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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莱观念论的真正困难

01

前言

在一个物质论倾向浓厚的哲学氛围中,我们往往对巴克莱的观念论(一般被不太妥当地译为“唯心主义”)持拒斥态度。然而,对任一学说或理论,拒斥态度的合理持有有如下3个要求:

a) 理解它所回答的问题,b) 忠实地还原它,c) 冷静地评估它。

所谓“忠实还原”,即一种意义上的同情理解:尽可能准确地表达其主张,使之为真;尽可能详尽地表达其论证,使之有效。而“冷静评估”则要求在容许对方回应的条件下,以有效论证的方式反驳对方。然而,在非专业化语境中出现的巴克莱,常常在没能得到这3种待遇的情况下,便遭受严厉拒斥;这并不能使我们真地理解巴克莱,进而,也并不能使我们可靠地持有我们自己的立场。故而,本文以上述3个要求为准绳,重新讨论巴克莱观念论,以期发现其此一理论中的真正困难。

本文分3个部分:问题理解-理论还原-理论评估。在第1部分,将分别讨论巴克莱观念论(idealism)本来回答的问题,并分别就问题的意思、问题的由来和问题的价值予以解释。第2部分,在呈现其主张及1支经遴选的关键论证后,还原巴克莱观念论。第3部分,将选取2组巴克莱没能占据上风的争论以完成评估,发现其理论中的2个问题。并最终通过讨论这2个问题如何地危及巴克莱的理论,确认它们是巴克莱体系中的真正问题。

02 问题理解

在本文的理解下,巴克莱观念论本来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由2部分构成的复合问题:可感性质究竟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有无物质存在。

问题的意思

这一符合问题的前部乃是为回答后部而提出的,对前部的回答事实上便也回答了后部。所谓可感性质(senisble qualities),指的是我们通过视听嗅味触5种感官接收到的性质,如颜色、音色、气味、味道和体感。而此处所谈的“物质”(material),则是就是否独立于心灵而存在而言的(注意:“物质的”并不与“对象的”或“客观的”(objective)捆绑,不是说:x不是物质的,那x就不是对象的或客观的,进而x是随我的想法而变的):任一x,当它独立于心灵而存在,则我们说它是物质的;“心灵”(minds),在此与意识、灵魂、精神这3个概念在所指(denotation)及所含(connotation)上可互换,即那些在思维者(res cogitans)。

问题的由来

这一问题并非空穴来风,它事实上是为解决洛克的“知识的对象是我们的观念”的主张的遗留问题而发的。主教巴克莱显然接受这一主张,见:

“对于任何一个调查过人类知识对象的人来说,显然:它们要么是实际地印在感觉上的观念,要么是其他那些通过注意心灵的情感和运行而被知觉的观念,要么是在记忆和想象力的帮助下形成的观念——通过组合、划分或仅是表征那些如前所述地被原初知觉的观念。”(PHK, 1; 笔者译,下同)

当我们在严格意义上宣称“知识的对象是观念”时,显然,诸多物质存在(甚至包括你的身体)便不再是知识的对象了:因为,它们并不像观念那样存在;观念(ideas)在此可理解为心灵的样态(modes),如你在想象河流时呈现的心灵图样,或是你拥有的对“三角形”的概念。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延申结论。而巴克莱为处理这个不可避免又不可接受的困难,采取的策略便是重新考虑物质存在——真地有这些存在者吗?——而在视物质存在为可感性质捆束而成的视角下,他选择从可感性质出发来考虑这一议题。所以,巴克莱观念论本来回答的问题就这样子出现了。

问题的价值

就巴克莱观念论而言,这一问题的价值与“知识的对象是观念”的主张本身是否有价值息息相关:这一问题本就是为了解决其困难而提出的。然而,这主张值得我们接受吗?在这个意义上,它值得:若我们直接宣称知识的对象是诸如桌椅板凳等,那意味着我们的心灵和物质存在之间是可以互动的;而我们的心灵作为无广延的思维者、物质存在作为无思维的广延者(换言之,本质不同的两种存在者)的互动如何可能的问题(即身心互动难题),只会更加棘手。

