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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讯问笔录避坑指南

本律师及团队常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护工作。经常遇到一些刚被传唤或者即将被传唤的当事人咨询做笔录时应该注意什么,本律师特此归纳做笔录过程一下常见的坑。

谨防被骗!

01




核对笔录内容的权利









讯问笔录是刑事指控的核心证据之一,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极其重要。正常情况下,都是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并记录,最后打印出来交给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但问题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会以各种借口催促嫌疑人或被告人快点签字,目的是不让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仔细阅读笔录内容,而这种情况下,往往记录的内容与嫌疑人或被告人实际回答的内容是不同的,存在几种情况:



01

选择性记录型

只记录侦查人员认为能够定罪的内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供述的有利于其自己的内容根本不记录。

02

套用模版型

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侦查人员往往为了省事,就事先做好模板,问题是统一的,答案也事先拟好了,只是修改你的身份信息等部分内容。这种笔录最害怕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仔细阅读笔录内容。

本律师在哈尔滨某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就有多份笔录出现这种情况。

03

替你归纳总结型

语言文字的准确性关乎到责任主体。很多时候,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发现笔录中记录的部分内容与自己说的不一样,并向侦查人员提出异议,这时侦查人员常用的说辞是:这和你说的不是一个意思么?这是我给你总结的!千万要记住,你的笔录不需要任何人帮你总结。你怎么说,他们就应该怎么记!每次替你总结都是在把你往监狱里推!如果不藏有私心,为什么要给你总结?你可以对你自己说的话负责,但别人帮你总结的话就不是你自己说的话了,你无法对别人(总结)的话负责。

一定要拒绝任何人给你总结笔录。

04

空白模板签字型

侦查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事后将他们编造好的笔录内容套打上去,造成一种你已经签字确认的假象。但公安不说,检察院不问,法院也不会管这些的。本人在东南沿海某省会城市办理非吸案时,在法庭调查环节向被告人发问,众多被告人控诉侦查人员曾要求他们在空白的笔录上签字,但后来发现该空白笔录被套打上很多内容,而这些内容被告人根本不知道。

本律师庭前向法院申请调取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法院未予答复。休庭时法官解释说:“我给公安下达过两次调取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但公安就是不给,我也没办法。”

侦查人员常见的催促借口:




快点签,快点签,我要下班了。


快点签,快点签,签完你就能回家了。


快点签,快点签,我们是为了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的,你就是配合调查,没什么事,小事。只要你签了,马上就能回家了。

如此之类,凡是要你快点签的,都是存在问题的!


律师建议


所有要你签字确认的笔录,你一定要反复阅读,确认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你所说的,不需要任何人替你总结。如果出现上述的情况,你有权利修改笔录。

对于没有记录的部分内容,你可以要求重新做笔录,也可以在已记录的笔录中空白处手写添加你要回答的内容,添加后记得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

对于套用模板的,一定要注意记录的内容,如果很多内容都不是你说的,一定拒绝签字,除非重新给你重新做笔录。重新做笔录后,也一定要核对好内容,确认没有别人帮你总结的,没有漏记的以后才能签字确认。

对于替你归纳总结的,一定要用笔划掉,把自己要回答的内容记录上去,不需要任何人给你总结。

对于用空白模板的,在任何时候都要拒绝在空白的纸上签字按手印。

如果侦查人员不同意你的要求,拒绝让你阅读,拒绝让你修改的,你一定拒绝签字,即使是威胁要把你关进看守所,也千万不能签字。只要你不签字,笔录就不能作为指控你犯罪的证据。

法律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4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

     ......

02




混淆主体概念







01

将集团的所有公司混淆在一起

主体和概念直接关系到责任由谁来承担。在办案中侦查人员的常见手法就是混淆概念。比如,将吴醉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吴醉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吴醉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醉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直接混淆成吴醉公司。张三入职的是吴醉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候,直接问:你们吴醉公司如何如何?

要警惕自己的习惯!

