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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社会治理创新”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把建设科学有效的社治理体制,确保人民生活有序和谐作为目标。这要求我们党和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深刻领会社会治理创新的精髓,突破社会治理理念的困境,并加以创新和发展。

首先,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所以要创新社会治理,首先要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一理念和目标,实质是坚持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与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统一,坚持促进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体现了在发展中保持和谐与在和谐中推进发展的辩证统一,对克服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倾向具有积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社会治理创新要在正确的理念和思路的指引下,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传统和创新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制不创新就走不出传统的治理道路,难以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当前我国处于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管理领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创新就是要把握时代脉络,制定导性、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的社会管理体制。新的社会治理体制与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其强调社会治理的主体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政府、社会、公众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政府要发挥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主作用不是包办一切,而是健全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要发挥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这里说的“会”,是指各类社会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实现社会事务的多方共同参与治。同时,公众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要人人参与,共建共享。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自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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