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排除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且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后仍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双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之后,B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国*大厦消防排风系统改造,获批准,由**集团公司进行改造招标采购和施工,至2015年10月20日完成,后A公司拒绝再次申请消防验收。
2015年9月17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因B公司原因导致国*大厦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使用标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A公司给予的几个月宽展期内仍未解决消防事宜,至今未能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故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退还已付全部款项并赔偿装修费用、经济损失。2015年9月19日,B公司复函A公司,称:国*大厦于2000年消防验收合格;A公司装修消防验收未通过,系因今年5月消防验收标准的提升,消防排烟量不能达到新标准,B公司将于10月20日前完成该整改工程,并递交审批;A公司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导致不能正常办公,B公司不认可A公司以此事由解除租赁合同。
2015年10月30日,A公司搬离涉案租赁房屋,并于第二日将B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后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从A公司搬离日起算,合同解除,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的诉状、代理意见及庭审陈述围绕合同解除作以下主要陈述:1、因消防部门已认定租赁房屋不符合租赁标准,且继续使用会受到行政处罚,所以B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B公司超过四个月仍未完成排风系统的改造,导致A公司长期不能取得消防合格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吴俍君律师代理的B公司在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及庭审陈述中围绕合同解除作以下主要陈述:1、因消防标准提升而消防不达标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且该不可抗力属于一时性不可抗力;2、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消防整改意见反馈后一直努力进行消防整改;3、B公司在整改期限内一直口头告知A公司整改进程,但A公司却在未做任何告知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4、A公司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一直正常使用房屋,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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