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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⑨丨鉴定,怎么鉴?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立法背景

鉴定,是指监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措施。

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就确立了“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随着犯罪的高科技化、智能化的发展,鉴定的必要性日益显著,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案件事实。赋予监察机关鉴定权限,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对案件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从而准确地查明案情。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应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制作委托鉴定文书。调查人员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得私自或者以个人名义开展鉴定工作。

  二是鉴定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监察机关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可以是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其他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鉴定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监察机关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指派、聘请相应的鉴定人。

  三是鉴定的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所谓“专门性问题”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科学判断的问题。实践中,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此外,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会计鉴定,包括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判断;技术问题鉴定,包括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等。

  四是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后形成的鉴定意见是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作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应当分别签名。对有多名鉴定人的,如果意见一致应当写出共同的鉴定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鉴定意见。

  五是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鉴定人的回避情形。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二是鉴定人的鉴定工作不受干预。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鉴定人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三是出具虚假鉴定应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因此,监察机关采取鉴定措施应当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要求:

  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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