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6 日
公告日期:20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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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39
九、重大事件揭示 ............................................................................4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5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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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5 年 3 月 11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的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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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位。
6、基金份额简称: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国投丝路
8、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1224
9、基金份额总额:截止 2015 年 4 月 28 日,基金份额总额为 952,670,970.41
份
10、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5,389,154 份
11、基金份额净值:截止 2015 年 4 月 28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14、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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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5 年 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252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3 日
5、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2)代销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
3)代销券商: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海通
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中
信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证券(山东)、齐鲁证券、安信证券、第一创
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广州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上
海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万联证券、江海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国
联证券、中金公司、华福证券、中航证券、华龙证券、国瑞长城证券、爱建证券、
东北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华鑫证券等。
4)其他发售机构:天相投顾公司、众禄基金销售、长量基金销售、好买基
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展恒基金销售、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和讯科技、大智慧财富管理等。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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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952,322,041.98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48,928.43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
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0,98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52,670,970.41 份,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9 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4 月 10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52,670,970.41 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
上【2015】17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
5、场内简称:国投丝路
6、交易代码:161224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5,389,154 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
值。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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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国投丝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30,945 户,
共持有基金份额 952,670,970.41 份,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为 30,785.94
份。其中国投丝路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52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
金份额为 81,030.42 份;国投丝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7,423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24,332.93 份;
截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8,889,717.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 3.1149%;场内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276.499,437.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
基金份额比例为 96.8851%。
(二)截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
例
1 童茂贵 18,002,974 6.31%
2 王克俭 5,501,176 1.93%
3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5,002,021 1.75%
4 林观元 3,000,466 1.05%
5 万毅 2,500,499 0.88%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50,377 0.79%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7 励爱丽 2,000,447 0.70%
8 黄尤雅 2,000,447 0.70%
9 李晓峰 2,000,446 0.70%
10 李君宜 2,000,408 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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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4,259,26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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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总经理:刘纯亮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29644(市局)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运营
部、信息技术部、机构服务部、产品及业务拓展部、市场服务部、国际业务部、
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并在北京、深圳、
广州设立有分公司,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并设立了国投瑞银专项子公司。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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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支持和客户服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 QDII 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风险控制、内部审计事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150 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刘凯,(0755)83575990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36 只基金
产品,管理的基金总资产 571.04 亿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市
发改委综合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 年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2014 年 12 月 3 日至 2015 年 3 月 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13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綦缚鹏,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4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策略分析师。2010 年 6 月 29 日起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曾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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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7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010-66568278
2、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 年 1 月 26 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 4 家国
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37 亿元。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 2014 年 1 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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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章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联系人: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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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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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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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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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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