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看似“程序高明”的安排违背诚信公平原则,应揭穿否定!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合意变更在先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这种行为实质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所附属最高额抵押重要条款,却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因此亦实质违反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精神,保证人因此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

1、2011年6月28日,天安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乾安支行签订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670.7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2、2011年6月28日,乾安支行与债务人天安公司签订编号为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债务人以其名下动产(机器设备)和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同日,乾安支行与索普公司、儒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两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另查明,双方于2011年7月8日为合同项下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时,另签了一份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由此致使本案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有了两个版本。

4、再查明,乾安支行与天安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纠纷,在另案庭审中,乾安支行与天安公司一致表示另案的1亿元的债权转入2011年7月8日签订的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5、本案诉讼中乾安支行主张'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以在后登记的7月8日的版本为准,同年在先的6月28日0015号已经被变更替代,故同年6月28日在先签订并发放贷款的本案借款不应列入变更后的抵押担保债权期间范围内。


争议焦点:

借款人在提供保证后,与在先的最高额抵押人约定调整最高额抵押重要条款,保证人可否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乾安支行本案只起诉保证人索普公司、儒仕公司,而另案又只起诉天安公司,这种起诉对象的割裂安排,致使保证人索普公司、儒仕公司对该另案之中乾安支行与天安公司所谓一致认可之变更无法提出任何有效的抗辩,这种看似'程序高明'的安排,实质损害或者剥夺了保证人的程序抗辩权益,是一种典型地滥用诉讼权利以及诉讼失信之行为。如果不让类似本案诉权滥用情形之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则必然会导致类似乾安支行本案诉权滥用现象之蔓延,而这显然为程序正义所不容

另查明,乾安支行与债务人天安公司一致认可放弃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额亦超过了其于本案主张可以获得支持的债权本金额。

本案债权应当认定附着债务人天安公司所提供物保,相对于保证人索普公司、儒仕公司而言,本案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无疑是保证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但除此之外,乾安支行与天安公司2011年6月28日与本案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一日签订的00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亦应属于该主合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债权人乾安支行与债务人天安公司却在另案一致变更6月28日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默契一致地将7月8日《最高额抵押合同》替代原6月28日之《最高额抵押合同》,这种行为亦实质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附属最高额抵押重要条款却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形,因此亦实质违反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精神,保证人因此亦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实务分析:

本案例,最高院结合其他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认定保证人免责,笔者没有异议。但是笔者对最高院从《担保法》24条的角度分析不甚认同。

笔者认为从立法水平看《担保法》第二十四条非常不严谨,教条适用会得出明显不合理结论。后来,最高院通过《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对该条规定予以了完善和纠正,明确:'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本案例中最高院严厉的揭示当事人的诉讼失信行为,否认当事人'程序高明'的诉讼安排,充分表现出最高院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本案例中,最高院充分从重视判决的事后效应的角度强调:法院应及时揭示甚至惩戒非诚信的行为,包括看视'程序高明'诉讼失信行为,法院应当认清问题的本质,法院不能浮于表面甘作工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混合担保实现顺序约定不明,单诉保证人还款,不予支持!
重磅首例:最高法院关于放弃第三人抵押权导致超过1.7亿元本息债权的保证人脱保案例【金融裁判规则85】...
最高院: 抵押合同载明“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视为约定物保优先...
物保和人保的实现顺序,你们的约定真的明确吗? | 司法判例
对(2016)最高法民终40号案关于混合担保观点的点评(汪兴平)
最高院:约定先实现的债务人抵押物现值远超债权,不可单诉保证人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