03 理论还原

主张还原

巴克莱对“可感性质-物质存在”问题的主张是什么?据此2段文本可以找到明确的回答:

“在人群中确实有这样一种看法奇怪地流行:房屋、山峦、河流——一言以蔽之,所有可感对象——有着自然的或实在的存在,与其被理智知觉断然分开。”(PHK, 4)

“天国的一切回响及地上的一切陈设,简言之构成世界的宏伟框架的一切物体,在心灵之外没有任何存系,其存在即被知觉或被知道。”(PHK, 6)

其主张即:

设:S = 可感性质的集合,I = 观念的集合,M = 物质存在的集合。

∀x, x∈S⇒x∈I

∀x, x∈M⇒¬∃y(y=x)

(在本文所有的符号化表达中,x, y等变项(variables)的论域(domain)均为:所有存在者,而当P表示变项时,它指:任一可感性质。)

论证还原

在主教巴克莱的2部著作(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下文简称Treatise),Three Dialogues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中,他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起码3支论证;虑及篇幅及其重要性,本文并不予以逐一呈现,相反地,本文选取被称为'Master Argument'(大论证,这一名称的得来请见Berkeley's Idealism: A Critical Examination, Chapter 6)的1支予以呈现。此外,在主教自己的眼中,这组论证十分有力进而有着格外特殊的地位:

“我愿意把(我的学说的)一切放诸其上”(PHK, 22; 括号内容为笔者所加)

根据其在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第22、23节的表达,我们予此组论证以形式化表达,如下:

论证

设 S1xy =(本文在“设”中的“=”意为'denotes',指称、表示) x实在地与y分离,S2xy = x思想地与y分离,Pxy = x具有y,Cx = x具有可知觉性,Q = 可感性质的集合,I = 观念的集合,M = 物质存在的集合,e(x) = x的存在,p(x) = 对x的知觉。

∀x, ◊S1e(x)p(x)⇒◊S2e(x)p(x) (P)(Premise,前提)

∀x, ¬◊S2e(x)p(x)⇒¬◊S1e(x)p(x) (CONTRA:1)(Contraposition,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x, ¬◊S1e(x)p(x)⇒x∈I (P)

∀x, x∈Q⇒¬◊S2e(x)p(x) (P)

∀x, x∈Q⇒x∈I (HS:2,3,4)(Hypothetical Syllogism,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x, y, x∈I⇒(y∈M⇒¬Pyx) (P)

∀x, y, x∈Q⇒(y∈M⇒¬Pyx) (HS:5,6)

∀x, y, y∈M⇒(x∈S⇒¬Pyx) (PERM:7)(Permutation,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x, y, y∈M⇒(x∈I⇒¬Pyx) (PERM:6)

∀x, y, y∈M⇒[(x∈S⇒¬Pyx)∧(x∈I⇒¬Pyx)] (CONJ:8,9)(Conjunction,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x, y, [(x∈Q⇒¬Pyx)∧(x∈I⇒¬Pyx)]⇒¬Cy (P)

∀y, ¬Cy⇒¬∃z(z=y) (P)

∀y, y∈M⇒¬∃z(z=y) (HS:10,11,12)

简言之,可感性质的存在无法与其被知觉分离,因而,它们属于观念。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3、4、6、11、12,其真值分别可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就“x思想地与y分离”(x intellectually separates from y),此处的意思是:可以在设想(conceive)x的同时不设想y;比如,你可以在设想三角形的同时不设想正方形、可以在设想杯子的同时不设想蓝色。

就“x实在地与y分离”(x really separates from y),此处的意思是:x可以在没有y的情况下存在;比如,三角形可以在没有正方形的情况下存在、杯子可以在不具有蓝色情况下存在。显然,任一组x和y,若x能在没有y的情况下存在,那你便也能在不设想x的情况下设想y;比如,所有香烟都可以在不被点燃的情况下存在,这便蕴含着,任一一支香烟都可以被设想为不被点燃的。

