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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知识必备100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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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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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其特点是 :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的影响;

(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司法上的权益的程序。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等。

根据2012年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13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知识必备100要点

1 、 我国现行民诉法颁布于1991年,经过2008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改。民诉法具有溯及力 : 新法生效后,未审结的案件一律用新法审理,不再适用旧法。

在中国境内进行诉讼的中国人或者其他国籍人,原则上都应当适用中国民诉法;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民诉法。

2、 从性质上看,民诉法属于程序法(规定程序问题),部门法(只管民诉这部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制定修改复杂,效力位价高),公法(规范公权力审判权)。民诉法属于公法。因为民诉法中有大量制约公权力滥用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法院必须受当事人这种主张的约束)、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法院必须尊重这种决定)、诚信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事实,证人应当如实告知与案件相符合的事实,法院不得滥用权利,不得突袭裁判等),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制约法院保护当事人的。

3、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受理并审理案件的请求,一个完整的诉,应包括诉的主体(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诉的理由(事实理由和法定理由)和诉的标的三部分。诉的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这个诉要处理的客体(解决的争议),三部分缺一不可。一个诉讼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诉,但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诉的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法律关系。一个案件中也可以有多个诉讼标的,在同一个案件中要求法院解决多个法律关系的争议。例如,离婚案件中可以要求解除人身关系,也可以处理财产关系。

4、民事诉讼是用来解决民事纠纷,处理民事矛盾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分为两种 : 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很多重要的诉讼法理都建立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之上。财产纠纷例如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物权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等等;人身纠纷例如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离婚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有一个共同点,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诉讼就不是民事诉讼。如行政诉讼原被告间可能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关系。民事诉讼既然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纠纷,就意味着,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平等等。但是权利平等并不意味着权利完全相同。如果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只有答辩权。答辩权和起诉权平等却不相同。

5、所谓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就是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对象。任何案件都会有诉讼标的,因为任何案件都必须有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物是一个案件中争议的具体财物,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有诉讼标的物,例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中,诉讼标的是收养关系,却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6、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但解决纠纷不一定都要用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谈判协商,这叫和解,因为和解依靠的是私人的力量,因此称之为“私力救济”;另外,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给自己仲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仲裁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是社会组织,这是依靠社会的力量解决纠纷,称之为“社会救济”,而依靠国家的司法权解决纠纷,就是民事诉讼,依靠的是公权力,我们称之为“公力救济”,现代社会,这三种救济都存在。

7、民事诉讼中一直在平衡两大价值,公平和效率。民事诉讼制度中,两审终审、级别管辖、再审制度、回避制度都是为了实现公正的考虑。为了提升效率, 202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案情简单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中院审理的,案情简单的对裁定或者简易程序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独任制。

8、民事诉讼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确认权利归属,执行程序实现权利内容。审判程序分为诉讼程序和非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非民事诉讼程序分为特别、督促和公示催告程序。

9、我国有些特殊的专门法院专门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共有11个海事法院,设在武汉、上海等地,级别上相当于中级法院。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分别设有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发生在北上广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这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另外,双方都是军人的案件必须由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法院在我国分成三级,自成体系。

10、确认之诉是要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要求确认存在的是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不存在是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当事人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消极确认之诉,就是要求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该法律关系,若胜诉,当事人就不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根本就没有形成这个关系)。例如,王某要求确认和李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一旦王某胜诉,法院确认二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那么王某和李某就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因为没有合同,或是合同关系不成立),这个案件就是消极的确认之诉。

11、给付之诉是原告要求被告向自己给付财物或者行为的诉。给付财物的比如赔偿损失,给付行为的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是要求对方做什么事,比如赔礼道歉,不作为的是要求对方不可以做什么事,比如不可以再对自己使用家庭暴力。注意 : 给付之诉可以包含先确认、再给付的内容。

12、变更之诉是把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改变掉或者消灭掉。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把已经形成的合同消灭掉;要求改变抚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把父亲抚养改为由母亲抚养。变更之诉的前提是,法律关系必须曾经存在。变更的对象只能是法律关系,要求对方改变行为的不是变更之诉。例如,要求被告改变停车的位置以方便自己通行,这是典型的行为的给付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典型的变更之诉,把错误裁判形成的法律关系撤销掉。

13、平等原则是说当事人的地位,权利义务都平等。解决的是原被告参加诉讼时的地位和权利问题。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就有答辩权,原告有管辖选择权,被告就有管辖异议权。这是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模式决定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我们不歧视外国人,让外国人和中国人在诉讼中享有一样的权利,这叫同等原则。但如果外国人欺负了中国人,那么该国人在中国诉讼时,权利也会受到同样的限制,这就叫对等原则。

