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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执行中冻结项目部账户的工程款,案外人以工程内部承包施工,主张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所有,排除执...

裁判要旨

执行中冻结项目部账户的工程款,案外人以工程内部承包施工,主张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所有,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第一、本案与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处的到期债权冻结不同,本案冻结的是承包人设立项目部账户的工程款,案外人以工程内部承包施工,主张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所有,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可避免的审理两个法律关系,施工合同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实质是转包)。河北高院评价“即便秦文树系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关系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形成的也只能是要求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在没有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为一般债权,由此对抗在司法强制措施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对蓝图公司的债权无法律依据。秦文树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蓝图公司主张债权。”意味着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否定实际施工人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由主张实体权利,但实际施工人仍然可依据相对性主张债权。

第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与冻结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很容易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换言之,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能否扩展解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亦完全突破相对性向债权人主张。裁判规则上看,江苏高院与河北高院一致,2015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十三、挂靠在承包人名下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的实际债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包人主张债权。

第三、上述观点,也得到实证案例予以佐证,例如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2947号“田高伟、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报第07版刊登《挂靠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影响建设工程款的归属》作者张倩张海峰刘建章,即本案案例。该文指出“在本案中,无论案外人田某是否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发包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该条亦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且该条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取代承包人合同地位的权利。综上,该笔工程款田某不能取得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

第四、在审判实践中,对某一争议具体问题,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不同的省级法院处理该问题时,裁判者解释法律过程中保持高度相同的处理意见,基本可以判断这一具体问题处置符合裁判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我们归纳裁判规则的初衷。题外话:裁判者包括法官和仲裁员为什么会参考先例(作者陈挚摘自知乎网)。实际上,不管什么法系,人的心理机制都是相似的。遵循判例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视角来解释:从裁判者个人的角度来说,个人立场、观点一旦形成,在一段时间内总是相对固定的。对同样的案情,很难出现今天这样判,明天那样判的情况。从作为集体的裁判者来说,裁判文书内部核阅、上下级法院监督以及司法审查的存在,增加了裁判者没有正当理由偏离通常做法的风险。而要避免这种风险,最好的办法当然就是尽量遵循现有的司法观点(作出的级别越高、被接受范围越广越好)。这样就保证了前述“个人观点、立场”不会从一开始就偏离通常做法。对于疑难案件,参考先前的案例可以让裁判者知道如何处理,并且说理更为充分。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无限拖延,还有助于降低因(可能的)错判给裁判者带来的不利后果(不管是实实在在的处分还是良心上的谴责)。

案情介绍

一、蓝图公司、蓝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秀林公司与晟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张家口中院判决蓝图公司、蓝图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共同给付晟启公司钢材款、垫资款及违约金共计1112.7188万元。

晟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中院裁定冻结了蓝图公司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南宾分理处账号为45×××22的帐户上的存款300.45883万元。秦文树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蓝图公司与乾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乾和公司将其开发的石柱县粼江峰景小区二期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蓝图公司。

蓝图公司与秦文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蓝图公司将其承包的前述项目,以大包干的方式承包给秦文树施工。

蓝图公司在向乾和公司出具的《法人委托书》中明确:由秦文树等同志到你处作为办理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结算、进程进度款划拨有关事宜的代表。

蓝图公司向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南宾分理处申请开设了,户名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石柱县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1标段工程项目部,账号为:45×××22的专用帐户,该帐户所留印鉴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石柱县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1标段工程项目部公章和秦文树私章。

蓝图公司向乾和公司出具《请款单》一份,请款事由:申请贵司先行预付300万元用于我司解决劳务费用。乾和公司向蓝图公司石柱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一标段项目部账户上打款300万元,资金用途为工程款。

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蓝图公司与乾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图公司与秦文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蓝图公司在向石柱县建委等部门提交的《关于石柱粼江峰景二期一标段人员任命的报告》、蓝图公司向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南宾分理处申请开设户资料等一系列证据来看,秦文树接受蓝图公司的统一管理,执行蓝图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蓝图公司的考核评比,蓝图公司与秦文树之间应为内部承包关系。即便秦文树系实际施工人,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形成的也是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秦文树对蓝图公司享有的债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现秦文树在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对该涉案款项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晟启公司债权的情况下,仅以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其享有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秦文树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蓝图公司主张债权。综上,秦文树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原告秦文树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河北高院认为,2011年5月10日蓝图公司与乾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图公司为石柱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一标段工程承包人。随后,蓝图公司与秦文树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蓝图公司将石柱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一标段工程转包给秦文树,蓝图公司对所承包的工程实行全权授权管理,秦文树全面履行蓝图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建设方与蓝图公司的工程款划拨事宜、工程决算等。结合蓝图公司在向石柱县建委等部门提交的《关于石柱粼江峰景二期一标段人员任命的报告》及《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可见,秦文树为该工程负责人;并接受蓝图公司行业管理。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应为内部承包关系。所以,即便秦文树系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关系其与蓝图公司之间形成的也只能是要求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在没有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为一般债权,由此对抗在司法强制措施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对蓝图公司的债权无法律依据。秦文树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蓝图公司主张债权。另从蓝图公司向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南宾分理处申请开设帐户的相关证据来看,申请开设帐户人为蓝图公司,帐户名称为蓝图公司石柱粼江峰景住宅小区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部,故此,不能证实该帐户上的款项属秦文树所有,张家口中院冻结该帐户上的银行存款并无不当。综上,张家口中院以秦文树在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对该涉案款项所享有的权利在效力上优先于晟启公司债权的情况下,仅以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其享有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秦文树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秦文树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异议之诉丨实际施工人丨到期债权丨排除执行
案例索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342号“秦文树、上海晟启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荣菊审判员付建勇代理审判员王振健),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10)。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二十三、挂靠在承包人名下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的实际债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包人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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