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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缅甸克钦族的山官制

繁霜按:克钦族文化具有内生民主制的能力。

【作者:临沧师专外语系高金和;刊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年第6期】克钦族是一个跨境民族,主要分布在中、缅、印三国交界处。印度境内阿萨姆地区的叫做新坡族;缅甸境内克钦邦和掸邦的叫克钦族,人口约115(2000年估数);云南境内德宏边六县(即盈江、陇川、潞西、瑞丽、梁河和畹町)的叫景颇族,据1997年统计,有12. 42万人。克钦族历史上实行山官制,山官制是缅甸境内克钦族建立的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支配体系。山官制有“贡萨”制和“贡老”制这两种不同形式。

一、缅甸克钦族的山官制

山官,有“山头之官”的意思。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在生产上组织宗教祭祀活动,委派和撤换各个村寨的头人;同时以辖区的首领身份对辖区内的百姓享有特权。山官制是在克钦族社会向定居和农耕社会逐步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从山官制的产生来看,内部社会的需要产生了山官,外部多民族的接触和交往,催生了山官制的确立。山官制把人们按照出身和血统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并规定只有官种才能当山官,并由此确立了山官的权威。

公元13世纪到17世纪40年代是缅甸克钦族山官制的产生时期,山官有自己的辖区,辖区就是他的势力范围。

二、山官制的两种形式—— “贡萨”制和“贡老”制

1.“贡萨”制

“贡萨”制是一种贵族组织形式。“贡萨”制形式下的以整个地区“芒”(相当于掸族的“勐”)作为政治单位。每个“芒”都有一个有贵族血统的王子,称为“都瓦”,他的名字前通常加有贵族称号“昭”。

“贡萨”制下的克钦族山官具有五项职能:

第一,司法仲裁。历史上,克钦族民众头脑中不存在法官的概念,一切纠纷都要让头人来解决。当克钦族民众之间出现各种纠纷时,一般都会去“拉事”,然后到山官那里去“讲事”。所谓的“拉事”就是拉你的牛,逼你讲事理。山官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解释习惯法,处理民族纠纷。山官必须熟悉习惯法,并能对习惯法做出权威的解释,即会“说事”。因此,山官要帮助老百姓解决纠纷,有时还要亲自出面加以解决。

第二,军事首领。克钦族历史上很少出现为争夺领土而爆发的战争,一般只是为了夙仇而进行武装械斗。当寨子受到外来势力的进犯、欺侮或发生战争时,山官就要充当军事领导人的角色。山官必须保护寨子的安全,维持生活秩序。假如山官渎职,就会遭到百姓的抛弃。

第三,山官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当百姓宰杀牲畜时,要献给山官一条兽腿。此外,每逢年节,老百姓还要给山官送礼。百姓还要无偿到山官的地里干活、为山官家提供无偿劳役。而山官在享受这些物质供奉的同时,也要对属下的民众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行政权力。克钦山区历史上具有较为浓郁的自治色彩。克钦族山官对本辖区的民众在政治上都具有较大的统治权。这种政治权力源于古代,缅甸独立后山官的政治权力逐渐削弱。

第五,山官在宗教事务中的权力。祭祀权是山官的一项重要权力。历史上只有山官才能祭祀“木代”、举行“目瑙”。山官每年要主持祭祀寨鬼“能尚”(即“官庙”)。山官主持祭祀“能尚”时,要挨家挨户集资物资。如果祭得不好,他就会被百姓抛弃。因此,祭“能尚”的能力和结果就成为评价传统的山官好坏的标准。

2.“贡老”制

“贡老”制是一种民主组织形式,是对“贡萨”制的反叛。18世纪末,在缅甸北部的野人山中心地区江心坡一带发生了反抗山官制的“贡老”运动。“贡老”运动的意思是“自由运动”。在发生“贡老”运动的克钦山区,山官的辖区之间的界限已不复存在,山官本人也降格为村寨中的普通成员。在“贡老”制社会中,寨子里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个寨子由寨民们选举头人主持寨子的事务,头人没有特权,不能向群众摊派负担。头人在调解纠纷或主持全寨的公共事务时,要和寨子中的老人先商议后再行决定。等级关系在村寨中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等级婚姻和表现等级差别的称谓及命名方法也都被废弃。村寨的土地也归各家各户私有,可以自由买卖。在丧葬仪式上,可以自主决定土葬或火葬等埋葬方式。这些都是“贡老”制区别于“贡萨”制的特点。

