干细胞储存等。这家公司制作散发《宝宝诞生的第一份礼物》等宣传资料,通过医院采集,提供新生宝宝永久保存脐带血的业务。被告市卫生局因认为原告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属于违反卫生部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情形,遂作出取缔、没收该公司液氮生物容器共4只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原告不服,就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脐带血在当时是个新名词,脐带血是否属于血液?采集脐带血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由于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国内的研究比较滞后,法律对脐带血的定性和管理也没有明确规定,王艳姮通过翻阅医学书籍、请教专家、上网搜寻外文翻译资料,一点一滴地开始学习和梳理。
最后,合议庭形成了统一性意见:法律上虽未对血液中全血的组成、成分血的种类予以详细列明,但脐带血采自胎盘,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符合医学上对全血的定义,当然也就属于血液的范畴。原告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采集了脐带血,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然而,市卫生局的行政行为也有瑕疵:取缔行为合法,但没收行为没有事先告知,是程序违法,无效。
“王艳姮的特点是,用心好学、勤快认真、善于积累。因为比别人更勤快,收获也比别人更多。”提起共事14年的老搭档,黄浦区法院行政一庭庭长冯志勤说,以前整个行政庭一年办案几十件,现在每年办案超过500件,涉及的新领域越来越多,法官要不断学习跟上时代,王艳姮在这方面是一个榜样。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不对等的,一方是资源雄厚的行政机关,一方是对法律不甚了解的老百姓,诉讼能力偏弱,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王艳姮了解到,德国有一项“独立报告人”制度,由一名法官担任独立报告人,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诉求,形成书面意见,这对弱势一方而言是一种帮助。在她的推动下,这项制度在黄浦区法院推行开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按照惯例,副庭长可以不审案了,可王艳姮坚持每个月审理四起案子,而且往往是大家眼中的“骨头案”。她还担任了一名年轻法官的导师,每个月指导她办理四起案件。她说,“现在正是一个法官最好的年纪,我不会放松了自己,我喜欢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