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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刑品案】“赔偿减刑”的纠结

案件背景:2016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时任陕西省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的被告人聂李强聂李强,酒后驾车送他人回家后,在高新区甘家寨西区东门外停留期间,发现被害人房某(殁年16岁)、房某某(时年14岁)姐妹乘出租车在附近下车。聂李强见二人均为年轻女子遂起性侵之念。他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榔头,尾随二人至甘家寨东三排12号楼某单元门前时,趁二人不备,持榔头连续猛击房某、房某某的头部,致二人先后受伤倒地。妹妹房某某倒地后,聂李强拽掉其裤子欲行不轨,后逃离现场。1月22日,聂李强到高新路派出所投案。2016年1月25日,姐姐房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妹妹房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


2016年12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聂李强见色起意、持械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聂曾因强奸罪被判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故意杀人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当庭认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李强当庭表示上诉。二审期间,聂的家人代为赔偿90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聂李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等从宽处罚情节,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莎士比亚在戏剧《哈姆雷特》里面有句名言:“生还是死,这是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需要面临这样的焦虑。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法官有时必须在生死之间做出选择。


2016年1月的一个凌晨,陕西省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队长聂李强在西安等候女友时,发现俩女孩乘出租车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聂李强尾随二人并持榔头连续猛击俩女孩头部,致二人受伤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挣扎中,聂李强拽掉其裤子进行猥亵。事发后,聂李强逃离现场。16周岁的姐姐抢救无效死亡,14周岁的妹妹人体损伤达到重伤二级,伤残八级。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生逆转,网友炸开了锅。许多人认为,聂李强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此次故意行凶杀人致一死一重伤。情节如此恶劣,手段如此残忍,罪刑如此严重,二审改判死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显失公平,且不足以遏制类似犯罪。针对二审改判死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聂李强家属赔偿了90万元,更让许多人认为这属于花钱买命。甚至有人认为,有钱就可以不死。


网上的情绪虽然有偏激的成份,但却是一种真实的民意。司法应当独立,但不能闭目塞听。从法律上看,聂李强有自首、立功、赔偿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改判死缓且限制减刑并不能算错。不过同样类似的情形甚至危害后果比聂李强更轻的情形,比如导致一人死亡,却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在少数。生与死一线之间,但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上并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明确的标准。生死背后的密码竟然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此案还引发了另外两个亟待重视的问题。一个是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不到位,一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过低。前者甚至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后者在死刑案件上的赔偿标准往往只有数万元。两大因素导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常常因犯罪而坠入深渊,经济上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与此同时,凶手在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上与最终的量刑挂钩。在很多时候,赔偿确实成为了一种生命和刑期博弈,“花钱买刑”的疑虑也由此而生。


少杀慎杀应当永远是法律人的坚守。不过,如果在死刑适用标准、刑事被害人救助等配套机制上不能完善跟进,那么在某一个案例中选择性地慎杀,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命。这非但不能彰显司法文明,反而会引发司法公正疑虑,导致公众不满和反弹。

来源: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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