命题3:如前所述,观念(ideas)在此指的是你在想象(imagine)时所知觉到的心灵图样,或是你凭理智而占有的诸多概念,又或是你以情感体会到的诸多情绪;一言以蔽之,观念在此指的是心灵的样态。

显然,若有一个x,其存在与被(心灵)知觉实在不可分,它不可能在不被知觉的情况下存在,那么它便属于心灵的样态的集合,换言之,属于观念的集合。心灵这边的状况或许有些不易理解,我们可以类比一个物体的情况:要是说有一个x,它不可能脱离物体的运动而存在,那么它便是物体的样态;比如,膨胀。

命题4:如前所述,可感性质(sensible qualities)指的是我们通过视听嗅味触接收到的性质,比如一片颜色、一段旋律、一阵味道、一杯可乐的口味和一杯可乐的口感。毋庸多言地,我们无法在不设想对它的知觉的条件下设想任何一个可感性质。请尝试:想象一抹没有被看到的紫罗兰色,显然,这不可能。

或许你会说:我完全可以设想一片猩红色,它被涂抹在某个墙壁上,同时没有人在旁边看着它;尽管,在这样的设想中,你确实没有设想出一个有形象的旁观者,可是,你是否忽略了你在设想它时不可避免地携带上的你的视角呢?

命题6:物质存在(material beings)指的是外于心灵的存在,或者说,独立于心灵而存在的存在者(可以在不被心灵知觉、意向的情况下存在);比如,日常语境下的桌椅板凳。

在巴克莱所处的早期现代,学者普遍认为这些外于心灵的存在者是没有思维的、是不思考的(当然,洛克“会思考的肉团”的奇思妙想除外);事实上,这与我们今天的一般信念也并不冲突,我们并不会认为一只鼠标、一把键盘会思考。那么,很明显地,这些不思考的物质存在者便也不具有作为心灵(在思维者)的样态的观念。

命题11:就“x有可知觉性”(perceivability),这里的意思是:x在原则上是可以被知觉到的,即我们在一定条件下总归可以知觉到x或是x造成的现象。此处的“知觉”(在早期现代的语境下)既指感官知觉(sensory perception),也指内观知觉(introspective perception),前者即通过眼耳鼻舌身完成的知觉,后者即通过内向观察完成的知觉;比如,你对这篇文章的视觉经验即属于前者,你对经这篇文章获取的概念的思考则属于后者。当一个x既不具有任何可感性质且不具有观念(即,不是心灵)时,它便既无法通过感官被知觉也无法通过内观被知觉,那么它在原则上是不可以被知觉到的,换言之,不具有可知觉性。

命题12:假设:此刻你正在读这篇文章,小张走过来拍了拍你的肩膀,说:“我养了一条麒麟!”,你接着问:“是吗?哪儿呢?”,“就在我家后院儿,但是,”小张接着说,“你看不到它的身姿、听不到它的吼叫、闻不到它的气味、摸不到它的毛发,当然,你也尝不到它的味道——如果你想舔舔看的话。”,你很疑惑,你问:“那我能感受到它呼出来的热气,或者是由它造成的别的什么吗?”,小张笑:“也不能。”,请问,你会认为小张有这样一只麒麟吗?很明显,若一个x无法被感官知觉把握又无法被内观知觉把握,且它造成的现象也是这样,那我们并不会认为在我们的世界中有着一个y,使得x是y。

以上即克洛因主教乔治·巴克莱支持其观念论——或者说,对“可感性质-物质存在”问题的主张——的核心论证之一及我们对它诸前提的支持性解释。如此,我们便对我们要评估的对象有了较充分的把握,接下来,便将通过2组争论完成对它的评估。(就笔者所知,关于巴克莱观念论的争论有7组之多,但除了本文将呈现的2组,其余的巴克莱都给出了较令人满意的回应:比如第一/第二性质的争论,他再次把可分性应用在第一、第二性质上,等同二者本质;物质实体的争论,他通过检查“实体”一词的语义取消物质实体存在的可能性。)

