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刚系成都市天合凯旋城小区业主。2007年6月23日,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与谭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凯旋公司为谭刚的房屋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凯旋公司在安全协防方面确保小区全天24小时内处于受控状态。同时约定:凯旋公司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小区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谭刚入住后,其房屋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2009年11月19日两次被盗。凯旋公司为证明其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交了2009年4月15日的《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来访临时车辆登记表》、2009年11月19日的《来访临时车辆登记表》。由于被盗事件发生后,谭刚拒绝支付物业费,凯旋公司以谭刚欠付物管费为由于2011年8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谭刚向凯旋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其滞纳金。谭刚以凯旋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凯旋公司赔偿谭刚失窃财物的损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羊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谭刚应向凯旋公司支付物业费,同时凯旋公司赔偿谭刚失窃部分财物损失。宣判后,谭刚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除对谭刚被盗财物数额的认定有所变更外,认定一审法院酌定凯旋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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