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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托开发费用的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客户签定技术开发合同,请问该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相应产生的开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专家回复:

符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并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受托从事研发活动的,客户(委托方)支付技术开发服务费用应确认研发费用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受托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七、其他事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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