04 理论评估

关于“表征”的争论

对巴克莱的反驳

在这组争论中,巴克莱的敌手(为巴克莱在Treatise第8节中的假想敌)的反驳如下:

设 Rxy = x表征y, I = 观念的集合, M = 物质存在的集合。

∀x, x∈I⇒∃y(Rxy∧y∈M) (P)

∀x, [x∈I⇒∃y(Rxy∧y∈M)]⇒[∃w(w∈I)⇒∃v(v∈M)] (P)

∃w(w∈I)⇒∃v(v∈M) (MP:1,2)(Modus Ponens,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w(w∈I) (P)

∃v(v∈M) (MP:3,4)

简言之,观念的表征对象完全可以是物质存在。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2、4,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表征(representation)是这样一种活动:若x表征y,则x在y不在场处代表y。在早期现代的语境中,许多学者认为观念乃是外物在心灵中的表征;比如,红色的观念即在我们的心灵中表征着存在在现实中而非思想中的红色。这一表征论的主张在今天的一般看法中也能得到接受,讲“我头脑里的红色代表着外在的红色”并无什么不妥。甚至,就意向性(intentionality)作为观念的本性而言,它们本质地具有表征功能。

命题2:感觉观念(ideas of sensation)指的是我们通过感官知觉而形成的观念,比如,对于红色的观念、对于甜味的观念。显然,若我们接受命题1,承认所有感觉观念都表征外物,那若存在感觉观念,便也存在着被它们表征的外物。

命题4:即使只出于我们的直接而朴素的经验,我们都无法否认:有感觉观念;只需稍加内观,便足以发现:在我们的心中有着诸多感觉观念。而感觉观念的存在的确定性,事实上为笛卡尔式第一确定性(First Certainty)(即“我在思”(Cogito)和“我在”(Sum))所辩护:尽管我们确定知道的事少之又少,但是以“I am thinking that”开头的命题都是大多确定的;换言之,尽管甚至我们对外物究竟存不存在这一问题都没有把握十足的答案,但对我们自己的思维及其诸多样态的存在的肯定却是无疑确定的。这种心灵及其样态的确定性在早期现代也是较广为接受的。

回应

而巴克莱的回应如下,其原文请见Treatise第8节:

设:R1xy = x表征y, R2xy = x相似y, I = 观念的集合, M = 物质存在的集合。

∀x, y, x∈I⇒(R1xy⇒R2xy) (P)

∀x, y, x∈I⇒(¬R2xy⇒¬R1xy) (CONTRA:1)

∀x, y, x∈I⇒(R2xy⇒y∈I) (P)

∀x, y, x∈I⇒(y∉I⇒¬R2xy) (CONTRA:3)

∀x, x∈M⇒x∉I (P)

∀x, y, x∈I⇒(y∈M⇒¬R1xy) (HS:2,4,5)

简言之,观念的表征对象必须与之相似,而物质存在并不在任何意义上与观念相似。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3、5,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相似(resembalcne)可在日常意义上理解,即相象。任一一对x和y,若x表征y,那x就与y相似;比如,某位画家为它的烟斗做了一幅画,这幅画无疑表征着、代表着它的烟斗,而这即蕴含画的模样和烟斗的模样是相象的。这一对表征的看法——或可称为相似原则(Principle of Resemblance)——为早期现代谈论表征的学者们较广泛地接受。

命题3:此即“臭名昭著”的相似性原则(Likeness Principle),即:任何与任一观念相似者必也属于观念,或者说,任何与任一观念有相似性者必也是观念。这在于,x与y相似的必要条件之一即x与y有着相同的本质(essence),或者说,存在方式;比如一束光线和一支乐句,因其存在方式不同,我们很难理解光线如何与乐句相似(当然,如果我们把两者都还原到物质的波的意义上理解,它们便可以有相似关系;但如果我们只在现象的层面讨论它们,便没有相似的根基)。

命题5:毋庸多言,就定义而言不依赖心灵而存在的物质存在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依赖心灵而存在的观念。

