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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尽职调查
作者:余文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的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的一项法律服务。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是委托人进行后续行为的依据,因此律师尽职调查属于一项基础工作,但也是重要的工作。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


律师尽职调查往往出现在企业收购并购、证券发行等重大公司行为中,企业做出决策和行为依赖于对目标事项的了解和把握,如果在决策或行为前未对目标事项做出调查,那么这将极大提高企业自身的风险。因此,为避免风险,企业会主动聘请专业机构人士对目标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凭借对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免受来自法律上的风险。企业除要求内部法务人员对目标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外,也会通过聘用律师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而调查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和其他必要信息。

(一)基本信息


由于律师尽职调查的目标事项多数为企业,因此便以企业为目标事项进行举例。在对企业进行调查时,最基本的便是主体信息、资产、债权债务以及涉诉信息。
1、主体信息
主体信息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经营情况、营业范围、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股东信息、股权变更等。企业主体信息是律师展开尽职调查必须掌握的内容,律师在进行调查时要对其实际经营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是否一致。
2、资产
企业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调查时,应对资产的权属进行核实,并且注意使用权是否附有期限,资产是否存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否被查封、扣押,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处分、收益的风险。
3、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包括已知的债权、已知的债务和潜在的债务。律师调查企业的债权债务时要识别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及税务、罚金等非民事债务,并根据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对其中风险作出预估和评价。
4、涉诉信息
涉诉信息含示了目标企业现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债权债务,也在法律上对该企业做出了最直接的风险提示。企业是否涉诉、涉诉情况如何、涉诉性质为何、诉讼标的额具体为何等事项都应当全面了解掌握。

其他必要信息


律师除了调查企业基本信息以外,还要结合委托内容对当事人具体要求选择调查的侧重点。如涉及到企业之间的收购并购,律师还应调查目标企业公司章程、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职工安置、内部文件、决议纪要等影响收购并购的信息;如涉及到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应调查企业是否具有发行资格,发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发行程序是否合法,发起人和发行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影响债券、股票发行的情况,并对此作出风险提示;如涉及到企业重整,应调查企业项目、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合同解除等情况。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阶段以及方式


律师对目标事项开展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专业报告,根据过程可将尽职调查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准备阶段,事中实行阶段以及事后报告阶段。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将通过网络查询、政府部门确认、文件查阅、函证、询问目标事项相关人员、现场勘查。

(一)调查的三个阶段


1、事前准备阶段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律师首要做的就是明确委托人想要了解目标事项的哪些方面,什么内容,以便后续调查的顺利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对调查内容有了方向,再将调查过程需要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整理,研究相关的法律事项以及需要调查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应规定,提高调查的专业性。其次就是审阅文件后对委托内容列出工作计划、清单,初步整理再根据调查难度决定是否要通过成立团队的方式开展后续工作的尽职调查。
前期工作做好准备后,律师要及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便于委托人对律师的准备流程以及调查成员进行了解。除此之外,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证相关商业秘密不受泄漏。
2、事中实行阶段
准备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实行阶段,在这阶段需要律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搜集、整理信息。每日对调查结果进行记录、总结,避免调查发生失误导致报告存在缺陷。律师在搜集信息时,为避免对方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因此更要注意搜集的全面性,多方论证,详细记录每个细节,保证在整理过程中能回答委托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律师如成立团队则要注重分工合作,根据团队成员的专业性将调查工作进行分配,确定各自工作计划,同时推选出总负责人负责团队工作的统筹,及时跟进调查情况,组织成员对已有信息进行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后报告阶段
在这阶段,前期的整理以及信息搜集工作完成,律师就要根据调查所得书写尽职调查报告书,运用专业知识对调查信息进行法律分析,识别其中风险做出提示。律师在书写调查报告书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只对已有的信息和已知事实进行说明,对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也要做出说明,如存在无法搜集情况的则要在报告书中做出相应备注,不夸大收益也不低估风险。在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后,及时和委托人沟通,完善报告内容。