14、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有权监督,既可以监督审判阶段,也可以监督执行阶段。这叫检察监督原则。但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只管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违法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监督的。诚信原则,要求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都应该诚实信用,包括法院。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违反诚信原则,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15、当事人起诉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当事人要求被告赔偿12万元,法院判赔12.3万,是否合法?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法院判被告赔礼道歉,是否合法?为什么?答 : 都不合法,均违反了处分原则。处分原则,说白了,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什么,法院就应当判什么,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标的和请求,法院就不能做出超出当事人诉求的判决。

16、辩论原则就是说,当事人没提的事实,法院不能主动判决,当事人没提的证据,法院不能主动调查。对于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问题,当事人都有权书面或者口头辩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了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外,法院应当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全程都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发表辩论意见。

17、审判公开是民诉法的基本制度。法院审理案件应该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审判公开,要求审理阶段原则都要公开,判决一律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允许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是否公开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不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18、两审终审是我国的基本审级制度。我国没有三审,再审制度只是对一审终审或者两审终审得到的裁定、判决、调解书的纠错程序,并非三审。如果一审之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得到的法律文书不允许上诉(例如调解书),就可能产生一审终审。目前不能上诉的判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小额程序的判决和特非诉讼程序的判决。

19、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诉讼中)的裁定可以上诉。决定一律不可以上诉。回避的决定可以向本级复议,罚款和拘留的决定可以向上级复议。先予执行的裁定和保全的裁定可以向上级复议,执行的管辖权异议和执行行为违法的裁定可以向上级复议。

20、“向法院起诉的人”和原告并非完全一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人就是向法院起诉的人。起诉之后,只有和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即适格原告)。也就是说,向法院起诉的人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适格原告才是本案实质上的当事人。例如,李四打伤了张三,张三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的父亲虽然是向法院起诉的人,但张三才是侵权关系的主体,才是适格原告。对于张三父亲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只有张三起诉,法院才应受理。

21、被起诉的人称之为被告。对于被告的要求,只需要“明确”就可以。也就是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住址等。如果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则属于被告不明确,法院就不应该受理(根本不知道被告住哪里,送达传票也就无法接收)。如果提供了准确的地址,却无法送达(如被告失踪),可以对被告公告送达。被告明确不等于被告正确,告错了人,这个人只要是明确的,具体的,法院依然受理,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如果没有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不成立),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起诉(起诉是合法的)。

22、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会被判决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就是当事人。如果你懂这个,就能明白为什么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代理人以别人名义起诉,也不会在判决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第三人是一类特殊的个体,ta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若原告或被告的人数增加到2人以上,就称之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或被告的人数增加到10人以上,就要从共同诉讼人中选出代表人,代表大家参加诉讼。这个选出来的代表人,也是当事人的一员。

23、民事诉讼的参与人是指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只要参与诉讼,都是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官、检察院的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等。民事诉讼参加人仅仅指的是当事人和代理人。因此,翻译人是参与人而不是参加人。

24、诉讼参与人都是回避范畴,对不对?不对。审判员、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这四类人员需要回避;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这三类人也需要回避;但,代理人,证人,专家辅助人员就不需要回避。劳动仲裁案件中,仲裁人员也需要回避。

25、我国是典型的两审终审制的国家。意思是,对于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都是一审终审,不让上诉)而言,经历过两次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关系是“续审关系”,也就是,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一审中提出的证据、主张,认定的事实,在二审中还能继续使用,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既纠正一审的事实错误,也纠正一审的法律错误,对一审的裁判全面审查。二审作出判决后,就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作出就生效。

26、合议庭和独任庭是法院申案适用的两种审判组织。独任庭审理,只需一个法官审理,但还需要一个书记员记录。独任制用于审理简单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程序(也比较简单)。合议庭审理复杂案件,用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中可以有陪审员,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不得有陪审员。合议庭应由三人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再审程序中不允许使用独任制,只能用合议庭。合议庭有两种,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按照二审程序再审,不可以有陪审员。

27、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从人民群众中遴选出来参加法院审判的人员。陪审员中有很多是非法律专业人士,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为了实现人民参与司法的目标。陪审员在诉讼中享有和审判员相同的程序权利和诉讼地位,但是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只有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和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可以吸收陪审员。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吸收陪审员。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除此外,其权利和法官一样。陪审员和法官合成为审判人员。