对巴克莱的再反驳

而对巴克莱的回应论证中的命题2,其敌手还可如此反驳(这处反驳的呈现受斯宾诺莎学说的间接启发,直接受启发于我的一位不愿署全名的俞姓朋友,他就笛卡尔的“感觉观念表征”的困难与我的讨论使我充分地意识到共变意义上的表征的可能性,在此对他深表感谢):

设 Rxy = x表征y,R1xy = x像似地表征y,R2xy = x共变地表征y,R3xy = x像似y。

∀x, y, Rxy⇒(◊R1xy∨◊R2xy) (P)

∀x, y, R1xy⇒(¬R3xy⇒¬Rxy) (P)

∀x, y, R2xy⇒¬(¬R3xy⇒¬Rxy) (P)

∀x, y, Rxy⇒◊(¬R3xy⇒¬Rxy)∨◊¬(¬R3xy⇒¬Rxy) (CD:1,2,3)(Constructive Dilemma,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x, y, [◊(¬R3xy⇒¬Rxy)∨◊¬(¬R3xy⇒¬Rxy)]⇒¬◻(¬R3xy⇒¬Rxy) (P)

∀x, y, Rxy⇒¬◻(¬R3xy⇒¬Rxy) (HS:4,5)

简言之,并非所有类型的观念都以相似为必要条件。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2、3、5,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尽管,一般人们在谈论表征时,都是在谈论相似地表征(resemblingly representing)或者说相似意义上的表征(representation in the sense of resemblance),然而,事实上还有一种表征,即:共变意义上的表征(representation in the sense of covariance)。x在相似的意义上表征y,顾名思义,即x通过与y相似而表征y;比如,巴克莱的画像表征着巴克莱的身体。x在共变的意义上表征y,同样地,即x通过与y共变来表征y;比如,假设我们把一台玩具车和一只钟表的发条分别拧好,使得车每走5厘米表便走1个字,现在,我们把车放进黑盒中,这样一来,表的指针运动变通过与车的运动共变而表征后者。在斯宾诺莎的实体一元论-身心平行论之下,若我们宣称心灵的样态表征身体的样态(斯宾诺莎也间接承认这一点,他认为心灵的样态有着对身体的样态的意向(intention)),那这种表征便无法是相似意义上的表征。

命题2:显然,若x相似地表征y,那当x与y不相似时,x便也就没有表征y的功能了。我们无法在一幅画与苹果丝毫都不像的情况下,依然宣称那幅画通过与苹果相似表征了苹果。

命题3:在此前的车与表的例子中,明显可见:x共变地表征y并不需要x与y有相似关系,表和车并不在我们需要的意义上相似——即现象相似(phenomenal resemblance)——尽管它们之间依然有概念相似(conceptual resemblance)关系。

命题5:当可能有某个情形也可能没有某个情形时,我们便不能讲必然有这个情形。比如,假设此刻你对“她/他喜欢我”这个命题的真值不确定,它可能真可能假;这样一来,便蕴含着你不可以宣称“她/他一定喜欢我”。

而这处反驳是巴克莱无法回应的。尽管,他可以否认表征可以以共变的方式发生(而在巴克莱的时代,似乎并没有学者明确提出这种意义上的表征,所以,就其时代而言,巴克莱已经给出了较令人满意的回应了),进而把表征限定在受到其相似性原则攻击的范围内;但是,我们似乎没有什么很好的理由支持这种强硬限制。所以,这便是巴克莱观念论中的第1个困难:它无法排除作为观念表征可能以物质存在为对象这一情形,进而,无法足够可靠地宣称没有物质存在。

关于“公共性”的争论

对巴克莱的反驳

在这组争论中,巴克莱的敌手的反驳如下(这处反驳的呈现受Georges Dicker在Berkeley's Idealism: A Criticl Examination, Chapter 14中的讨论的启发):

设 Px = x具有P,Lx = x具有公共性,S = 可感性质的集合,I = 感觉观念的集合,E = 知识性质的集合,O = 可感对象的集合,e(x) = x的存在,c(x) = x的聚合,L = 公共性。

