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扣押措施的要求,主要有八个方面:
一是采取扣押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开具扣押文书。
二是办理扣押事项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持工作证件和扣押文书,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扣押措施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见证人在场有利于证实整个过程,有利于调查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防止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是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信息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2)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信息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四是对于扣押的物品,调查人员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持有人或者保管人拒绝签名的,记录在案。在清单上应写明调取的财物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文件和电子信息的编号,以及发现的地点和时间等。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共同签名或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扣押过程中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五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扣押权限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可以强制扣押。
六是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监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专门场所,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由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要根据财物、文件和电子信息的不同类别登记入卷,不能入卷的,应当拍照后将照片附卷,将原财物、文件予以封存。在保管过程中,监察机关还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定期对被扣押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对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是在调查中需要使用相关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调取、交接应当严格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被扣押的财物、文件或者电子数据用于调查违法犯罪行为以外的目的,也不得将其损毁或者自行处理,要保证其完好无损。
八是监察机关对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扣押的财物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被调查人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原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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