三、“贡萨”制和“贡老”制的比较

“贡萨”制和“贡老”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政治主导权方面。“贡萨”制下,山官统治的是由几个村落组成的“芒”,只有山官才有权主持主要的祭祀。在“贡老”制下,“芒”是由几个地位平等的村落组成的,没有一个家族或村落的权力优越于其他家族或村落,各个寨子都独立主持主要的祭祀活动。

第二,阶级差异。“贡萨”制下,人们按照血统分为官种、贵族、平民和奴隶。在“贡老”制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血统的差别。

第三,债务方面。“贡萨”制下,百姓宰杀牲畜时,要给山官献一条兽腿。此外,还要到山官的地里无偿劳动,山官建房时,百姓还要提供无偿劳役。凡是触犯法令者,都要予以经济补偿。同等罪行,如对山官犯下,处罚更重。婚姻方面也要提供经济补偿,并依社会地位高低而补偿不等。在“贡老”制下,赔偿的规格并不受地位的影响,赔偿的数量也比“贡萨”制下要轻得多。 

第四,婚姻方面。“贡萨”制下,实行“木育达玛”(mayu-dama)的内婚制和等级婚姻制。克钦族风俗规定,男女婚配上要严格遵守同祖、同姓、姨表不婚的原则,实行一种单向的通婚关系,即姑母的儿子必须娶舅父的女儿,而姑家的女儿却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克钦族人称之为“血不倒流”。在这种通婚关系中,姑家就称为姑爷种(“达玛”),舅家就称为丈人种(“木育”)。“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制度很严格,通常不允许倒婚。等级内婚权是指一般情况下山官不娶普通老百姓的女儿,山官的女儿一般也不嫁给普通百姓。“贡老”制下,婚姻规定则相对比较自由。

第五,继承和血统分裂。在“贡萨”制下,山官是世袭的,即所谓的“官有官种”,而且只传幼子(乌马)。即使兄长比弟弟有才干,也不能当山官。如果兄长要当山官,必须另立新寨,并征得幼弟的同意方可。在“贡老”制下,理论上亲生兄弟之间不存在地位的高下。它更强调的是成员对社区的忠诚而不是血统的纯正。

第六,权威性方面。在“贡萨”制下,司法权归当地的首领共同行使。通常山官发挥的更多的是一种礼仪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作用,但他也可以通过自己辖区的某个寨子的头领来加以操纵。在“贡老”制下,司法权由长老会行使。每个寨子都有一个头领,头领有实权。

第七,关于“贡萨”制和“贡老”制起源和土地所有权之谜。“贡萨”制下土地所有权的获取方式有两种:最早定居在当地或者通过武力从别的首领手中夺得。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最终土地所有权都属于当地的山官。“贡老”制下土地的所有权的获取方式也有两种:最早定居在当地或者通过武力驱逐当地原来的山官。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的土地所有权均等。

第八,祭祀仪式方面。克钦族信仰原始宗教,他们祭祀的鬼有善恶之分。“贡萨”制和“贡老”制在祭祀的组织方面差别,仅在于“贡萨”制下由山官主持的祭祀活动在“贡老”制下由头人来主持。

四、“贡萨”制和“贡老”制的相互转换

“贡萨”制和“贡老”制并非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克钦族历史上实行“刀耕火种”的原始粗放型农业经济。由于克钦山区地广人稀,生存压力不大,因而历史上大多实行“贡萨”制。而近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缅甸政府农业政策的改变,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遭到打击,这对传统的山官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19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随着中央政府控制的加强,克钦族的山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并日益衰落。