大多数人在日常习惯中也是将公司名称简化,称之为吴醉公司。但在笔录上千万不可以!每个公司开展的业务都是不同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本不存在吴醉公司这个主体。千万要记住自己所任职的公司具体名称。不能用简化的名称,做笔录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自己所在的公司名称。

02
将分公司列为一个主体

这种情形,主要是出现在总部没有立案,各地分公司业务被抓的案件中。比如侦查人员将吴醉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鹅城分公司作为主体,对吴最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避而不谈。但在起诉书中指控你个人利用吴醉公司鹅城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指控是滑稽可笑的,因为分公司根本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也没有收款账号,又如何吸收存款呢?指控你个人吸收公众存款,但资金却进入了吴醉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甚至都不是吴醉普惠信息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指控你个人利用吴醉公司鹅城分公司吸收存款,但鹅城分公司根本没有收款账户。鹅城分公司不可能吸收存款。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3

“居间服务费”混淆成“提成、佣金”

居间服务费是法律概念,而提成并不是法律概念,使用提成就是为了想证明你从犯罪中获得收益了。而使用居间服务费有利于确认你的工作性质和收入的性质。

04

“居间服务”混淆成“推销、销售”

   居间服务是《民法通则》、《民法典》所允许的合法民事行为。合同的标的中介服务。而推销、销售在《民法通则》、《民法典》中对应的是买卖合同,即卖方提供商品,收取价款,买方支付价款,占有使用商品。在非吸案中,大多数被告人既没有收取资金,也没有提供商品,根本不是推销、销售。

03




陷阱式提问





讯问笔录中经常出现一些明显的陷阱式问题,例如:(侦查人员问)经过审计,你吸收(揽储、非吸)的金额是1095万元,你看一下对不对?对于这类问题,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全在金额数字上了,往往会忽略这句话中包含对行为性质的认定,甚至侦查人员在笔录中很直接记录“我吸收的金额是是这么多,其中有600万是我自己和家人的。”这种发问的句式是有陷阱的,因为里面既包含了对行为性质认定的要素,也包含了金额数字的要素,但往往在那种高压力情形下,大多数人头脑是混乱的,思考能力是降低的,只对金额部分提出异议,而忽略了对行为性质的否认。

对这类陷阱式的问题,千万要注意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更正,自己如果确实做的中介业务,一定要将笔录中所记录的你回答的内容中的所有“吸收”、“揽储”、“非吸金额”等词语用笔划掉,并且更正为“所推荐(介绍)客户对应的出借金额”。一定要否认性质,然后在更正金额数字。但实践中,大多数被讯问的业务员都会回答:(举例)“我吸收的资金没有那么多,只有800万,其中500万是我自己的。”或者侦查人员在笔录中记载“是的。”、“我吸收的没有那么多,大部分都是我家人和朋友的,没有那么多。”无论是哪种回答,这些内容都是在证明或者暗示你已经认为自己就是在吸收资金了。

对于这类提问可以做如下回答(示例):我从事的是中介工作,我赚取的居间服务费,我们公司是中介公司。至于数额,那些是我推荐的(提供中介服务的/提供咨询的)客户投资的资金数额。不是我吸收的金额。我没有吸收。

或许侦查人员会威胁你,告诉你签字就可以回家了,不签字就不能回家。切记,这种情况一定要看清楚笔录内容再签字,不要为了回家就什么都不管,就直接签字了。你所签字的每一份笔录最终都是指控你犯罪的证据。你签字就代表你认可了。到检察院或者法院阶段你再想翻供,是非常困难的。

笔录很重要!看清楚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笔录很重要!看清楚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笔录很重要!看清楚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不要因为回家心切就不看笔录内容就签字!每一份记录不真实,且你没有核对和修改的笔录,都会让你离监狱的大门更近一步!要着眼长远!一定要看笔录内容!仔细地看!你不要管别人是否下班,天塌了你也给我把笔录好好地看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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