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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立法沿革

作者:李新生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行政诉讼法,加强对行政工作和行政人员的监察”。由此,拉开了十二年的考察、论证、起草、研判、定稿和通过、颁布等一系列立法程序的序幕。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进入再次修改程序,这里不谈修改稿的其他内容,仅仅谈一下该法第一条一个用词的前后变化的情况。第一条乃是纲举目张,提纲挈领的重要法律原则定位。行政诉讼法不是部门法,是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里具有“小宪法”的地位。

199010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即“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在原草案中没有“维护”的字样,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即监督。在对草案的讨论中,不少同志明确提出了应该加上“维护”二字。对此,同意和不同意的意见争论不休,僵持不下。

那场风波,导致两种意见继续针锋相对。从立法技术看,加上“维护”二字就是首先考虑是维护。反对加上“维护”的学者在争辩后又提出了是不是可以写成“监督在前维护在后”的提法?两种意见主要是学院学者和行政机关参与人的分歧,最后采纳了维护派的意见,加上了“维护”二字,形成了“维护和监督”的写法。

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从通过到实施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这在200多部法律中时间之长是绝无仅有的。这期间,配合这部法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做了许多普及工作,比如电影“秋菊打官司”(即小说万家诉讼改编)。同时,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也是紧锣密鼓出台了许多文件。

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后时间不长,我即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也直接和间接地参与了许多理论研究和具体实施的工作。当时全市行政审判人员110人,而全市行政案件仅仅45件,其中一大半以上的案件是土地确权案件(这与86年土地法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少是当时的主要问题,最高法院当时无奈提出了“每个行政审判庭必须保证有一个合议庭”的意见。

以最有特点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地域管辖90%以上的国务院部委局办)为例,在行政诉讼法颁布15年后,行政案件才开始激增,到现在行政审判庭从原来的小庭变成了全院第一大庭,这是历史上“民不与官斗”的传统观念彻底颠覆的开始,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终于开始发挥了,这与有专家预测需要10年时间的估计大致吻合。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运行30多年了,期间成绩是主要的,应该认真总结,继续推进(从82年民诉法三条二款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开始,迄今已经40年了)。

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说明中提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加上了“支持”一词,这不是和当年的“维护和监督”或无奈下妥协的“监督与维护”异曲同工吗?2015年修改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去掉“维护”一词虽有一些争议,但顺利通过了,因为当时二十五年的司法实践已形成了共识。由此有人提出“这是显而易见的倒退”,在这个意义上许是有些道理的。

法律文件的语言文字是最准确和严谨的,世界上许多的大文豪都认真研读法律文件,主要是吸取法律文件文字的精准和精华。我们知道,法律文件形成后是需要文学专家逐字逐句把关的,目的就是法律条文必须是一种含义,不能一词或一句形成多义的结果,法律条文没有歧义是立法技术的必要前提。

诉讼监督从字义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看,监督是对诉者所诉事项的审查,而审查结果有如下结果,即,维持、撤销、变更和宣布无效及重新做出。可见监督一词的词义已经包含了支持,由此“支持”一词不仅多余,而且会影响行政诉讼法全文整体结构的展开。当然,“支持”一词是周强院长在修改说明中提出的,监督一词历来没有争议,如果有争议就不会有这部法律了。“维护”和“支持”两词同义,是用还是不用,拭目以待。

另外,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该把几个遗憾弥补,比如,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突破,关于非行政审判庭不得审理行政案件(加上如果非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即为无效的禁止规定)等等问题,还有其他一些,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建立行政诉讼法制度,在地方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就是通过接受公民的诉讼请求,以司法的方式通过审理行政案件达到规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当年有学者形象比喻国家就好像是一个“高压锅”,当锅体内的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高压锅的排气阀就会自动实施排气的功能,而这个功能就是行政诉讼法。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历史悠久,各国亦然。刑法和民法是法治国家立法体系的组成,但法治国家重要标志性法律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这部法律何谈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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