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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确认的请求”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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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对《民法通则》规定的“提出要求”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不能太严,而应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从宽解释。 “提出要求”,解释上当然包括“提出确认债权”之类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限于“提出履行要求”,因此作为对账函件的确认也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索引

《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永兴乡圪针崖底村办煤矿企业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5号】

案情简介

常乐堡矿业公司与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期届满后常乐堡矿业公司聘请博瑞会计师事务所由之向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发出《企业询证函》。该询证函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圪针崖底村办煤矿欠常乐堡矿业公司23930万元。2014年3月23日,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在该函件“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另该函件载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复函为盼。”

争议焦点

询证函是否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前句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该条仅规定“提出要求”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履行要求”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主要原因是1986年制定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间较短,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所以该条规定,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提出要求”,这种要求只要具备主张债权的意思,诉讼时效就中断。“提出要求”,解释上当然包括“提出确认债权”之类的意思表示,而不仅仅限于“提出履行要求”。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民法通则》的本意。因为“提出确认债权”,当然包括了主张债权的意思,否则就没有必要确认债权。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司法实践中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前句规定的“提出要求”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解释不能太严,而应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从宽解释。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直这样把握的。本案中,作为对账函件的《企业询证函》,虽系第三人博瑞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但该事项系被上诉人常乐堡矿业公司委托其进行,所发函件上加盖有上诉人常乐堡矿业公司公章,表明博瑞会计师事务所是受被上诉人常乐堡矿业公司的委托发出函件,且该函件已经送达上诉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这一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常乐堡矿业公司要求上诉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其欠被上诉人常乐堡矿业公司的本金为23930万元,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上诉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虽然该函件上注明“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但发出载有欠款数额的函件,要求债务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盖章确认本身,就是债权人常乐堡矿业公司主张债权,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债权人常乐堡矿业公司会要求债务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盖章确认其债权?债权人常乐堡矿业公司委托第三人博瑞会计师事务所向债务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发出《企业询证函》,应当认定为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提出要求”的方式之一。由于案涉《企业询证函》系在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发出,上诉人圪针崖底村办煤矿已经收到,故应当认定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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