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因处理不当造成更大的损失,小编特将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式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丢失发票一般处理流程 1.应当于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丢失发票特殊处理流程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表一)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5.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三)丢失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所需资料(详见表二)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需报送: 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丢失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报送: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发票丢失的热点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者丢失,纳税人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答: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已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文件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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