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接到一个电话,那是被执行的妻子打给我的。
来者不善,希望我不要执行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
被执行人妻子是一名老师,在我追问下,她也不能答应替夫还债,那通电话也是不了了之,我该执行还是继续执行。
但委托人收到了该老师的异议申请书,理由是该房屋属于婚后购买,虽然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理由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且请求法院若不能阻止执行的情况下保留他一半的拍卖款份额。
作为妻子既然已经提出一半的份额问题,执行局在最终执行款兑付的时候,应该会有一个沟通协商的过程,谈不好,我们极大可能会丧失这半份执行款,我有这个心理准备。
她是在编老师,但不是我案被执行人,我们并不能执行她的财产,但我也有一定办法的。房子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利分走一半,同理她的工资收入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她名下也有一套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样有理由先申请查封再提起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程序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样操作无疑增加了我们的执行难度,但绝对行得通。
执行异议一般只有15天时间就会下裁定了,我知道他的异议肯定会被驳回,但漫长的异议之诉毕竟不符合我们的执行利益,我希望承办人讲讲利害关系,让她自动撤回异议,条件就是我们只执行这套房子,否则我们也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在她名下的另一套房子。
我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她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留她一半的工资用于履行丈夫的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
执行夫妻另一方的工资收入,我从来没有这样操作过,不知道执行局这么办过没有?毕竟被执行人与她没有离婚,只要他们婚姻存续一月,我们就可以执行她一半的工资。她不会为了保住工资去领取离婚证吧?
最终拍卖款,她想分走一半,但我们有权利执行她名下房子,这些都可以协商的。她既然开始异议了,那我们也立即行动起来。
作者王汉政昆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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