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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原因与动机——胡塞尔对解释多元论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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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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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湖南常德人,德国弗莱堡大学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现象学、心灵哲学、形而上学。

摘 要:解释多元论主张科学解释的类型多样性。胡塞尔从本体论角度对这一主张进行了论证。胡塞尔的论证首先依据在本体论意义上对两类关系的区分,即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它们分别是自然和精神这两个区域的构成性法则。此外,胡塞尔的论证还依赖于一种关于科学解释的形而上学观点,即解释实在论。此种观点认为科学解释的可靠性有赖于实在。胡塞尔的论证策略反映了他在多个层面上对多元论的偏好。

关键词:胡塞尔;本体论;动机引发;科学解释

科学对纷繁复杂的现象进行解释,以让世界变得可以理解。自然科学对自然现象进行解释:在物理学中我们获得关于物理现象的解释;在生物学当中,我们获得关于生物和生命现象的解释,诸如此类。进行解释并不是自然科学的独有权利,人文、社会科学或者说精神科学,也在进行解释。在历史学中,我们会了解针对特定历史事件和现象的解释;在社会学中,我们可以看到针对社会结构的解释,等等。然而,不论是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还是人文、社会研究的学者,他们一方面都不会去澄清(在普遍意义上的)科学解释活动具有何种特质,另一方面也不会追问究竟什么是作为解释活动之成果的科学解释(scientific explanation)。此外,他们较少考虑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所提供的解释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差别以及这些差别的理论根据。然而,这不意味着科学家们在工作上有遗漏,而是因为这本就不是他们的工作。回答上述疑问,是哲学家的工作。

本文尝试阐明胡塞尔对上述疑问之一的解决方案,即回答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所提供的科学解释何以不同。本文认为,胡塞尔持有一种解释多元论(explanatory pluralism)的观点,即在胡塞尔看来,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所提供的解释分属两个解释类型——因果解释和意向解释。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原因,要归结为两类解释的形而上学根据:因果解释的根据是因果关系,而意向解释的根据则是动机引发。胡塞尔这一方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不是从方法论出发,而是深入到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层面去论证解释多元论。

为指明这一观点,本文将重构胡塞尔对解释多元论的论证。在第一节,本文将对哲学史上围绕这一问题而形成的两条思想线索进行简要梳理,以对胡塞尔的方案进行初步定位。第二、三节将分别阐明胡塞尔为论证解释多元论所采纳的两条前提。在第四节,本文将完成对论证的重构,进而对胡塞尔的这一方案进行简要的评估并挖掘其背后的理论取向。

一、问题背景

依据冯·赖特(cf. von Wright)的梳理,对科学解释的哲学澄清在哲学史上可以笼统地归为两个传统:亚里士多德主义和伽利略(柏拉图)主义。亚里士多德主义致力于发掘和理解现象中的目的因,其解释模型是目的论解释。伽利略传统致力于对现象进行因果解释或者机械论解释,即依据因果法则对现象的产生进行说明和预测。(参见柯林武德)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两个观念传统演变为实证主义(孔德、密尔、迪尔凯姆)和新康德主义-诠释学(德罗伊森、狄尔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韦伯)两种观念形态,笔者将其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包括:1.方法一元论,他们声称所有科学在方法上是同质的;2.数学化的物理学给出了科学方法的最理想形态,人文、社会科学应该以之为榜样;3.在广义上,科学解释都是因果解释,即一种科学解释的一元论。因此,在对待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关系的问题上,实证主义者会认为对两者的解释应当遵循同样的模式,不存在类型差异。

新康德主义的核心主张是:1.反对方法一元论,区分法则性(nomothetic)科学和表意性(ideographic)科学,前者的认识论目标指向普遍的、统摄性的法则和规律,后者的认识论目标则指向个体性和不可重复的事件。2.区分自然科学内的解释活动(Erklären)和精神科学内的理解活动(Verstehen),即一种科学解释的多元论。简单来说,他们大多主张,理解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一方面具有心理学的蕴涵,即“同感”;另一方面也蕴含意向性和价值判断,因为理解的对象往往是具有意向性的心理活动、意向行动或带有价值的文化产品。

