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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古代基层社会治理


 

在历史的长河中,宗族及其领袖——乡绅是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展。发展现代社会组织、创新基层治理可以从古代宗族组织对地方治理的积极作用中汲取有益的经验。

明清以降,宗族组织不仅遍布中国乡村,而且迅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承担者。国家政权仅到县一级,县以下则主要依靠乡绅领导的宗族组织的自治。国家在县以下虽然也设立保长、里长之类,但人数极少,且只负责赋税以及兵役、劳役等重大的国家事务。其它诸如和谐稳定、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等,则完全依赖宗族等社会组织。正如明朝顾炎武在《华阴王氏宗祠记》所言:“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尔,役使之而已尔,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这实际上就是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小政府,大社会”。


传统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追远倡孝,敦宗睦族。宗谱所载世系清晰,告知每位成员,大家都来自同一个祖先。为了不忘先祖,必须经常举行“祭祖”活动。明清宗谱中,每每说到宗族大事,“莫重于祭,所以报本追远者也”或者“报本追远莫大于祭”这样的话比比皆是。山西洪洞王氏族规中“祭祀”条规定:“吾族清明祭扫之仪,先人所定,是百世所当遵;先人之德泽与子孙之孝思,庶永永毋替矣。”祭祖活动的结果,又强化了成员“本是一家人”的意识。既然是“一家人”,日常生产、生活中自然应该互相照顾,互相关爱,友好相处。明万历四十年(1612年),江苏盐城东台《虎墩崔氏族谱》卷首《族约》“敦族义”条就规定:“凡宗族父兄子侄,虽曰人各有身,其原所自,皆先祖一体分来,安得便谓亲尽服尽,遂不相连属,若途人然?……(族人)务要交相亲睦。”明正德江苏江都卞氏宗族也规定:“本宗子孙有贫不能嫁娶殡葬者,同宗之人自当念及。其中殷实之家,自当笃念本支,为之周助。”

其二,文化教育,互助济困。宗族的修谱、祭祖活动,本身就含有族人联谊的文化活动成份。活动中,宗法族规的宣讲更是一种色彩浓厚且成效显著的伦理道德教育。宗谱通过宗族世系对每位族人进行血缘角色定位,以此满足族人心灵归属感的需求。这是其它社会组织无法做到的。宗族还兴办学校,或与政府联合兴办社学,在对族人进行教化的同时,也为国家培养有用人才。江苏昆山《李氏族谱》就规定:读书不仅仅是为了科举,“能研求义理,学为好人,即不必科名始贵。”江苏华亭《顾氏族谱》也规定:子弟入族塾学习,“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培植根本,实行为重,非欲其专攻举业,求取功名。”

传统宗族组织一般设有族(义)田,这是宗族组织及其活动的主要经济基础。族田收入主要用于完纳赋役、祭祀祖先、赡养族人、家族教育、储粮备荒等方面。光绪《吴氏支谱》卷12《创立继志义田记》记载:苏州吴氏宗族设义田六百亩,“内以二百亩以奉公田,以资公役;以五十亩为报本田,以供粢盛,以会族食;以五十亩为敦睦田,以恤匮乏,以尊年高;以五十亩为嘉礼田,以时婚配,以重人伦之本;以五十亩为凶礼田,以谨丧葬,以厚人道之尊;以百亩为学田,以教以掖,以成后昆之美;以百亩为备荒田,以储以散,以裕歉岁之需。”

其三,维护政权,稳定社会。维护国家政权及基层社会稳定不仅是宗法族规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还是宗族组织领导人——乡绅们义不容辞的主要责任之一。宗谱大多明确规定:每位族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及时完粮纳税,积极承担国家的兵役、劳役义务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浙江山阴县《钱氏宗谱》规定:首先“乡约当遵”。所谓“乡约”,主要就是明太祖朱元璋约束基层群众的“圣谕六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其次“赋役当供”。“赋税力役皆国家法度所系,若拖欠钱粮,躲避差徭,便是不良百姓,连累里长,脑烦官长……”日常生活中,宗法族规也一再要求族人“和乡党以息争讼”、“诫窝逃以免株连”以及“联保甲以弥盗贼”等。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都非泛泛而谈,而是有很强约束力的。如果族人稍有违背,会有轻重不等的惩罚。江苏毗陵《费氏重修宗谱》卷一《家规罚例》就规定:“其有诸侄孙干犯伯叔父、伯叔祖父者,责二十板,锁祠内十日;……其或恃祖、父行欺凌卑幼者,量事缘由,重者议责,轻者议罚。兄弟有序,以弟犯兄,不恭,责三十板;以兄凌弟,不友,责十板。”如果族人严重违反宗法族规,甚至可能被处死。如江苏镇江赵氏宗族就规定:“有干犯名教伦理者,缚而沉之江中以呈官。”我国古代政府对此不仅仅是鼓励,也有许多实质性的政策支持,如果触犯国法族规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宗族组织的领导也将会受到国家的严惩。

在古代,宗族组织是一种典型的自治团体,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在今天,了解古代宗族这一社会组织及其影响,对于发展现代社会组织,具有启发意义。

源于族规、进为乡约。传统中国乡村,多是以一姓或一两个大姓为主的宗族村落。村落中偶有少量小姓居民,也很快会因婚姻关系而吸纳进大姓宗族内。所以,古代的大姓宗族居民实质上就等同于全体村民,宗族利益也就是全体村民的利益,宗族组织和村落组织实际上处于重合状态。明朝开始,政府就注意到了宗族组织及其运行模式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巨大优势,顺势将宗族组织村落化。换句话说,地缘性质的、非血缘性村落群体在政府推动下,也开始建立类似宗族式的组织。宗族式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模式就这样迅速地运用到了村落社会,宗法族规也逐渐演变成了村规民约,团体规章逐渐成为整个地方行动的遵循。

源于血缘、超越血缘。本来毫无血缘关系的群体,如果想要提升成员之间的亲密程度,“拟制”出血缘关系是大家都认同的、也是最好的方法。《三国演义》所描写的刘关张“桃园三结义”就是典型一例。刘备、关羽、张飞三人,虽为异姓,但志趣相投,关系不错。即使这样,他们三人还是举行仪式“结为兄弟”,并且“拜玄德为兄,关羽次之,张飞为弟。”在中国人看来,也只有“拟制”出这样血缘式的“兄弟”关系,成员之间的关系才能更为紧密。其它如师徒之间以父子相处、大学同宿舍的同学按出生年月互称兄弟或姐妹等,原因也是如此。当然,在古代人口流动较少,同宗族的人定居于一地,社会组织以血缘为纽带。而在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多源于共同的理念,当今社会组织应当也必须超越血缘。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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