(二)调查的方式


展开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通过网络查询、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文件查阅、函证、与目标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走访、实地勘察、引用其他专业机构的意见等。
网络查询可通过不同网站对目标事项公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其中涉及到历史变更、手续办理、政策文件、权属信息等需要官方认证的事项还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进行核实,涉及到企业内部文件的应当联系企业负责人进行查阅。除了翻看相应文件以及记录外,还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向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制作笔录以便日后查阅,也可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实地勘察的情况,以提高证明度,或引用其他专业机构的意见,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风险


尽职调查也有难以穷尽或搜集信息有误的情况,因此存在相应的风险,需要律师做出清晰认识以及学会如何规避和把控。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除调查不满足全面性、谨慎性要求外,如有调查的公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目标企业故意隐瞒重大不利情况、目标事项在调查后进行变更等情况,都会导致律师承担风险。

(一)调查的公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由于目标事项的实际情况在变更后可能存在与登记备案信息无法做到完全同步的情况,因此律师通过网络调查或向有关机关调查核实时,所取得的信息不一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由此作出的调查报告书便给委托人与律师自身带来风险。律师在进行相应调查时,应当再次检查目标企业在网上公示事项或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与现实情况一致,若不一致应当综合查询核实真实性,勿因公示事项的存在而放弃核实。

(二)目标企业故意隐瞒重大不利情况


企业内部文件、会议纪要、重大合同的保管和存放都是在企业的档案部门,律师在向目标企业进行调查时,不一定能接触到所有文件。因此如果目标企业故意隐瞒重大不利情况或未进行公示,由于信息搜集不齐全,可能导致调查报告的结果不具备真实性以及全面性。因此需要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注意风险产生的可能,如在调查报告中进行提示,告知委托人在取得调查报告后再次和目标企业进行核实;如在进场时可与其他专业机构尽调团队一同进场,则可互相配合,交叉审核,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三)目标事项在调查后进行变更


现实中不排除被调查的目标事项在律师调查后就作出相应变更的情况,一旦出现变更而且变更时间在律师调查后,委托人接收调查报告前,所产生的信息误差可能会使委托人认为律师出具报告不实。律师在写调查报告时,应当谨慎该风险的发生,尽量以文字记录调查的时间与地点,对于公示项应当在书写报告的过程中再次核实是否有突然变更,做到在出具调查报告时就规避部分风险。






四、政府项目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政府项目的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在为政府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规避政府项目的法律风险,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或核实,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调查或核实的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为政府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推动政府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动力是政府在立项前需要对目标项目进行预算估计,包括对整个项目的初步了解以及风险把控,以此来保证政府项目的可行性,避免损失。其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政府项目的评估和协助更能保证政府在未来对该项目的实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一)政府项目中的律师尽职调查现状


早在201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便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的服务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其中就包括律师尽职调查,代表着政府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行为逐渐增加。201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政府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因此,政府在立项前会更有意识的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相应调查,也就是发挥法律机构的专业作用,通过律师尽职调查达到事前的风险防范。
近年来,政府项目的开展越来越多,在PPP和BOT等模式上由于要同各行业的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对法律专业服务的需求更大。律师的尽职调查贯穿到了政府项目的始终:事前阶段律师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尽职调查主要是在项目筛选和决策方面;事中阶段的尽职调查是政府项目立项后的准备和建造方面,包括对拟建项目的内外部调查以及招标后工程管理以及相关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
不可否认政府项目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广泛实施,实践中律师参与政府项目的范围比较固定且小,多数尽职调查的实施人也非律师,这就可能导致律师在后期介入时相对被动。同时,虽然政府有在试图改善这种情况,但提供政府项目尽职调查的律师在整个律师行业中也只占少数,大多数律师未经培训也对该领域并不熟悉,导致律师尽职调查在实施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律师尽职调查在政府项目与面向企业调查的区别


