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可不可以变更?
可以,因为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抚养权变更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符合以上变更抚养权情形了,那么,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那么,到底如何变更抚养权呢?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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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想给孩子更多的爱,那么,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看完下文之后,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核心内容: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抚养权变更的程序怎么走?怎么办理抚养权的变更?子女抚养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而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以下就由济南靳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抚养权变更的法律知识。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案情简介:2005年底李女士与史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李女士经常出差,故儿子由史先生抚养。李女士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儿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史先生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本不让李女士见儿子,更不让李女士将儿子接走抚养。无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王律师经调解无效后,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变更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地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经平等协商协议离婚,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抚养人(XXXX,女,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原经年月
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因男方无力继续抚养女儿,且女儿自愿要求随女方生活,为了有利于女儿以后的生活、教育等,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女方生活,抚养权归女方,男方自愿承担
原告:xxx,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xxxxxxx。被告:xxx,女,34岁,汉族,个体,现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0年8月31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xxxx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农资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2012年2月,婚生女xxx(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您好。因被答辩人所诉变更儿子抚养权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与2012年*月13日在历下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我抚养。该协议是我和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儿子由我抚养,我不同意由被答辩人抚养。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所称孩子对其依赖性很强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是一直没有工作,但不是自己独自带孩子,儿子对他的依赖性不是很强而是很弱。事实是孩子2011年6月16日出生,在2012年7月之前我和被答辩人还有孩子一直和我父母住在一起。母亲退休在家,和被答辩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
离婚后,如果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知道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等。那么,孩子抚养权变更怎么办?孩子抚养权变更判决书样本是什么?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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