繁霜按:克钦族文化具有内生民主制的能力。

【作者:临沧师专外语系高金和;刊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年第6期】克钦族是一个跨境民族,主要分布在中、缅、印三国交界处。印度境内阿萨姆地区的叫做新坡族;缅甸境内克钦邦和掸邦的叫克钦族,人口约115(2000年估数);云南境内德宏边六县(即盈江、陇川、潞西、瑞丽、梁河和畹町)的叫景颇族,据1997年统计,有12. 42万人。克钦族历史上实行山官制,山官制是缅甸境内克钦族建立的一套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支配体系。山官制有“贡萨”制和“贡老”制这两种不同形式。

一、缅甸克钦族的山官制

山官,有“山头之官”的意思。山官对外代表本辖区,对内在生产上组织宗教祭祀活动,委派和撤换各个村寨的头人;同时以辖区的首领身份对辖区内的百姓享有特权。山官制是在克钦族社会向定居和农耕社会逐步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从山官制的产生来看,内部社会的需要产生了山官,外部多民族的接触和交往,催生了山官制的确立。山官制把人们按照出身和血统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并规定只有官种才能当山官,并由此确立了山官的权威。

公元13世纪到17世纪40年代是缅甸克钦族山官制的产生时期,山官有自己的辖区,辖区就是他的势力范围。

二、山官制的两种形式—— “贡萨”制和“贡老”制

1.“贡萨”制

“贡萨”制是一种贵族组织形式。“贡萨”制形式下的以整个地区“芒”(相当于掸族的“勐”)作为政治单位。每个“芒”都有一个有贵族血统的王子,称为“都瓦”,他的名字前通常加有贵族称号“昭”。

“贡萨”制下的克钦族山官具有五项职能:

第一,司法仲裁。历史上,克钦族民众头脑中不存在法官的概念,一切纠纷都要让头人来解决。当克钦族民众之间出现各种纠纷时,一般都会去“拉事”,然后到山官那里去“讲事”。所谓的“拉事”就是拉你的牛,逼你讲事理。山官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解释习惯法,处理民族纠纷。山官必须熟悉习惯法,并能对习惯法做出权威的解释,即会“说事”。因此,山官要帮助老百姓解决纠纷,有时还要亲自出面加以解决。

第二,军事首领。克钦族历史上很少出现为争夺领土而爆发的战争,一般只是为了夙仇而进行武装械斗。当寨子受到外来势力的进犯、欺侮或发生战争时,山官就要充当军事领导人的角色。山官必须保护寨子的安全,维持生活秩序。假如山官渎职,就会遭到百姓的抛弃。

第三,山官在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当百姓宰杀牲畜时,要献给山官一条兽腿。此外,每逢年节,老百姓还要给山官送礼。百姓还要无偿到山官的地里干活、为山官家提供无偿劳役。而山官在享受这些物质供奉的同时,也要对属下的民众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行政权力。克钦山区历史上具有较为浓郁的自治色彩。克钦族山官对本辖区的民众在政治上都具有较大的统治权。这种政治权力源于古代,缅甸独立后山官的政治权力逐渐削弱。

第五,山官在宗教事务中的权力。祭祀权是山官的一项重要权力。历史上只有山官才能祭祀“木代”、举行“目瑙”。山官每年要主持祭祀寨鬼“能尚”(即“官庙”)。山官主持祭祀“能尚”时,要挨家挨户集资物资。如果祭得不好,他就会被百姓抛弃。因此,祭“能尚”的能力和结果就成为评价传统的山官好坏的标准。

2.“贡老”制

“贡老”制是一种民主组织形式,是对“贡萨”制的反叛。18世纪末,在缅甸北部的野人山中心地区江心坡一带发生了反抗山官制的“贡老”运动。“贡老”运动的意思是“自由运动”。在发生“贡老”运动的克钦山区,山官的辖区之间的界限已不复存在,山官本人也降格为村寨中的普通成员。在“贡老”制社会中,寨子里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个寨子由寨民们选举头人主持寨子的事务,头人没有特权,不能向群众摊派负担。头人在调解纠纷或主持全寨的公共事务时,要和寨子中的老人先商议后再行决定。等级关系在村寨中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等级婚姻和表现等级差别的称谓及命名方法也都被废弃。村寨的土地也归各家各户私有,可以自由买卖。在丧葬仪式上,可以自主决定土葬或火葬等埋葬方式。这些都是“贡老”制区别于“贡萨”制的特点。