28、委托了代理人的当事人和鉴定人不是必须要到庭,证人则必须出庭。当事人、鉴定人和证人出庭都必须先签署保证书或者承诺书。鉴定人虚假鉴定、逾期鉴定和不肯出庭,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更换鉴定人。虚假鉴定的,还可以对鉴定人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29、诉讼权利能力,说白了就是能做诉讼当事人的能力,因此也叫当事人能力。有当事人能力才能做当事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做当事人。注意,不管什么样的公民都有当事人能力,哪怕是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身体机能有障碍的人,包括生活用语中提及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植物人也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30、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字号的个体户,字号做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个体户,经营者做当事人。字号一般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个体户属于公民,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二者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31、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有执照的是合伙企业,企业本身做当事人,没有执照的是个人合伙,合伙人做当事人。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名义参加诉讼,作为当事人,但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大区别。

32、若法人进入清算阶段,尚未注销,则法人的权利能力还在,只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制,此时法人仍然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人本身做原被告),但是实施诉讼权利的却是法人清算组的负责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此时清算组的负责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类似于法人的法定代理人。

33、诉的主体合并,是一个案件中,有多个当事人的合并。最典型的是,必要共同诉讼。甲乙将房屋出租给丙,丙不支付租金,甲乙起诉丙。此时一个案件中出现了两个原告(两个诉的主体,把他们两个合并在一起审理),但只有一个争议的法律关系,就属于诉的主体合并。

34、诉的客观(也叫客体)合并,属于多个诉讼标的的合并。即,一个案件中有多个诉讼标的。如本诉和反诉的合并。若标的间有牵连关系。则可以一并判决,可以分别判决(例如本诉和反诉);若标的间没有牵连关系,则必须分别判决(例如同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和医疗费)。

35、未成年人、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但缺乏行为诉讼能力。所以未成年人、植物人和精神病人都可以自己做原被告,但是在具体进行诉讼时,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有当事人所有的权利。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必出庭。当事人陈述属于一种法定证据,但主观性强,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对此不需要再行举证。

36、到哪里才能起诉呢?到法院。我们国家的法院分为基层法院(设在区、县)一级,每个行政区划必然有一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为了申案方便,可以设置派出机构,称之为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只能审理民事案件,不能审理刑事案件。基层法院的上级称之为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地级市一般只有一个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上级称之为高级人民法院,一个省只有一个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上级称之为最高法院,全国只有一个,在北京。

37、专属管辖效力最强,体现在 : 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无效,应诉管辖违反专属管辖无效,专属管辖错误,可以作为上诉事由,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移送管辖。注意 : 仲裁协议可以排斥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不一定都是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才是,商品房买卖不是;房屋租赁却属于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纠纷,房屋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管,原告起诉时二选一。

38、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都不要求必须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协议,必须记入笔录。当事人在审判中和执行中都可以和解,但执行中不允许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和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依职权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39、人民法院对于客观事实不符合的自认不予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可以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适用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的原告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

40、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若是网络侵犯人身权,则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侵权人所在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是产品质量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产品的生产地和销售地。

41、移送管辖要求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A送给B,A有管辖权,或者B没有管辖权,则这个移送就是错误的。但是只要A送给B,B就必须接受,如果不愿管,可以报B的上级,让上级作出裁定判断自己是否管辖。上级裁定不是B管,B可以再移送出去。

42、因辩论原则的约束,法院原则上不能主动调查取证,应由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向法院举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是俗称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涉及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和程序问题时,法院可以主动取证(不需当事人申请),法院据此取得的证据,也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43、我国一般不承认诉讼契约的效力,如,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证明责任分配、不可以约定放弃起诉权等。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是法律承认的两种重要的诉讼契约,二者均需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均不会影响二者效力。仲裁协议可以排斥法院管辖,管辖协议可以排斥除专属管辖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44、没有营业执照的合伙是个人合伙,由于合伙人做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的合伙是合伙企业,企业本身(字号)做当事人,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可以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在执行中,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4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效果是,诉讼时效中断;法院受理的法律效果是,法院取得排他管辖权(其他法院不得受理,受理后也要移送到最先受理的法院),当事人取得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审限开始计算。起诉在先,受理在后。起诉是启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唯一方法。

46、证据提出命令,可以适用于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物证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就不能申请法院要求对方提出。最佳证据规则却适用于书证和物证,不管是书证还是物证,都是原件原物作为最佳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证据,只要是形式、取得方式不合法,都可以排除。