∀x, x∈S⇒x∈I (ASM)(Assumption,假定)

∀x, y, P, P∈E⇒[¬Pe(x)⇒(y=c(x)⇒¬Py)] (P)

∀x, y, L∈E⇒[¬Le(x)⇒(y=c(x)⇒¬Ly)] (UI:2)(Universal Instantiation,量词规则之一)

L∈E (P)

∀x, y, ¬Le(x)⇒(y=c(x)⇒¬Ly) (MP:3,4)

∀x, x∈I⇒¬Le(x) (P)

∀x, y, x∈S⇒(y=c(x)⇒¬Ly) (HS:1,5,6)

∀x, y, (x∈S∧y=c(x))⇒(¬Ly) (IMP:7)(Implication,有效演绎形式之一)

∀y, ∃x(x∈S∧y=c(x))⇒(¬Ly) (SN:8)(Subalternation,对当关系之一)

∀y, y∈O⇒∃x(x∈S∧y=c(x)) (P)

∀y, y∈O⇒(¬Ly) (HS:9,10)

P11荒谬 (P)

P1不为真 (RTA:1,12)(Reduction to Absurity,归谬)

简言之,要是可感性质只不过是观念,那就没有具有公共性的可感对象了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2、4、6、10、12,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2:此处的聚合(collection)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若x是y的聚合,则x由y1, y2...yn的捆束而来;比如,一个纯铁块即在这个意义上是其铁原子的聚合;而x的知识性质(epistemic properties)则指为以x为对象的知识活动和知识结果所具有的性质。随意拣选一个知识性质(epistemic property),比如“确定无疑的”,假设某个纯铁块的每个铁原子都具有这个知识性质,那么这个铁块本身便也具有这个知识性质;或者,假设有一束花,这束花里的每枝花都有知识性质“未知的”,那么,显然,这束花也便具有“未知性”。

命题4:公共性(publicity)在此在知识论的意义上(不涉及伦理学等价值论层面)被使用,与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可互换地理解,与私人性(privacy)相对。我们宣称一知识对象具有公共性,意思是说,除了我之外别的知觉者(或者说,主体)也能够观测它,进而可以拥有对它的知识;在日常意义下,所有可感物体都在或实际地或原则地具有公共性,毕竟任一可感物体要么实际地同时被多个主体观测、在多个主体处形成知识,要么原则上可以如此。那么,此处所谈的“公共性”显然属于一种知识性质。

命题6:在早期现代(乃至今天),我们的观念——或者说,思维的样态——都是就定义而言地私人的,它们不在任何意义上可能有公共性:其他主体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像我知觉我的观念那样地知觉我的观念,严格来讲,任何主体都不可能知道其他主体在想什么。所以,很明显,观念不具有公共性。

命题10:对于可感对象,巴克莱持一个捆束论(Bundle Theory)的视角,即:除了可感性质之外,它们不由别的什么构成;一只苹果,只是其颜色、口味等一系列可感性质的共生与捆束。与捆束论相对地,有些学者认为除了诸多可感性质之外,可感对象还由一个实体(substance),或者说“在下者”构成;虑及实体在可感对象历时同一性、可感对象本质及直言命题结构等方面有着相当强的解释力,这一看法实际上很有价值;然而,虑及篇幅,本文不逐一呈现支持实体论(Substance Theory)的论证,烦请读者自行查阅亚里士多德的变化论证(Argument from Change)、笛卡尔的物体本质论证(Argument from the Essence of Bodies)及洛克的逻辑-语言论证(Logico-Linguistic Argument)。至于巴克莱对实体论的反驳论证,这里只能做不形式的简要介绍:据实体的定义,它是可感性质的支持者;然而,“支持”是什么意思呢?它要么是字面义(力学意义上的支持),要么是比喻义。而它要是字面义,那实体便像支持着屋顶的柱子一样有了可感性,而这据实体的定义而言是不可能的;所以,它只能是比喻义。可是,它要是比喻义,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支持”关系呢?在巴克莱看来,这一关系无法理解,换言之,实体这一概念不具有可设想性,当一个人谈论“实体”时,我们并不真地知道他在谈论什么。这样一来,这个概念便是个空概念,它不在我们的世界中有所指(denotation)。