三、“贡萨”制和“贡老”制的比较

“贡萨”制和“贡老”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政治主导权方面。“贡萨”制下,山官统治的是由几个村落组成的“芒”,只有山官才有权主持主要的祭祀。在“贡老”制下,“芒”是由几个地位平等的村落组成的,没有一个家族或村落的权力优越于其他家族或村落,各个寨子都独立主持主要的祭祀活动。

第二,阶级差异。“贡萨”制下,人们按照血统分为官种、贵族、平民和奴隶。在“贡老”制下,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血统的差别。

第三,债务方面。“贡萨”制下,百姓宰杀牲畜时,要给山官献一条兽腿。此外,还要到山官的地里无偿劳动,山官建房时,百姓还要提供无偿劳役。凡是触犯法令者,都要予以经济补偿。同等罪行,如对山官犯下,处罚更重。婚姻方面也要提供经济补偿,并依社会地位高低而补偿不等。在“贡老”制下,赔偿的规格并不受地位的影响,赔偿的数量也比“贡萨”制下要轻得多。 

第四,婚姻方面。“贡萨”制下,实行“木育达玛”(mayu-dama)的内婚制和等级婚姻制。克钦族风俗规定,男女婚配上要严格遵守同祖、同姓、姨表不婚的原则,实行一种单向的通婚关系,即姑母的儿子必须娶舅父的女儿,而姑家的女儿却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克钦族人称之为“血不倒流”。在这种通婚关系中,姑家就称为姑爷种(“达玛”),舅家就称为丈人种(“木育”)。“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制度很严格,通常不允许倒婚。等级内婚权是指一般情况下山官不娶普通老百姓的女儿,山官的女儿一般也不嫁给普通百姓。“贡老”制下,婚姻规定则相对比较自由。

第五,继承和血统分裂。在“贡萨”制下,山官是世袭的,即所谓的“官有官种”,而且只传幼子(乌马)。即使兄长比弟弟有才干,也不能当山官。如果兄长要当山官,必须另立新寨,并征得幼弟的同意方可。在“贡老”制下,理论上亲生兄弟之间不存在地位的高下。它更强调的是成员对社区的忠诚而不是血统的纯正。

第六,权威性方面。在“贡萨”制下,司法权归当地的首领共同行使。通常山官发挥的更多的是一种礼仪性的而非实质性的作用,但他也可以通过自己辖区的某个寨子的头领来加以操纵。在“贡老”制下,司法权由长老会行使。每个寨子都有一个头领,头领有实权。

第七,关于“贡萨”制和“贡老”制起源和土地所有权之谜。“贡萨”制下土地所有权的获取方式有两种:最早定居在当地或者通过武力从别的首领手中夺得。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最终土地所有权都属于当地的山官。“贡老”制下土地的所有权的获取方式也有两种:最早定居在当地或者通过武力驱逐当地原来的山官。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的土地所有权均等。

第八,祭祀仪式方面。克钦族信仰原始宗教,他们祭祀的鬼有善恶之分。“贡萨”制和“贡老”制在祭祀的组织方面差别,仅在于“贡萨”制下由山官主持的祭祀活动在“贡老”制下由头人来主持。

四、“贡萨”制和“贡老”制的相互转换

“贡萨”制和“贡老”制并非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克钦族历史上实行“刀耕火种”的原始粗放型农业经济。由于克钦山区地广人稀,生存压力不大,因而历史上大多实行“贡萨”制。而近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缅甸政府农业政策的改变,这种传统的经济模式遭到打击,这对传统的山官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19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随着中央政府控制的加强,克钦族的山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并日益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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