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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普通住宅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本网讯  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及湖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订了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该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

我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0元/月/平方米。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实施一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0.8元/月/平方米、实施二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0.6元/月/平方米、实施三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0.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实施一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1.3元/月/平方米。

文件中明确了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区范围,物业服务费的交付日期、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的优惠率,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的合理分摊。强调了停车费收取定位、免收范围等,实行装修保证金管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需要与业主协商,物业服务主体不得单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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