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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其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

一、问题的提出: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于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在杭州萧山区东郊监狱服刑期间,奉化市公安局发现刘某又涉嫌另起盗窃案(发现后即立案),立案后未通知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当天)在东郊监狱门口被奉化市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虽然我国在实体法方面有笼统规定,但在程序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又尚无中止执行刑罚的相关规定。仅依据现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

二、分歧意见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罪行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但刘某又是在前罪刑满释放当天被抓获,该情形是否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理由:1、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后罪虽是在服刑期间发现,但罪犯是在刑满释放后即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被抓获,故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2、有违法律逻辑。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目的是解决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正在执行的刑罚之间的关系,故数罪并罚的前提是数罪的刑罚均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更无必要性。①3、造成与新罪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理不对应。服刑中犯新罪如果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无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数罪并罚;参照服刑中犯新罪处理的情形,服刑中发现漏罪的,如漏罪宣判前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就不存在数罪,后罪只需在处理上,不认为是新罪、新犯即可,也不应适用刑法第七十条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无论漏罪判决作出时前罪原判刑罚是否已执行完毕,均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实际上有两处值得探讨的地方。一是刑满释放当天被查获是否属于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二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是否与前罪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依刑罚执行惯例,刑满释放日是罪犯羁押最后日期,由于羁押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当天任何时间点均可释放,释放后该刑罚即视为已全部执行完毕。但从理论上,笔者认为,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并不能以罪犯的人身自由限制与否为判断标准,实际上应该以罪犯最先被羁押的具体时间点为起算点,以刑期届满当天对应的具体时间点为计算终点。如罪犯刘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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