47、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都是把诉讼停下来,但延期审理只能停止庭审,其他活动正常进行,诉讼中止则是整个诉讼任何活动都停下来。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用裁定。延期审理只是短期停止,何时恢复可以确定,诉讼中止是长期停止,何时恢复不可以确定。

48、证人无可替代,证人不需要回避。所以主体有瑕疵的证人也可以作证;未成年人、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证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无故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人出庭一般需要签保证书,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

49、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就原纠纷再起诉。二审中,撤回起诉,不可以就原纠纷再起诉。按照一审程序再审中,撤回起诉,不可以就原纠纷再起诉。二审中,撤回上诉不可以再就原纠纷再起诉,二审中,撤回上诉不可以再就一审判决上诉。再审中,撤回再审申请不可以再就原裁判文书申请再审。

50、多个法院就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本案管辖权,其他法院不得再立案。有重复立案的法院,应一并移送到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法院可以管,但只有一个法院可以取得管辖权。

51、调解主要分成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当然也有其他形式的调解方式)。法院调解主体是法院,调解书可以具备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可以具备强制执行力。

52、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离婚案件的被告、抚养抚育赡养案件的被告,接受法院询问向法院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原告。这些人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拘传不着人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53、有独三只能自己起诉,不可以被追加,无独三不能自己起诉,但可以由法院追加,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两种第三人都属于当事人范畴。有独三有上诉权,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才有上诉权。有独三一般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产生,无独三一般基于债权产生。

54、能做共同被告就不能做第三人。例如,校园侵权中加害人(主要责任)和学校(补充责任),饭店侵权里的加害人(主要责任)和未尽到安保义务的饭店(补充责任),二者相当于共同侵权,就都做共同被告,不允许把承担补充责任的人追加为第三人。

55、驳回起诉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处理,驳回后还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实依据,属于实体问题,用判决处理,驳回后不可以就原纠纷再起诉。

56、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一旦满足了小额程序的要件,小额程序就要强制适用,当事人不允许约定不适用。小额程序中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不能上诉,举证期间不能超过7天,所以节省司法资源。

57、管辖错误不可以作为再审的事由。只有专属管辖错误可以作为上诉的事由,其他管辖错误不得上诉。一审中,发现管辖错误,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可以上诉。

58、关于级别管辖,协议管辖不得协议由什么级别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若不属于同一级别的法院管辖则不可以合并,应诉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无效,非讼程序没有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9、关于调解书,调解书不允许上诉,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调解书原则上不公开,一般不允许公众查阅;调解书不允许留置送达,不可以公告送达;调解书并非都可以强制执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60、证明责任也叫举证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不同。注意!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种东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都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证明责任只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才有人负担,且对于一个事实,只有一方负担证明责任(不同事实可以由不同人负证明责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也必须运用证明责任裁判,谁负担证明责任判谁败诉。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所以具有稳定性,不可以转移。

61、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赔偿诉讼中,原告可以诉所有的侵权人,所有的侵权人作为共同必要诉讼的共同被告,侵权人也可以单独起诉部分债权人,此时不追加剩余的侵权人。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债权人索赔。

62、选民资格案不是非讼案件,这是由于其属于宪法诉讼,可以称之为非民事诉讼案件。只有起诉人,没有被起诉人,不要求起诉人和有关公民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以向选委会申诉为前提。

63、关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终结,离婚诉讼受理前,发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予受理(没有明确被告);受理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前就死亡的,驳回起诉;受理后当事人才死亡的,诉讼终结。

64、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诉案件适用的程序。一审普通程序最完整,最系统,其他程序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它适用。普通程序中,原则上必须组成合议庭(基层审理的简单案件可以独任),可以吸收陪审员,必须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审理,必须公开宣判。

6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人和其他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监护人此时除了作为被告,还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以作为上诉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66、诉讼中止用裁定处理,中止后可以恢复。诉讼中止的裁定,不能救济!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可以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67、只有当事人出现了特殊情况,才会出现诉讼中止,具体说,包括,主体消灭(死亡,分立合并,注销),不可抗力不能到庭。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不会导致诉讼中止,但可以导致延期审理,属于应当到庭的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

68、法院调解中,可以由案外人为调解协议中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条件成就)时,担保就成立,将来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债权人拿着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需要再单独起诉担保人。

69、公示催告程序分成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阶段。公示催告阶段可以独任,除权判决阶段必须合议。两阶段都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启动。两阶段都有公告,公示催告阶段的公告是让权利人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阶段的公告是公示票据被除权了。

