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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丨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我们认为,该刑事判决的裁判理由应当是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基本观点,完全可以作为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的办案指引。

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至此,我们将上述裁判观点概括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规则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则不应动用刑罚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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