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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录:《慈善法》落地 第一时间权威解读|《慈善法》|公益沙龙

主持人:各位凤凰网的观众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今天的凤凰公益沙龙。本期公益沙龙由凤凰公益、京师律师事务所公益部主办,律媒百人会协办,我是来自凤凰网公益频道的孙雪梅。

《慈善法》历经11年终于要面世了,作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闭幕会上,对《慈善法》进行了表决,新法尘埃落定。对于新出台的《慈善法》我们该如何去解读,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我们该怎么去应对?

今天我们请来了三位嘉宾他们分别是: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老师,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老师。

我们都知道《慈善法》的出台伴随了很多争议,在这几天审议的过程中媒体关注度还有公益组织关注度特别多。关注度高有一个好处说明这是好事,未来关注公益组织公益领域的也更多了,那么今天我们从关注的焦点开始,首先是管理成本的问题。

一、管理费用不超10% 对民间NGO不是“死”规定

《慈善法》的第六十条有这样一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这个条款的修改经过了几次,包括从一开始草案没有管理成本的比例限制,到统一限定为15%,再缩小到10%,这个在公益组织中引起轩然大波。三位老师你们觉得引起轩然大波的核心原因是什么?

徐永光:因为慈善组织尤其是公募基金会,在开展募捐活动的机构它是不一样的,规模不一样。规模大的成本压力会低一些,规模小的本来一年支出200万,10%行政经费20万,除掉房租、水电、工作人员都要超标。还有运行方式不一样,有的是资助型的,有的是运作型的,比如做农村教育的、做孤儿救助的、做残疾人救助的,还有做社区服务的,好多机构是养人做事的,养人做事怎么可能支出10%是行政经费?所以这样一刀切会有一些麻烦。

我们希望这条不要做规定,完全由市场来选择。行政成本低公众会更多支持你,行政成本高公众会用脚投票,现在还是用一种法律的限制,实际上和党中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样的一个目标是不符合的。

主持人:虽然说争议还很多,但现在条文已经出来了,15%变成了10%。我们知道在审议过程中经历了大的讨论,王名院长您是政协委员,会上听到了不同声音,15%缩减到10%的过程中经历了什么?

王名:首先我想说这是一个善法。我上午一直在期待着法律通过那个时刻,我们从几个小时之前,不光是我们讲的公益慈善,中国整个社会转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新法带来整个从实践到制度乃至理论和政策全面的体系。从这个问题切入我不是特别赞同,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要先肯定这是一个善法,善法也难免有瑕疵,这是第二个问题。

现在问这个问题,我想稍微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我很遗憾,我今天上午一直在等着,因为我把我意见通过一些渠道明确表达了,包括来自学界的、来自实践界有很多意见,但现在条件中间,作为一个让我们有点失望的规定,10%还是出现了。尽管原来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有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不管怎么说10%是个退步,这是一个瑕疵,但瑕疵也是可以补救的,新法刚刚颁布,对新法的解释还没有出来。释法的时候可以对这是做一定的解释,这是第一。

第二相关规定实施细则也还是应该有所松动。我个人的设想,其实我上午一直在研究这个条文,把它限定在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上,不要把它扩大到具有公募资格的其它慈善组织,而且把它作为一种特殊规定可能比较合适一些。不要去扩展,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参照10%,刚才永光讲这个问题就会泛化,我们要力争在后续这半年到9月1号之前还有一段时间,锦萍要发挥作用,法律专家一定要给法律现有条款有一些很重要的解释、说明、限制,这是一个方向。

主持人:锦萍老师一直研究(慈善法),包括立法的过程中参与很多,几位老师刚才说管理成本、管理费用措词的差别,我们不知道区别在哪儿,到底包括哪些?法已经出来了,我们怎么解读管理费用、管理成本的问题?

金锦萍:首先应该给这个法有一个定位,怎么评价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我今天在朋友圈里,一看到通过了我很高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得以高票通过,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我想起1600年,英国当时通过了《慈善法》,还有伊丽莎白法。与《慈善法》同时通过的还有什么呢?实施的还有个《济贫法》,两部法律奠定什么基础呢?政府和民间共同为社会筑底的这样一种典范。

随着社会里面有很多弱势群体,贫困问题等等,《济贫法》主要规定的是什么?国家的责任。《慈善法》规定的是民间的功能,但当时出于规范的需要。我们现在看《慈善法》时没有简单类比,无论怎么样,我们《慈善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它作为一种力量,要为这个社会承担起筑底(功能),这个底跟政府的责任是不一样,但这个功能被以法律的方式明确了。

具体到这个条文上,(管理成本)不是《慈善法》里最关键的问题。《慈善法》颁布以后,有很多制度值得我们关注的,我现在关注几个,一个是法律里面它对慈善是怎么界定?

主持人:以前大家争论为什么公益不在《慈善法》里面?