70、人民调解协议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之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只有合同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可以具备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必须自愿,合法,明确。

71、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一审普通程序原则上应组成合议庭(基层审的简单案子可以独任),合议庭可以吸收陪审员。一审简易程序必须组成独任庭。二审程序原则上应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同意、案件简单、对裁定和简易程序上诉、中院审理的二审程序可以独任。)再审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7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从次日或次时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上班的第一日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在期间届满之前交寄法律文书的,不算过期。

73、法院向诉讼参与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住所外的地方送达给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本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法院也可以让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受送达人到法院后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

74、对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物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仍然可以优先受偿,保全的财物,仍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另外,案件的卷宗在哪个法院,就由当事人向哪个申请保全,并由该法院做出保全裁定。

75、债权人可以在裁判生效之后,执行之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前保全。履行期届满之后,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执行,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五日之内不申请执行的,解除执行前保全。但次时,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只是债权人具有保全的保障了而已。

76、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作出后,因正当事由无法在申报期间内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的一年内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权判决。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撤销除权判决的同时可以要求法院确认票据归自己所有。

77、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不要求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所有的和解协议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一般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双方当事人协议不制作调解书,以调解协议结案的,调解协议又具备给付性的内容,此时的调解协议可以具备强制执行力。

7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可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79、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没有举证或者虽然提出了证据却未能使法官的心证达到证明标准,特别是当诉讼到了最终阶段,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将会承受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这一层次的举证责任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往往在诉讼的最终阶段才能显示出其作用来。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一般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实体规范在诉讼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被“客观”的确定下来,且只能由当事人的一方承担而不会同时分配给双方,由于法律事先分配的负担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不相干,原则上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会改变,所以又被称之为“客观举证责任”。

80、约定“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仲裁协议有效吗?若双方当事人所在地都有仲裁机构,这意味着本案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可能不止一个,“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因未能确定某一具体仲裁机构,故属于约定不明确。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若只有一方所在地有仲裁机构,也可以认定有效。若均没有仲裁机构,依然无效。

81、确认调解协议案修改的内容 : 第一,确认了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第二,确定了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即哪家法院邀请调解则由哪家法院来进行确认。如果并非通过法院调解,而是通过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则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进行确认。若纠纷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

8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解散公司的诉讼,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83、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件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经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84、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不得申请执行和解协议,不得就原纠纷另行起诉。

85、只要过了一审答辩期,绝对不许再提管辖权异议。即使违反专属管辖,也不得提,只是此时应诉管辖无效,法院没取得管辖权,可以主动移送管辖。但若法院也不移送,判决就会违反专属管辖,此时,当事人可以违反专属,管辖错误为由上诉。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86、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88、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件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例如,中国人仲裁胜诉后,要执行在美国的美国人的财产,可以吗?只要该美国人在中国有可执行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等,就可以执行。

89、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诉讼受理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收集财产情况的证据,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其本质属于行为保全。

90、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决主文(判项部分),意思是如果判决的结果不服,只能去申请再审或者三撤,如判决车辆归甲所有,这一结论不能通过举证证明车不是甲的就予以推翻;而对于判决理由,(*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的情况作出独立认定,不用通过再审或者三撤推翻。

9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以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9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书是可以“卖”的。

93、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应先行调解。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该裁决书可以撤销,却不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既不能撤销,也不能不予执行。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还是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

94、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车消费者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的,由销售者对瑕疵问题负证明责任。

95、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者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一并起诉的,各关联公司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

96、全国共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分别位于北京、广州和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若与知识产权无关,则上诉于地方中院;若与知识产权有关,且当地有知产法院的(北京、广州),则要上诉于知产法院。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上发生的人身侵权纠纷、财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公益诉讼。

97、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自认形式包含了在先陈述(新增)和嗣后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两种形式。口头自认扩展至诉讼过程中,不限于开庭过程中。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但不包含诉前,诉外。

98、若被告明确但不适格,法院可以受理,受理之后释明当事人更换。原告同意更换的,程序重新进行。当事人不同意更换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原告不适格,则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99、诉讼中和解之后撤诉的,和解协议没有合同效力,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就原纠纷再起诉。执行中,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对方违约或继续履行。执行担保和调解担保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在担保期内,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不可以依职权)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不需要再行诉讼担保人。但不可以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担保人就是担保人。

100、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简单来说,公民之间因为争议、纠纷而提请的诉讼案件,基本上都是民事案件范畴,包括合同纠纷案件、财产纠纷案件和劳动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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