命题12:作为归谬步骤,它宣称命题11是荒谬的;命题11的意思是:所有可感对象都不具有公共性,换言之,我们目力所及的一切陈设,都像我们自己的观念一样,完全私人,不可能被多个主体一起观测,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而命题11乃是我们在假定命题1为真的情况下,据其他为真命题得出的;这样一来,我们对命题1的假定便不成立了。

回应

而据巴克莱学说的其他内容,他可以如下回应(这处回应的呈现受Georges Dicker在Berkeley's Idealism: A Criticl Examination, Chapter 14中的讨论的启发):

设 Cxy = x创造y,Pxy = x知觉y,Lx = x具有公共性,I = 感觉观念的集合,M = 有限心灵实体的集合,i = 无限心灵实体。

∀x, x∈I⇒Cix (P)

∀x, y, Cyx⇒Pyx (P)

∀x, Cix⇒Pix (UI:2)

∀x, x∈I⇒Pix (HS:1,3)

∀x, x∈I⇒∃y(y∈M∧Pyx) (P)

∀x, x∈I⇒[Pix∧∃y(y∈M∧Pyx)] (CONJ:4,5)

∀x, [Pix∧∃y(y∈M∧Pyx)]⇒Lx (P)

∀x, x∈I⇒Lx (HS:6,7)

简言之,作为感觉观念的创造者的无限实体也知觉着诸多感觉观念,这样一来,我们对它们的知觉就并不“孤独”。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2、5、7,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此处的创造(creates)是基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使用的,当我们说x创造y,那么x是y的存在的原因(cause of being)且x有知觉的功能;“存在的原因”与“成为的原因”(cause of becoming)相对而言,举例来讲,手电筒的光源即手电筒的光子的存在的原因,而工人则是房屋的成为的原因,区别在于,在前一种因果关系中,原因的消失即蕴含结果的消失,在后一种因果关系中,则并非如此。在巴克莱讨论“观念的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他视感觉观念的原因为无限心灵实体;毋庸讳言地,巴克莱自然提供了一支论证,在此只做简要复述:观念只以我们从它们那里知觉到者为内容,而我们并不能从任何观念处知觉到因果效力(causal power),所以,观念都是没有因果效力的、有被动性(passivity)的,它们无法是彼此的原因;而又没有物质存在,所以,观念的原因便只能是心灵,而在心灵具有主动性(activity)而不是可感性质的支持者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们是实体。显然,感觉观念(即诸可感性质)的原因无论如何也不会是我们的心灵,没有任何人可以通过思想产生可感性质,所以,它们的原因必然是一个非人类心灵实体。而虑及感觉观念整体的无限与有序,将因果前置蕴含原则(Pre-containment Principle of Causation)应用在这一情形下,这一非人类心灵实体作为感觉观念整体的原因便也需具有无限性(infinitude),它便是无限心灵实体,换言之,上帝。

命题2:按此前对“创造”的界定,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创造场景:请在脑中想象一座山的样子。此刻,你在心中形成的对那座山的图样,或者说,你对山的观念即是你的创造。那么,若x在我们使用的意义上创造y,那x自然地知觉着y。

命题5:实际上此处并不是在不受限定的意义上使用“感觉观念”一词的,该命题隐含把感觉观念的范围限定在为人类所知觉着的范围内;在这个范围内,对于任一感觉观念而言,都有着一个或多个有限心灵实体在知觉着它。

命题7:在未引入无限心灵实体之前,当主体A观测一只杯子的时候,没有人敢确定他看到的是一个具有公共性、是一个同时被别的心灵知觉的对象;而无限心灵实体的知觉一经引入,情况便明朗了:主体A和无限心灵实体知觉的是同一个对象。

对巴克莱的再反驳

而对巴克莱的回应论证中的命题2,其敌手还可如此反驳(这处反驳的呈现受Georges Dicker在Berkeley's Idealism: A Criticl Examination, Chapter 14中的讨论的启发):

