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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报告看PRE-IPO投资法律尽调关注要点(中篇)
一、资产负债表
(九)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亦属于财务和法律尽调中需重点关注并专项查验的会计科目。应付账款金额大,往往体现目标企业在相关产业链中具有比较强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上游供应商在向它供货时愿意给予它一定的账期(可理解为供应商向目标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用通俗的话说,目标企业在对其供应商“打白条”)。因此,理论上应付账款愈多,证明目标企业对其上游的议价能力愈强。

但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初判后,如发现目标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与话语权不高,应付账款金额却明显大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或与过去年度相比增幅较大(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幅不相匹配),说明目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可能处于紧张状态,以至无法按期足额地偿付所欠的供应商货款。

对于应付账款,尽调人员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查看前五或前十大应付账款(下称“重大应付账款”)的具体明细及相关信息(通常会披露重大应付账款对应的供应商名称、信用期、账龄、余额、该等供应商与目标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并在后续法律尽调中关注并核查以下事项:

1.重大应付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之主要商业条款,供应商是否已履行完毕上述交易合同项下主要义务;目标企业的付款义务的履行期是否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目标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付款义务以避免构成重大违约。

2.目标企业与应付账款(尤其是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之债权人之间正在进行的相关诉讼、仲裁情况。

3.与财务尽调人员沟通,了解目标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及未来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4.目标企业的银行征信记录是否良好,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科目存在余额,意味着目标企业可能开具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汇票或其他类型的票据(拟上市企业常见的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且尚未发生目标企业无法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或贴现后发现目标企业保证金或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之情形。

因票据之签发、取得和转让依法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从法律尽调角度,我们需要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开具票据。拟上市企业比较常见的票据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第一、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第二、票据诈骗、欺诈行为(不仅票据之开具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本身也是伪造的,且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

对于第一种票据违规,需要关注的是:

1.目标企业违规开具票据融资的目的及所融资金的用途是什么(小贴士:从过往案例看,违规票据融资系为了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状况或降低财务费用,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容易为监管层所谅解;票据融资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资金占用)。

2.目标企业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因票据开具所产生的目标企业与相关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清偿完毕的是否存在因到期无法支付而导致银行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3.目标企业涉及的票据违规的次数、累计金额多大。

4.目标企业是否因票据违规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是,目标企业是否被认定为从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目标企业针对目标企业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是否进行整改并建立规范的内控机制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

第二种票据违规,如被认定属于《票据法》102条、《刑法》194条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必然会对目标企业上市计划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其他应付款

与其他应收款一样,其他应付款也是一个神奇的会计科目—传说中的财报“2号垃圾篓”。所有与目标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应付款项,都可能被丢进这个垃圾篓。

对于其他应付款,法律尽调人员需要了解并关注以下事项:

1.与财务尽调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他应付款的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产生原因(比较常见的有关联方往来款、保证金/质保金/押金、应付非关联方借款),同时咨询财务尽调人员是否存在目标企业隐匿收入或隐藏利润以偷逃税款的财务舞弊情形。

2.在1的基础上判断其他应付款背后存在的具体税务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上述风险是否对目标企业未来的上市计划构成重大障碍。

3.若产生其他应付款的原因为“目标企业占用其他方资金”,需要在后续法律尽调中核查并判断:该等资金拆借之法律效力;资金拆借与占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目标企业是否就其占用其他方资金支付公允合理的利息;资金占用是否在目标企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事宜的清理难度及预计清理时间;目标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十二)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科目上有余额,说明了目标企业曾通过发行债券(实践中拟上市公司发行的多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公司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且目标企业尚未偿付完毕该等债券项下本金及/或利息。

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一般是相对长期的资金,目标企业在上市前发行债券,既反映了目标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也说明目标企业具备较强的实力及一定的经营规范性。对于应付债券,我们需要了解并关注以下事项:

1.目标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之品种、发行条件、发行期限。

2.是否存在因该等债券本息未能按期足额进行兑付,导致目标企业出现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况。

3.债券募集资金之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目标企业在使用该等资金时是否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4.债券的担保物是什么;债券担保主体的身份背景(是否为目标企业关联方/担保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担保方是否就其提供的担保行为收取合理公允的费用。

(小贴士:债券之担保主体并非目标企业关联方,且未收取担保费用或收取的担保费用明显不公允,建议了解此种安排的原因,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遗漏、隐瞒或目标企业参与“民间融资互保”等情形)。

此外,需提醒注意的是,目标企业发行债券,通常可以在网络公开渠道上查找到债券的发行或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以及债券定期报告(如季度或年度报告)中,我们可从上述文件了解到法律尽调需仔细关注和核查的重要信息,这无疑可大大提高法律尽调的效率。

(十三)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是指目标企业因提供对外担保、涉及未决诉讼或仲裁等事项而需承担的现时义务。在浏览财务报表时,如法律尽调人员发现预计负债科目有余额,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查找预计负债的具体内容,并视预计负债内容的不同分别关注、核查以下事项:

