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ICC规则与实务|国际商会《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指引


中国内陆法院可为仲裁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ICC仲裁案件作出保全令以支持仲裁


《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的公布与实施是2019年中国仲裁最引人关注的发展之一。国际商会作为《安排》项下适格的仲裁机构,编写了《国际商会关于协助仲裁地位于香港的且由ICC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相互协助保全安排的指引》(“《指引》”),为当事人——特别是ICC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就如何利用《安排》提供指引。

本文英文版原载于ICC Dispute Resolution Bulletin (2020 ISSUE 1),作者:师虹。

1.《安排

关于保全,中国仲裁法中有两个核心原则与国际仲裁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1)中国内陆法院对保全享有专属的权力;

(2)中国内陆法院可为中国内陆的仲裁提供保全,但为仲裁地在中国内陆之外的仲裁提供保全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安排》的意义在于其突破了以上第(2)个中国仲裁法原则的限制。

根据《安排》的规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且由适格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向中国内陆法院申请保全,即中国法项下所称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以协助仲裁程序。因此,本《安排》使得被申请人很难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转移其位于中国内陆的财产,以达到使仲裁落空的目的。

由于中国内陆法院不支持为仲裁地在中国内陆之外的仲裁案件提供保全,《安排》毫无疑问将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一个独特的仲裁地。

2.《指引》概述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指引》仅涉及向中国内陆法院申请保全的情况,并不涉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保全的情形。正如国际商会所解释的,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中国内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已经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609章)第45条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安排》仅是确认了香港的现行机制。

《指引》涉及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 《安排》的适用范围;
· 国际商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根据《安排》向中国内陆法院申请保全时必须遵循的一般程序。
第一项内容包含《安排》的时间效力和适用对象要求,并明确了哪些国际商会仲裁案件能够从《安排》中获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安排》:
· 不适用于2019年10月1日(即《安排》生效日)前已完结的仲裁;
· 仅适用于商事仲裁(不包括投资仲裁);以及
· 适用于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进行并由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管理的仲裁案件。

《指引》还就如何向中国内陆法院申请保全以及保全申请如何被处理等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南
· 虽然《安排》明确规定:在一正在进行的国际商会仲裁案件中的保全申请应当由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转递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指引》强烈建议申请人将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受理与转递函”连同保全申请一并直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对于在仲裁申请书提交向中国内陆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的申请人,《指引》建议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20天内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将仲裁申请书提交至秘书处的任一办公室。未能遵循任何前述要求的,国际商会将拒绝签发受理函并且可能作封卷处理。

秘书处亚洲事务办公室根据《安排》提供的服务不收取额外的费用

3.结语

毫无疑问,《安排》显示出中国内陆法院为仲裁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案件提供协助的坚定决心,也标志着中国仲裁又迈出了与国际仲裁接轨的重要一步,即内陆法院通过作出保全或认可仲裁庭保全令的方式为仲裁程序提供协助。

然而,需要注意《安排》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仲裁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案件,仲裁地位于其他司法辖区的当事人仍不能从中受益。不过,《安排》显然是在正确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乐观地估计,中国《仲裁法》可能会在近期进行修改。希望修改后的《仲裁法》能够赋予法院可为所有仲裁案件提供保全的权力,无论仲裁案件的仲裁地位于中国内陆、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其他地方。

——

师虹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ICC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委员会委员。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国际商会立场 <<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设立在上海的派出机构,其职能在于在国际商会职权范围内,确保在关键的国际商业议题上向国家委员会及其会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朝鲜、蒙古、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除上海代表处外,国际商会还在纽约、新加坡、巴拿马、阿布扎比、巴黎和日内瓦等地设立代表处,分别负责协调与支持区域内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与国际商会总部间的关系。


如需查看“ICC Note on Arrangement Concerning Mutual Assistance in Court-Ordered Interim Measures in Aid of ICC Arbitrations seated in Hong Kong and Administered by the Secretariat Asia Office”,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如需查看《指引》中文翻译,请扫描上方二维码(中文翻译由作者师虹提供)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广东高院公布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审判指引
聚焦2016最新案例:如何看待ICC混合仲裁条款 | 涉外邦
ICC指南系列-仲裁庭与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指引.docx
仲裁|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析(快速程序篇)
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简介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解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