设 Cxy = x创造y,Pxy = x知觉y,a(x) = x的原型。

∀x, y, Cxy⇒◊Pxy∨◊Pxa(y) (P)

∀x, y, ◊Pxy∨◊Pxa(y)⇒¬◻Pxy (P)

∀x, y, Cxy⇒¬◻Pxy (HS:1,2)

简言之,无限心灵实体可能并不像我们这样子知觉感觉观念。

此支论证的前提有命题1、2,其真值可分别如下地得到支持:

命题1:x创造y有两种可能情形:a) 像此前说的想象一座山那样地创造,此时无疑,创造了y的x也知觉着x,b) 像程序员写程序一样地创造(这个类比并不完全合适,因为,程序员与他/她的代码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形成意义上而非存在意义上的;但是,这个类比有助于我们理解后面的内容,权且用了),此时,尽管程序员创造了程序,但他/她是通过创造作为其原型(archetype)的代码来创造这一程序的,他/她并没有知觉这个程序。无限心灵实体对感觉观念的创造也完全可能是后一种情况,它只是通过作为感觉观念的原型的存在的原因来创造感觉观念的,这样一来,我们并不能由它创造了感觉观念直接断言它也在知觉感觉观念。

命题2:与“表征”争论下的命题5同类,在不兼容的情形A和情形B都有可能为真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宣称必然有情形B。

而这处反驳是巴克莱无法回应的,需要感官知觉来完成的现象创造对于巴克莱式的无限心灵实体而言是不可接受的。所以,这便是巴克莱观念论中的第2个困难:它无法在视可感性质为观念的情况下仍然保证可感对象的公共性,进而,无法足够可靠地宣称可感性质即感觉观念。

05

结论

至此,我们发现,巴克莱的观念理论面对着2个困难:

它无法排除被观念表征者是物质存在这一情形,进而不可以宣称“没有存在实体”;即使他能够取消相似意义上的表征,他也无法在此取消观念与物质存在之间共变意义上的表征的可能性。

它无法在视可感性质为观念时确保可感性质的公共性,进而不可以宣称“可感性质即观念”;而无限心灵实体的知觉的引入也无济于事,这在于,无限心灵实体对观念的知觉与我们可能完全不同,它知觉的并非个别感觉观念,而是其原型(事实上,巴克莱也在另一个角度承认这一点:无限心灵实体无法通过感官来知觉)。

那么,这2处困难对他来说是否是真的困难呢?本文为此判断做出的准据是:对于任一理论/学说x及任一困难y,y是x的真正困难当且仅当持x的学者无法通过“吞子弹”(或者说,暴力否定)的方式回避y。那么,巴克莱有没有可能通过“吞子弹”的方式回避这2处困难呢?

就第1处困难而言,巴克莱要试图暴力否定的话,只能否定“观念具有表征性”这一点。然而,这对于他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在早期现代,有一条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原则:心灵的样态的本质与诸物体不同,它们在本质上具有表征功能;而今天,学者们也视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为心灵样态的不可或缺的性质之一。所以,若巴克莱强硬宣称“观念没有表征性”,那么他便搞出了一个极其怪异的观念概念,这既没有什么接受度,也不为他本人所接受。

就第2处困难而言,巴克莱要试图暴力否定的话,只能否定“可感性质具有公共性”这一点。然而,这样一来,可感性质便不再是知识的对象了:知识本身具有公共性,而这要求一个表达知识的命题中的每个语词拣选的对象也必须拥有公共性;若可感性质不具有公共性,那它们便在这个意义上不是知识的对象了。而这个不可避免的延伸结论对于巴克莱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他着手“可感性质-物质存在”的初衷本就是想得到一个能使原本被认为外在的可感性质在洛克的“知识的对象是观念”的主张下也能作为知识的对象。

所以,对这2处困难,巴克莱都无法通过暴力否定、终止争论的方式予以回避,那么,在这个强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巴克莱观念论的真正困难即在于如上所述的“表征”的和“公共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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