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发现有些律师不会质证,我觉得这个问题,有些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还没有重视,不掌握质证的技巧,很难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我写的《找到辩点》一书中,谈到了如何质证,现以博文形式发表于博客上。
如何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论,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证要求控辩双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和证据材料等依据,来对抗对方所展示的证据,进而达到否定对方证据的目的。
有的律师习惯于传统的辩护方式,把精力主要放在发表辩护意见的环节上,而不关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质证意见。
殊不知,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不断进步,庭审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质证。如果辩护人在质证时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或闭口缄言,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无法从证据的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
那么,律师应如何质证?
第一、审查证据的“三性”
所谓“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含义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随意地歪曲,不能把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客观性直接要求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可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无论证据材料量有多大,只要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是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是其中关键的链条。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资格,或称可采性问题,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收集、调取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第二、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律师在质证时要注意证据本身在诉讼过程中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前后矛盾,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其结论是否是唯一的。
但是不能机械理解“一致”和“矛盾”的涵义。有时高度的一致恰恰可以证明证言的虚假。本案我对温明的证言仔细推敲,发现宋斌在向别人提起自己时,不可能向别人指称自己为“宋斌”,也不可能说出“给宋斌买私房用”这样的话,这不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说话逻辑。而
如何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论,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证要求控辩双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和证据材料等依据,来对抗对方所展示的证据,进而达到否定对方证据的目的。
有的律师习惯于传统的辩护方式,把精力主要放在发表辩护意见的环节上,而不关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质证意见。
殊不知,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不断进步,庭审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质证。如果辩护人在质证时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或闭口缄言,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无法从证据的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
那么,律师应如何质证?
第一、审查证据的“三性”
所谓“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含义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随意地歪曲,不能把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客观性直接要求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可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无论证据材料量有多大,只要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是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是其中关键的链条。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资格,或称可采性问题,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收集、调取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第二、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律师在质证时要注意证据本身在诉讼过程中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前后矛盾,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其结论是否是唯一的。
但是不能机械理解“一致”和“矛盾”的涵义。有时高度的一致恰恰可以证明证言的虚假。本案我对温明的证言仔细推敲,发现宋斌在向别人提起自己时,不可能向别人指称自己为“宋斌”,也不可能说出“给宋斌买私房用”这样的话,这不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说话逻辑。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