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由一起虚构追偿权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

作者:方一清律师,转载清注明作者

 由一起虚构追偿权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

原告为便于起诉债权,先设置(虚构)一个借款协议,再以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案由,起诉“借款人”。法官已然查明案情,却简单地按照民事诉讼判决,不愿按照刑民交叉处理。这样的民事判决着实污染了公正的水源。

案情:2017年11月29日,胡某借款人、金某作为担保人、戴某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胡某,贷款人谢某,借款金额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优惠利率,确定为10%月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贷款放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按实际借款天数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及担保人三方签章后生效。(该借款协议没有出借人亲笔签名,没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据。)

戴某诉称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胡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经谢某主张债权,戴某向谢荣履行保证义务,替胡某垫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目前,戴某多次要求胡某偿还戴吗的垫付款项,但胡某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戴某诉至法院。

原告戴某提交的证据:2017年11月29日戴某向胡某转账70万元。2019年11月20日,谢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谢某2018年2月收到由戴归还的2017年11月29日胡某为借款人、戴某和金某担保人的所有借款。戴某提交了查询汇款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11月28日,谢某向戴某支付30万元;证明其代胡某向谢某偿还了70万元借款,载明2018年1月2日,戴某向谢某支付205000元。

被告胡某辩称,不同意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戴某依据追偿权起诉胡某与事实不符。胡某主张自始至终不认识谢某,二人之间未实际发生借款关系,双方未出具收款收条。谢某从没有向胡某催讨70万债权,双方之间无电话通话记录、无短信往来,更无微信聊天记录(双方不是微信朋友)。胡某也不清楚谢某与戴某之间是什么关系?《借款协议》没有出借人,不具备生效要件,且约定一式两份,但实际只有一份。

资金汇出汇入无充分证据证明:谢某通过戴某将钱给胡某,未直接向胡某给付,谢某存放在戴某处的70万款项,无吻合的资金流动交易;戴某将70万打给谢某的还款记录,只有20来万的转账,50万的还款记录是零散的,无实际完整的转账记录。戴某企图用现金支付方式弥补交易不全,这很是存疑!戴某没有进行代偿,故本案不是追偿权纠纷。

实际情况是戴某与胡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双方背后都有各自的公司,戴某原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时为甲公司的股东,胡某经营乙公司、丁公司(两家关联公司),当时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购销款,甲公司回款慢,戴某说个人帮忙借点钱,因为戴某答应借款,胡英绪就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是借款没有实际出借(没有胡某出具的借条),戴某汇给胡某的70万元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

鉴于上述明明白白的案情,一审法院居然判决被告胡某败诉,支付给原告70万借款。法院对如此真真切切的虚假诉讼,不愿戳破这层窗户纸,却按照原告自编自导的案由以及戴某和谢某合谋的证据,书写判决书。原告用所谓的借条借题发挥开展虚假诉讼。一审法官应该能够轻松地识破被上诉人的花招,但是不知一审法官是什么原因,在基础事实没有厘清或者是已经查明的前提下,贸然或有意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裁判。总之,一审法官已然对案情了然于胸,明察秋毫,却轻易被误导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最后再次强调一下,本案资金流向不明朗:胡某不认识谢某,两人也从未发生过交集,如果谢某是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谢某怎么不向上诉人催促还款?实际情形是谢某从没有向上诉人打过电话,催过款,一次都没有。戴某称替胡某还款,戴某也未就还款这事跟胡某沟通过,就主动地不声不响地做“好人”还款。一切都在不声不响中进行,进行“无声地交易(欧洲中世纪曾出现过买卖双方不见面,双方采取的暗号似的默示交易)。胡某和谢荣之间如果真的发生大额交易,在通讯信息发达的今天,两人无一点点沟通联系记录和交易痕迹,这也太不可思议,太不可能了。

胡某为了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同时为了讨个说法,不堪背负错误的判决,现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愤然提起申诉,希望高级人民的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司法为民,公正执法,定分止争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撤销错误判决,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作者: 方一清  律师

附:借款协议

出借人:                       借款人:谢某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柒拾万元整  小写700000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01月12月29日止。

第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三个营业日将借款放出。

第五条:借款人用各种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款收取借款利息和本金。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双方协商,采用优惠利率,确定为10%月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按实际借款天数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九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约定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条: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应在其账户下备足应付借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转担保

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果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借贷双方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可向借款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及担保人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弟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1)贷款人身份证证复印件;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胡某                                         担保人:戴某

担保人:金某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法律后果及风险提示
<第412期>【以案释法】借款人改变约定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责?
借款用途为“存量盘活”,可否认定担保人明知“借新还旧”
异地贷款买房收入证明该咋办?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担保范围的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