由于律师尽职调查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因此与一般面向企业的尽职调查存在区别。对于政府项目,律师需要准备的工作更具有专业性,也对律师个人的能力存在较高要求。
(1)参与内容不同
律师在政府项目中的尽职调查贯穿项目的始终,包括政府在项目决策阶段中报送项目建议书、办理规划以及审批、对项目可行性的报送;在项目建设准备阶段中内部和外部信息的搜查;在项目建造阶段对招标方案的确定、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完善。而律师在面对企业的尽职调查时,大多是对目标企业/事项的当前状况作出调查,为委托人的决策和行为提供依据,促进委托人作出相应决策和行为。
(2)调查范围不同
由于政府项目包括立项、报批、招标和建设,如果是与企业进行合作,还要考虑与企业后续合作事宜,因此律师在服务政府时需要对项目工作内容以及投标合作企业进行综合筛选审查,调查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作的企业,具有多方位综合性。而在一般的尽职调查中,律师主要调查的目标较为单一,即是目标事项本身。

(三)推进律师尽职调查活动在政府项目中的作用


尽管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供的操作指引以及中央政府出具的意见促进政府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尽职调查的实际开展并不容易,原因在于律师开展调查不仅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在于调查者以及受调查者是否配合。因此,如何推进律师尽职调查活动在政府项目中的作用是政府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政府需要意识到专业法律知识人士在政府项目整个过程中的重要性,更好的贯彻中央政府关于发挥法律专业机构的作用,主动与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提出其项目调查的需求,聘请律师,为律师参与政府项目领域提供市场。其次,在相关律师接受委托后,政府应与律师进行交接以及通知律师,确保律师全程参与项目的筛选、准备、采购以及后续的运营监管、移交工作的法律事务中,提高律师的参与度,真正实现律师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再次,在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后,政府应为律师提供所需要的文件,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最后,在律师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


尽职调查服务因其重要性,更加要求律师在平常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自身水平。提供尽职调查的律师需要对其报告的谨慎性、真实性、专业性负责,而面对需求多样化的市场,提高自身的能力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成为律师的首要目标。

(一)在工作中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首先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认识与了解都是提高自身能力的基础。在掌握法律知识后,还要对其他专业知识有所了解,例如不动产的建设开发、项目投资融资、高新技术产业、公司运营等各类专项经验,以保证能准确讲法律熟练运用在不同领域方面。只有善于将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二)积极参加各类专题培训

参加各类相关法律培训也是提升自己能力的一种途径,律师可通过社会论坛讲座等方式参加培训进行学习,在接受培训过程中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的需求,进行专项训练;也可以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培训班,如以政府法律服务项目为主题,从中收获主讲律师的经验以及他人观点,转化为自身学识。

(三)确保调查和报告的谨慎性、全面性以及真实性


一份好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具备谨慎性、全面性以及真实性,律师在写调查报告时应当对内容负责,对委托人负责。因此,律师应当在报告中对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委托人做出特别提示,对于重大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说明风险原因以及如何防范,以避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律师也要注重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自身风险的防范,确保内容无遗漏,避免搜集不实消息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参与政府法律服务项目中,要兼顾政府与社会效益


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涉及公众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影响广泛,尽职调查不单单是针对目标事项的调查和评估,尤其是在政府法律服务中,尽职调查还要兼顾政府收益与社会效益。如何出具调查报告,如何对目标事项进行评估,如何兼顾政府与社会效益是律师在调查准备时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也要更为慎重。在政府收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冲突,律师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并且通过法律和社会方面做出分析说理,以发挥自己在参与项目中的作用。





六、结语


尽职调查应当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来发现潜在风险,并且针对风险做出提示并且给予法律上的意见和建议。律师的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因其专业性,才更需要律师在出具调查报告时更为审慎。律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将风险降到最低,这也是尽职调查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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