1.预计负债之计提系因目标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而发生,意味着被担保方很可能未来无法偿付所欠的债务或已存在债务违约行为,致使目标企业需要与被担保方共同承担偿付债务之连带责任。此时,法律尽调人员应深入了解目标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背景;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金额;被担保方是否为目标企业关联方,担保事宜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且目标企业是否收取公允合理的费用;对外担保为目标企业带来的风险敞口多大,目标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偿付债务的连带责任;目标企业未来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将对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动性及上市计划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2.预计负债之计提系因目标企业涉及未决之诉讼、仲裁而发生,意味着目标企业在该等诉讼、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且很可能败诉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时,法律尽调人员应深入了解目标企业在该等诉讼、仲裁中的地位(目标企业通常为被告或被告人);目标企业涉及该等诉讼、仲裁的原因、诉讼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or刑事诉讼,后者的话,必须十分小心);该等相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如涉及诉讼、仲裁的金额、对方当事人的诉求;涉及诉讼、仲裁标的是否为目标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或其他关键资产等等);目标企业在该等诉讼、仲裁中败诉后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败诉带来的不利后果,目标企业的败诉是否会给目标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现金流动性及上市计划造成重大不利障碍。

(十四)实收资本

对于实收资本,只要留意目标企业财务报表所列的实收资本是否低于注册资本即可(可在天眼查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如低于,意味着目标企业的注册资本未得到足额缴纳,亦即目标企业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情形(该情形通常发生于目标企业完成股份改制前)。此时,法律尽调人员需要关注与核查以下事项:

1.目标企业未足额缴纳的实收资本金额及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多大。

2.出现出资不实情形的原因是什么,出资不实的同时是否伴随着包括但不限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在内的其他出资瑕疵情形。

3.出资不实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出资不实的股东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补足出资。

二、利润表
(一)主营业务收入

用“会计大牛”马靖昊老师的说法,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之间的区别是:“主营业务收入是干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拿琼瑶剧中的人物打个比喻吧,主营业务收入是皇后娘娘,其他业务收入是令妃娘娘,营业外收入是当年大明湖畔的夏雨荷。”

一般而言,财务报表中只会列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有)的金额,而目标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查找,财务报表附注中会反映出目标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按照区域、产品、行业等进行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目标企业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的前五或前十大客户等重要信息。

从上述信息中,我们可以对以下重要问题建立起初步的概念与判断:

1.目标企业拟于创业板上市的,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按照IPO最新的审核精神,经营一种业务是指:(1)指同一类别或相关联、相近的业务,源于同一技术、原材料、客户/供应商,自然形成,不是人为拼凑;(2)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30%。

2.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目标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过重大变更,如是,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的时点预计是否会在IPO报告期内,并构成IPO重大障碍。

3.目标企业对其第一大客户的营业收入/毛利润占目标企业营业收入/毛利润的比例多大,目标企业是否对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小贴士:按照现行审核精神,拟上市公司来自单一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目标企业境外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若发现目标企业有来自境外的收入,首先需了解目标企业是否属于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境内法人,如是,目标企业或其子公司是否已办理出口业务必需的资质(包括不限于: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及完成外管出口收汇之登记备案等各项手续);其次,需要关注目标企业或其子公司境外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如,境外业务经营是否涉及违反海关、外汇、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目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设立境外子公司时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登记手续,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是否符合所在国当地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因违规经营而被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营业外收入

接下来,我们谈谈“夏雨荷”——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目标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偶发性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具体明细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通常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与目标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小贴士:按照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能是计入其他收益,也可能是冲减成本费用,只有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才计入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捐赠利得、收到的其他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等。从法律尽调角度,笔者认为,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政府补助带来的营业外收入。在我国,地方政府部门为当地大企业提供政府补助的现象比比皆是,诸多上市公司在业绩下滑严重的情况下,正是依赖于政府提供的财政补助方可实现保壳目标——传说中的“业绩不够,政府补助来凑”。

法律尽调人员在浏览财务报表时,如发现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金额较大,需要关注与核查以下重要事项:

1.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依据。

政府补助是否符合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查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等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对财政补贴之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2.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

财政补贴的金额占目标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与稳定性,持续盈利能力。

(三)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通常反映的是目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违约金、赔偿款、滞纳金/罚款等项目。营业外支出的具体内容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可以查找到,营业外支出是一个值得法律尽调人员十分留神的会计科目,因为,这里头容易隐藏着一些比较重大的法律或合规风险。

从法律尽调的角度,笔者建议需重点关注的是营业外支出为违约金、赔偿款、滞纳金或罚款的情况。

1.若营业外支出因对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而发生,说明目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出现违约行为或对外进行赔偿的行为,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

(1)赔偿款的性质(可能是对员工的劳动赔偿,也可能是对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的商业赔偿,也可能是因目标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发生的赔偿,最后一种最值得留意)、赔偿对象。

(2)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的金额及原因。

(3)是否存在未决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若营业外支出因支付罚款而发生,需要关注:

(1)目标企业被政府部门予以罚款的原因、罚款金额、次数以及是否已缴纳罚款。

(2)目标企业是否存在被政府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是,需要进一步了解该等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原因、次数、做出处罚的单位、目标企业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处罚内容。

(3)目标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会被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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