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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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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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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专业技术,通过平衡矛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各方都能得到公正的矛盾处理结果。法律,既是对既有权利的确定,也是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的义务承担。人类社会中,不同的社会行为,会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评价。由性骚扰、性侵权来说,当两人搞外遇的时候,违背了人伦道德,出轨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原因,进而该行为由民法来调整。一旦有了钱色交易,就是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加罚款。当多人在酒店嫖娼的时候,酒店属于公共场所,触犯了聚众淫乱罪,进而由刑法来调整。由此观之,不同的行为,情节轻重不同,来调整该行为的法律也不同。民法是法律责任最轻的一个部门法,主要涉及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民法也是跟我们日常最贴切的一门法律。

民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在于,实体法规范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而程序法主要涉及诉讼的流程,比如管辖、证据、当事人的确定、审判流程、执行程序等。

民法相对于刑法、行政法来说,是规范专属领域的部门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一般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刑事法律规范是惩治犯罪,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一门法律,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检察院追诉犯罪,还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都是一方代表国家,一方是平民老百姓,是不平等的法律主体。

民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因而是基本法。

对民法有了最基本的了解之后呢,我们再来对民法典的整体框架体系有个简单的认识,这样后续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就会有整体的把握,不会有零碎学习知识点的感觉。

民法分为概述和具体的领域,概述主要涉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分类,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胎儿利益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和送达等相关问题。具体的领域有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继承编、侵权编、人格权编几个板块。其中,概述部分的内容,对整个民法来说都是适用的,在学习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权利保护侧重和倾向,需要着重把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主体,哪些是平等主体,无非是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顾名思义,就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一般中国公民,什么时候才能独立对外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呢?

谈到自然人的问题,无非是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在这就涉及到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重点,在这我们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便是胎儿,也是法律拟制为一个活人,只不过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的,该拟制主体视为自始不存在。同时,民事权利能力也是指能否做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能力的问题,即便一个未成年儿童,如果与学校或者他人发生纠纷,受到侵权,该儿童也能作原告出现在法庭上,不过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来维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不要求有相应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只是一个法律上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才涉及到,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外独立做出民事行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我国分为三档,一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年满18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需要注意年满16周岁,并且依靠自己独立生存,有赚钱能力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限制,是指这两类人可以做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10岁的孩子买文具,18周岁以上的精神病人去买菜等。同时,这两类人,如果是纯粹接受别人的好处,即纯获利益的行为,法律也是加以保护的。这是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个解读。最后,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是完全无行为能力,即8周岁以下的孩子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做与自己智力相适应的行为,也不能纯粹接受别人的利益,无论是对8周岁以下的孩子好还是不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均是无效的。比如,爷爷赠送给5岁孙子一把玉如意,价值连城,孩子并未取得如意的所有权,即便是纯粹获利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监护】

既然,8周岁以下的孩子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不能对外做出民事法律行为的,那么就涉及到监护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第一顺位的当然监护人,同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父母担任。没有父母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机构来担任。其中,父母生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来确定监护人。同一顺位的多个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人发生争议,争抢监护权,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法院来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和法院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对于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第一顺位是配偶,然后是父母、子女来担任监护人。

确定的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免责,即擅自将监护人转让给他人,发生争议、纠纷,不免除自己的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随意毁坏、挥霍,若有此种情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担任监护人期间,被监护人做与智力能力、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恶意侵权,或者极度不负责任,以及有其他危害监护人的行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均可根据表现来恢复监护资格。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为什么会出现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制度呢,比如丈夫失踪,财产没人管理,公司没人经营会赔钱,妻子不去宣告失踪,就仍然与失踪丈夫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影响自己再婚。出于保护财产、维护婚姻自由的考虑,出现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没有先后的顺序,没有必须要求宣告失踪后才能宣告死亡,同时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直接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即可申请宣告死亡,其中意外事件后有关部门确认不可能生还的,不受2年的时间限制。

宣告失踪后,仅产生财产上的效力,由父母、子女、配偶等利害人代管财产。宣告死亡后,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终止。当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未死亡,实际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后,一般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另一方再嫁或者明确不愿恢复的除外。作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财产,恶意侵权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法人】

法人不是人,是法律拟制的人,视为人来看待,因此叫法人。既然是一个法律上的人,那么法人与人就有很大的相似性。法人首先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法人在我国一般是指公司,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的区别在于股份是否划分为等份,能否上市交易,这是基本的区别。

有限公司是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起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公司,成为一个法人,必须经过登记,登记的前提是有发起人,有出资,有办公场所,有企业的名称字号,有经营范围,有公司章程。我国法人出资实行认缴制,有限公司没有发起人数的最低限制,换言之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存在的。既然是出资认缴制,就不需要实际出资经过验资才能进行工商登记。只要是可以评估作价的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即出资并非只有货币着一种形式,但也应当注意,劳务是不可出资的,另外有权利瑕疵的股权、房屋等虽然可以出资,但应当消除权利瑕疵,如果在公司催告后,仍未消除该瑕疵,即认定为未出资,需要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怎样的呢?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出生即法人的设立,设立在前面说过就是经过工商登记,确立为法人就是他可以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法人的死亡有破产、合并、分立、解散等,无论是那种,都要经过清算注销,才能合法有效的退出市场。那么在工商设立登记后,清算注销登记前这段时间,都是法人有效存续期间,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即便如此,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仍有区别,法人并没有人格权,法人不会有精神损失。

因为法人不是自然人,法人的一切活动都要由人来操作,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等实际管理人的行为来实现。同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随着设立登记而产生,随着注销清退而消灭。

常见的法人就是公司,是营利法人,即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还有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法人,又称为公益法人,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医院等,基金会是以公益为目的,对灾情、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而设立的福利机构。特别法人一般指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单位等,一般都是进行公共服务的,但又需要参照法人的管理体系来进运营的法人。最后是非法人组织,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该组织重要的特征是,没有法人的独立责任,一般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法人、企业法人,公益法人、特别法人等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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