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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发布,事关所有药店!

注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事关药店。

01

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做出修订

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在《修订草案》中,修改内容主要涵盖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补充完善、新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完善法律责任、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四个方面。其中,在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征求稿将原有的7条扩充至20条。

新增条款规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假宣传行为,仍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针对监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对混淆行为,新修订的法律在第七条中有了明确规定。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包装、装潢;

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3、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

4、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

5、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第九条细化了虚假宣传条款,对商业宣传的行为类型作出描述。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对于此次修改,《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还明确说明了,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不得存在: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虚假设置奖项内容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关于以上三部分,对于药店乃至整个行业来讲,都应该引起关注。

02

药店不正当竞争案例时有发生

在药店实际经营过程中,其实已经有了比较典型的案例。

例如,在生活中我们并不多见的药店“傍品牌”行为。日前,东莞清溪一家药店因为“撞脸”知名品牌“东莞国药”,被诉上法庭。

“未经授权使用与'东莞国药’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门头招牌、店内背景墙上使用'东莞国+药店’”,“包含了其企业简称'东莞国药’”。作为同业竞争者,该药店的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是东莞国药或有关联关系。东莞国药认为,被告药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店招牌标识中左侧图形部分,与东莞国药注册商标在图形结构及构成元素上基本相同,销售的产品、服务范围与东莞国药亦为同一类别,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东莞国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显然,上述类似事件不仅仅是东莞国药,还有国大药房这个品牌也遭遇过此类事件。

今年4月,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起诉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沈阳盛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先农坛路店、潘某不正当竞争。

起因是由于视觉效果近似,两家药店起的诉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盛京国大药房、被告先农坛路店经营的药店牌匾、门头、店内装饰同样使用了上述主要元素及色彩,而被告经营的药店与原告属于相同行业,位于同一区域,比对两者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据各自责任赔偿原告国大药房沈阳公司经济损失共100.8万元,被告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近期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就公开了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对奖品积分、代金券的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未详细公布说明的案例。

经查,当事药店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在各门店开展“好消息 新转入慢病大派送开始啦”和“买100元送200元现金券”活动。“好消息 新转入慢病大派送开始啦”活动第三项内容为“全年慢病会员消费当钱花,派送108元积分当钱花(1元可积1分,1000分=30元)”,但实际并非所有消费者均能获得108元积分,必须满足一定慢病医保消费金额,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慢病医保消费者,所获得积分上限不同。当事人在举办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公布兑换规则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当然,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中还不只有以上案例那么简单,但这也足以引起所有药店的关注和警惕。

药品不是普通商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就像最常见的“店长推荐”一词,这样的宣传对公众用药安全具有误导性,会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是要被处罚的。

因为在此次的《修订草案》第九条中,也已经细化了关于虚假宣传条款部分,明文阐述了不得做的事,未来监管部门也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03

药店需谨慎经营,避免碰触“雷区”

我们从《修订草案》的调整中也能够发现,修改之后的草案比之前更严了,从详细的各项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中,也说明国家对此更加重视。

其实,不论是从国家角度,还是从地方来说,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向来都是没有更严,只有最严的。其实政策出台,也是帮助药店不要去碰触“雷区”。

所以,药店在日常经常经营中,不能投机、欺诈,要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尽量避免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做好药店的持续发展,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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