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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 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特征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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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特征及其认定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余文鑫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足以使被骗人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因此自愿处分财物,进而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侵财类犯罪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非典型诈骗犯罪呈现多发趋势,因其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熟人间以借贷形式实施的诈骗类犯罪,更加难以把握。

一、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特征

熟人间以借贷的形式实施的诈骗犯罪,与一般诈骗犯罪相比,通常有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双方存在民事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并非完全虚构事实。一般的诈骗犯罪,不需要有明确的约定,也不需要具体的事由,双方之间可能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约束,行为人就是完全虚构。熟人间借贷型诈骗,双方对于财物的约定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互有责任和义务,比较明晰,对于涉及财物的处分和转移,是以借贷行为为载体,建立在借贷的形式上,行为人之间往往具有较规范的民事借贷形式,行为人并非全是无中生有,故弄玄虚。

(二)财物的交付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并非单纯的被骗而错误处分。大多数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基于被骗而产生错误认识,其被骗的原因是行为人使用了较为高超的欺骗手段,被害人难以甄别,受到迷惑,从而自愿处分财物,遭受财物损失,从内心上讲交付财物情非所愿,事后发现被骗。熟人之间以借贷形式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是基于感情和信任交付财物时,主观上一般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也是出于自愿的,在交付财物的当时,内心是积极主动,并不排斥,在财物交付后,也是处于财物所有权转变为自己债权的实现期待中。

(三)行为人在部分事实上具有欺诈性,但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刑事诈骗。和普通诈骗犯罪一样,熟人借贷型诈骗也伴随着一定欺诈性,但存在明显区别。在行为人作为借款方在阐述自己借款理由和用途等方面,是因为和出借方相互熟知,为尽快获取财物,也存在有意虚构借款理由和用途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但并非一开始就完全出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在熟人之间发生的诈骗案件,由于感情基础好,被害人交付财物时常常忽略行为人的借款事由、用途,降低自己的要求和警惕,对于这种带有欺诈性的说辞,大多不会特别在意。

(四)被害人对借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并非完全不知情,对自己财物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由于被害人与行为人有较为多私人往来,对于借贷人身份状况、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资产负债掌握有一定的信息,但出于与其关系亲密,双方之间还可能存在资金上的往来,掺杂着感情因素在内,被害人一般没有将行为人的偿债能力其作为是否出借资金的重要条件,有高估行为人的偿还意愿和能力的因素,被害人对于资金难以偿还,造成自己损失,自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五)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的实施、完成、案发比普通诈骗犯罪的更加复杂。普通诈骗犯罪,大多脉络清晰,行为人直奔财物目的而去,在精准把握被害人思想认识上的弱点后,通过采取有效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满足自己的目的,完成犯罪后逃离,被害人发现事实真相后,出于追回自己财物损失选择报案,导致案发,犯罪单一。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往往隐蔽性更强,有双方之间的感情为纽带,有借贷合同作为支撑,双方之间是随着时间变化逐步显现出犯罪的一面,往往是行为人被要求还款后,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或者根本就无偿还的意愿,遂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选择藏匿,导致被害人债权难以实现导致案发。其涉及到犯意的产生、犯罪手段认定,认定起来更加复杂。

二、认定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非法占为目的存在困境

对于侵犯财产权法益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是认定诈骗罪是否构成的核心因素。熟人间以借贷的形式实施的诈骗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争议的焦点也往往在此。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取得,是刑法上拟制的专门法律概念,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事实,也是侵财类犯罪共同特征,需要通过大量的客观证据来进行逻辑上的推理认定,得出排他性的结论,才能依法准确认定为刑事犯罪。

实践中,认定借贷型诈骗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困难。一般从借款理由是否虚构,是否提供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不能还款的原因,对待还款的态度、是否按约定付息等情况来认定。但上述情况,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虽然编造借款理由,以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从而借到款,如果资金用途正当,就难以认定为诈骗。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明知是虚假仍然接受,就不能简单归责于行为人,要结合具体情况。不能还款的原因多种多样,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需要大量的证据证明。对于还款的态度,要是否尽最大努力还款依赖于行为人的供述。如果按约定付息,行为人是否是出于掩人耳目,不愿意归还,实施诈骗犯罪时间、犯罪金额如何认定均存在难题。

三、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一)行为人实施的欺诈是否已经达到了刑事诈骗的程度。熟人间借贷型诈骗,其实施诈骗的程度,直接影响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意瞒了重要事实需要查明。比如借款用途是否隐瞒或者擅自改变用作其他。资金的用途影响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借款项的真实原因,被害人有权获悉借款人的真实借款用途,借款人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行为人隐瞒了真实的款项用途,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或者表面上此用途,实际上用于其他,能体现出其对获取财物的真实态度。行为人是否提供虚假担保,也是案件应当一并审查把握的事实。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也有根据被害人的要求,提供产权证明作担保,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产生足够信赖,用虚假的产权作证明提供担保情况时有发生。在双方之间有约定担保物的情况下,应当审查清楚担保物的来源,担保物的价值,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来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性,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骗”。

    (二)行为人是否有能力不还或者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而故意以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刑事犯罪行为,就在行为是否突破了刑罚规定的底线,已经达到了必须刑法规制的范围,且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阻却事由。如果行为人能还而不还,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不可能还,根本没有任何积极履约意图,借贷只是获取财物的幌子,应当认定为诈骗。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和能力,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是否存在大量负债,借款时经济状况如何、是否入不敷出、有无实际偿还能力、是否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然借款。借款后是否用于从事违法活动,比如行为人因欠大量的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借款后不是用于偿还自己正常债务和生产生活,而且擅自用于偿还非法债务,甚至边借款边从事违法活动。

(三)行为人是否有意采取了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被害人债权根本无法实现。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借款的当时,就已经预见到自己无法偿还,或者在借款到手后,根本没有归还打算,将所借资金任意挥霍,从未在主观上认为自己是负债在身,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行为人采取拖延的手段,在被害人依照约定内容索要欠款时,也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没有明确的还款承诺,兑现的具体日期,提供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以各种借口逃避偿还债务,拒不配合,蛮横耍赖,甚至在此期间故意藏匿,更换联系方式和住址,躲避被害人,擅自处分自己资产变现后潜逃。行为人具有的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事实。

综上所述,认定熟人间借贷型诈骗犯罪,要始终紧紧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事实的推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使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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