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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案毒品纯度鉴定的必要性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社会“癌症”,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毒品犯罪除死刑案件外,普通涉毒案件的定罪量刑均以查获的涉案毒品数量为基准来决定刑档。从刑事立法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除死刑案件外,基本不关注涉案毒品的纯度,也正是因为这种现状使然,侦查机关对于查获的毒品一般只作定性及种类分析,不对含量纯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述为“含有某种毒品成分”或“系某种毒品”。诚然,这种不计算毒品的纯度的处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更好地起到短期内的毒品社会治理目的,但不是长远之计,同时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忽视毒品纯度,存在诸多弊端将毒品纯度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中,既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也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忽视纯度会导致实质上的刑罚不公

案例1: 2012 年 3 月 ,A购买液体美沙酮净体积 180 毫升,为了满足吸食量,将所购买的美沙酮稀释至净重 300 毫升。当晚,A携带稀释后的美沙酮进火车站安检时被民警查获。A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案例2: 2013 年 7 月 ,B和C从某处各购买了净重 9 克的高纯度冰毒欲带回住处。B为牟取暴利,将所购买的9克冰毒进行掺假,掺假后净重为55 克。当日B和 C在火车站被抓获。B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C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案例1 中,添加120毫升水的结果却导致了罪与非罪的区别; 在案例 2 中,杂质的掺入却导致两人的量刑截然不同。毒品的危害性在于载体中的毒性危害物质,而不是载体中的其他杂质。虽然上述两个案例的的判决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刑法“误伤”了一些普通的违法行为人,造成了某种程度上定罪量刑的不公平。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以毒品数量作为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实质上是一种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但却缺少了法治精神。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打击犯罪,而是通过刑罚实现公正。刑法追求“罪责刑相一致”,这种相一致不仅是形式上的一致,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一致。因而应通过纯度分析,对毒品的数量和危害性进行客观、科学的判断,而不是仅仅关注表面的数量。毒品纯度不同,危害性不同,数量相等的毒品,危害性可能完全不同。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客观危害结果为标准,罪当其行、罚当其罪。仅以毒品数量为依据进行判决,形式上符合了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可能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二、忽视纯度会导致打击对象出现偏差

在毒品犯罪中,越是上游的犯罪分子,掌控的毒品纯度越高,价格越贵,危害越大。随着毒品的转手和掺假,纯度会越来越低,但是数量会越来越多。如果以毒品的数量作为惩处根据,大量处于下游的持有低纯度毒品的涉毒人员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打击对象会自然而然地偏向大量的中下游涉毒人员。那些拥有资金、技术、运输、销售渠道的上游涉毒人员,却得不到有效打击。他们才是打击的重中之重。

    三、忽视纯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法只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罂粟等毒品明确了量刑标准,对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并未明确量刑标准。200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地西泮、艾西唑仑、溴西泮、MDMA 等九种 (类) 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对上述九种(类) 之外的新型毒品未明确折算标准和量刑依据。新型毒品的成分较为复杂,大多含有两种以上的毒品成分,如果不对其中的活性成分的含量进行鉴定,而直接将其全部视作毒品,显然是对被告人的不公,被告人势必会对毒品纯度问题提起上诉后,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如果在侦查、起诉阶段就对毒品数量、纯度进行准确的认定,为审判打下扎实基础,判决结果也更能为被告人所接受。则可以有效避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忽视纯度导致量刑畸重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从本质上来说量刑畸重,从而导致毒品犯罪的死刑犯比例居高不下。“少杀慎杀”是我国的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依据目毒品犯罪领域的罪量刑标准,这一目标目前很难实现。而且也正因如此,毒品犯罪分子知道自己一旦被捕“凶多吉少”,所以他们大多是“亡命之徒”,逐渐演化成暴力犯罪,引发更多的危害后果。同时这也给一线缉毒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严峻挑战。量刑畸重的结果不但没有化解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毒品的纯度虽然与定罪无关,但却应将其看做决定适用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质与量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特定的物质,在分析因毒品数量的不同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存在差异时,还要注重对于纯度的分析,毕竟含量高的高纯度毒品对人体机能的损害远远大于含量极低的毒品。涉案毒品数量和类型在客观上相同时,毒品纯度无疑应成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关键因素。有的放矢的处断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罚不当罪的现象,对涉案毒品进行纯度鉴定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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