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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
最近我发现有些律师不会质证,我觉得这个问题,有些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还没有重视,不掌握质证的技巧,很难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我写的《找到辩点》一书中,谈到了如何质证,现以博文形式发表于博客上。
如何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论,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证要求控辩双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和证据材料等依据,来对抗对方所展示的证据,进而达到否定对方证据的目的。
有的律师习惯于传统的辩护方式,把精力主要放在发表辩护意见的环节上,而不关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质证意见。
殊不知,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不断进步,庭审不但要求辩护人注重法庭辩论,更要求辩护人重视庭审质证。如果辩护人在质证时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或闭口缄言,那么在法庭辩论时即使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也无法从证据的角度推翻控方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
那么,律师应如何质证?
第一、审查证据的“三性”
所谓“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含义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随意地歪曲,不能把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客观性直接要求孤证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可靠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无论证据材料量有多大,只要与案件事实无关,就不是涉案证据。例如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陈述、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是其中关键的链条。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资格,或称可采性问题,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收集、调取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第二、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律师在质证时要注意证据本身在诉讼过程中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前后矛盾,矛盾是否得到合理排除,其结论是否是唯一的。
但是不能机械理解“一致”和“矛盾”的涵义。有时高度的一致恰恰可以证明证言的虚假。本案我对温明的证言仔细推敲,发现宋斌在向别人提起自己时,不可能向别人指称自己为“宋斌”,也不可能说出“给宋斌买私房用”这样的话,这不符合一个正常人的说话逻辑。而
王武的证言与温明虚假的证言相吻合,这样的一致反而证明了证言的不真实。
由于人的记忆、感知、表述能力是有限的,与客观事物不可能绝对、完全一致,这就导致证人或者被害人的陈述可能在某些细节上与事实不符,这种矛盾为合理矛盾。
与合理矛盾相对应,非合理矛盾指的是根本性矛盾。比如,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而其他证据却表明犯罪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在现场”与“不在现场”,就属于根本性矛盾。
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进而区分合理矛盾和根本性矛盾,抓住辩点,这一切,要求律师必须擅长于丝丝入扣的分析和精辟独特的洞察。
第三、审查控方证据是否是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5条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递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做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继续开庭审理。”所以,辩护人首先要审查控方出示的是否是证据目录之外的证据,如果是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四、及时准确地提出反驳意见
公诉人在法庭上有时会只选择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或者在一份证言当中,只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或者在发表意见时,只强调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能够及时地指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卷宗什么位置,什么时间、证明的什么内容,以及时反驳公诉人。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律师存在误区,存在着单纯依赖被告人承认和否认的现象。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只清楚自己经历的事情,对于公诉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是否真实、效力如何并不明了。而且被告人事先看不到证据材料,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如果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被告人没有听清,没有理解,也就没有办法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人发现与以往被告人的辩解不一致,就应当及时提出,或者请求审判长允许向被告人发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XX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你是否听清了,是否正确地理解了?”以给被告人纠正的机会。
与民事案件开庭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坐在一起不同,刑事案件法庭的设置是被告人在中间。辩护人和被告人根本没有可以交谈的机会,所以一旦被告人由于不懂或者没听清而没有提出意见时,辩护人如果没有及时提出异议,那么法庭就会采信这份证据,实际上是辩护人放弃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一次质证机会。
所以要做到积极反应,前提是对案子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卷宗不熟指望在法庭上临时发挥,这种事对律师声誉的损害程度,是不言自明的。只有将各种纷乱如麻的细节都整理得井然有序,在质证时,才能准确地说出每个反驳的依据,在卷宗什么位置,并且能够迅速找到它们,及时予以抗辩。
如果在质证时仅表示否认或者怀疑,但提不出相应的理由,属凭空质疑。有位律师对控方宣读的证人证言质证时就讲:“这个人是瞎说,一派胡言。”这种质证方法既不专业又不严肃,降低了辩护人的职业身份。
语言是传达思想的工具,一个辩护律师并不一定是个雄辩家,但他应该知道怎样有效地表达他的思想和观点。有效表达的充分条件是表意精炼准确,理由充分合理。法律的语言,是一种简洁准确的语言,而质证是庭审给予律师运用这一语言的程序安排,这一程序把握得恰当与否,结果将归于被告人。
但正因为结果归于被告人,律师更要谨记,这一机会不仅仅放在被告人的手中,更放在律师自己的手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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