金锦萍:这次《慈善法》颁布可以看到,它对慈善的界定有几个优点。一个以罗列的方式,大慈善的方式包容性极强,它不仅包括了传统慈善的概念,济贫救困、助残、救灾等等,它也包括了教科文卫体系的发展,还有环境保护、防治污染,以及其它条款。

首先这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慈善概念,同时确定它是公益性的。明确这里慈善不是对特定个体的,应该是开展的活动或目的,跟不特定社会公众,或社会公众一部分受益,这个界定是很重要的。后面我们的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都会关联起来,看你怎么去界定它。

我们激活了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种。这里明确了慈善信托以后,由哪个部门备案可以激活它。我们还在慈善税收这个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包括抵扣年限的递延。这其实是很好的利好消息,很奇怪,为什么把目标聚焦在(管理成本)这个问题上。因为关心《慈善法》的人,普通公众关心给我带来什么影响?业界的人关心对我们组织会带来什么影响?

这条之所以它引起这么大争论,因为前面几个草案时,公开这个意见稿二审稿时都没出现(比例),到第三次提交大会时它突然出现了,当时比例是15%。大家觉得很突然,没限制到有限制本身是一个反差,心理期望没实现,引起争论。

但是从15%又缩到10%时,我发现又有了落差,大家说10%少了5%,听到有些委员说,对慈善不是特别了解的人发表的观点,引起大家争论。后来我看到条文,条文里限制主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给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留了一个缺口,其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再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它留下以后继续制定规则的规定。

还规定捐赠协议对这个比例另有约定的,遵从协议的约定,给当事人也留下一定空间。即便对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来讲,比原来10%有进步在哪里?刚才两位老师讲的,把原来行政成本变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什么概念呢?你们查查《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那里有专门对管理费用的界定。

首先是管理费用的界定,管理费用不包括慈善组织业务成本,不包括筹资费用,不包括其它费用,仅仅是包括了管理费用,几个比例尽管都是10%,它限定范围缩小了,使得空间变大了。

第二个问题在哪里?如果超过了难以符合这个前述规定的,不是说你非法,而需要你向登记的民政部门去报告,并向公众做出说明,不是简单说你违法,而是给你一种补救的措施,如果通过说明,好,既合理又合法。

刚才讲的原理在哪里?它的立法你有公开募捐资格了,希望你做资助型的,通过成本控制,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基金会尽可能做资助型的。把钱委托其他组织实施项目,有利于公益产业链的形成。主要担心在哪里?里面讲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以前我们觉得只有国有大型基金会,新的法律赋予所有慈善组织有可能获得公募资格,民办基金会也可以获得公募资格,做选择,要么选有公募资格要受这条规制,有可能做资助型。要么依然保持原来的特色不要公募资格,不受这一款的限定,成本方面可以凸显,规定不要是认为对我们限制,有多种可能性都可以承载。

主持人:可以说,10%的管理费用并不是死规定?

金锦萍:对某一类组织它就是死规定,但它给你提供多种途径选择。如果你突破这个规定的话,可能需要有一个向公众说明情况的义务。这个对公募组织来讲,当你说明不了,或无法取信于捐赠人、公众时,继续募捐会有影响。

主持人:对设立在具有公募资格的大型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或挂靠在基金会下面募款的民间组织,它是不是适用于10%的管理规定?

徐永光:对于10%的管理费用,它已经不说叫成本了,实际上慈善组织的成本和费用有四项,叫做业务活动成本、募捐成本、管理费用还有其他费用四项,现在非常清楚,这就叫管理费用。所以有一些基金会,它做的是业务活动,它是有人工做业务活动的,将来有可能认定不作为管理费用,而是业务活动成本。

还有一个,它必定留了一个口子,不是说超过10%你就违规,还有一些空间。如果是最后适法执法时要从实际出发。你刚才讲挂靠在公募基金会下面的那些,实际上NGO运作下面,是不是受10%行政费用的限制?这个要研究的。应该从实际出发,有的拿钱要有人工做服务的,不应该是对那些草根NGO也跟着基金会下来,也要10%的行政成本管理费用就不合适。

主持人:草根公益组织有很大争取空间。第一向公募基金会争取,我们超出这个范围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基金会做公开的说明。

金锦萍:在基金会底下设的公益专项基金,或者公益项目,实际上由相关组织去运行的。整个基金会大盘(有10%限定),并不会对每一个分项把10%往下压。基金会会影响到公益基金的要求,并不是对公益专项基金都是10%,不是这个意思。

主持人:接下来民间争论会小一点,因为空间不是那么小的,之前争论特别大的有这一点。刚才金老师提到了慈善组织的认定问题,这个慈善组织的认定也跟最近热炒的一个话题,关于网络募捐资格直接相关,让锦萍老师先说,咱们三位老师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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