此后,实证主义在英美哲学中继续演变。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以逻辑实证主义者卡尔·亨普尔的《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cf. Hempel)及其与奥本海默合撰的《对解释逻辑的研究》(cf. Hempel and Oppenheim)为标志,关于科学解释的哲学讨论开始复兴。亨普尔的科学解释模型被称为涵盖法则模型(Covering Law Model),下辖两种子模型:演绎-法则式和归纳-概率式模型。亨普尔并没有将涵盖法则模型局限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而是将其推广到了历史学解释当中。与此同时,一些作者已经开始尝试将演绎法则式的解释模型推广到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等学科中,他们试图通过对不同因果系统的串联来解释行为的目的导向。对于评判这类解释模型的普遍有效性,存在一个争论焦点,即它对于行动者的意向行动(即带有明确主观意图的行动)来说是否具有完备的解释效力。但在上述这些理论尝试的背后都有一项共同的前提和预设: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都共享有同样的解释模式,即方法一元论。

亨普尔的模型并非没有反对者。柯林武德和德雷(W Dray)就在历史哲学领域中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在亨普尔看来,之所以在历史学的解释中缺乏对普遍法则的援引,是因为历史的普遍法则过于复杂,几乎超出了我们的认识能力,因此历史学提供的解释在真正意义上只是一些解释草案。而在柯林武德于1946年发表的《历史的观念》以及德雷1957年的著作《历史中的法则和解释》中,他们一道主张,历史解释根本不依赖所谓的普遍历史法则,历史上个人的具体行动也不由某种普遍规律来涵盖和统摄。对行动者行动的解释,应当阐明这一行动在当时的场合下是恰当而合理的,也即对历史中的人的心理活动进行理性化的重构或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就此而言,历史学的解释和自然科学的解释根本就是不同的类别。这里需要注意,正如在经典的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那里一样,介于亨普尔与柯林武德/德雷之间的争论实际上停留在方法论的层面,而没有延伸至本体论的层面。他们更多是关心自然科学家和历史学家对“因为”和“原因”等词的不同使用,而不关心它们在本体论上的地位。只有在60年代之后,由于戴维森的工作所引发的广泛影响,争论的角度才最终进入了本体论层面。

在行动哲学语境内,以戴维森(cf. Davidson, 1963)为代表的流派被称为“因果主义”。在戴维森看来,行动就是一个人的身体运动,只不过引发该行动的原因是一些具有心理学描述的心理事件,它们同时充当了行动的首要理由(primary reasons)和物理原因(causes)。通过溯因到这些心理状态,我们可以对行动进行合理化解释。尤为重要的是,在戴维森看来,引发行动的因果关系是单一的,但该行动可拥有的解释却是多样的。就此而言,戴维森认为心理学、历史学等学科在方法和概念逻辑上迥异于自然科学,但它们却缺乏独立的本体论基底。在戴维森之后,行动哲学中的反因果主义者也开始聚焦本体论问题,探讨理由的本体论地位和行动者(agency)的本体论结构。至此,关于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相互关系的争论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方法论或认识论的争论,它也包含了本体论的争论。

现在我们可以在这一思想谱系中对胡塞尔进行定位。一方面,胡塞尔理所当然是实证主义主张的反对者,他对心理主义的批评以及后来对以理论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的反思,都构成了对实证主义的自然主义倾向的批评。此外,胡塞尔也反对实证主义所提倡的方法一元论,因为他坚持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分野,并且也不将两者之间的差别归为程度差异。另一方面,胡塞尔与新康德主义-诠释学传统以及柯林武德和德雷等人的观点亦有差异,这里的重点不在于胡塞尔反对他们的某些结论(比如狄尔泰的历史主义因素),而是说胡塞尔采取了不同的论证策略来论证同样的结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存在分野。胡塞尔并不是从方法论差异出发,而是主要从本体论出发来划定这一科学解释的多元论。胡塞尔的这一进路取向或许源自其对“彻底性”的追求,只有为不同的科学给出各自的本体论基础,科学才具有了其“实事性”。对一门科学之独立性的辩护如不落实到本体论上,这门科学的解释就总免不了仅仅被视作逻辑自洽的“叙事”或“虚构”,而非真真切切的理论。前述争论从方法论到本体论的历史演进,或许反映了这一道理。

二、因果关系与动机引发的本体论区分

1.现象学方法与本体论

胡塞尔现象学的科学奠基工作具有丰富的本体论意味——本体论不仅给出了经验世界所预设的基本范畴框架,也为先验现象学意识结构研究提供了“指南”(Leitfäden)。胡塞尔甚至指出,如果某一质料区域尚缺乏相应的质料本体论,那么现象学家就必须先行将这门先天学科打造出来。因此,构造现象学的研究,便是以相应的质料本体论框架为导引。我们要阐明的第一项论证前提,便是“自然”与“精神”的质料本体论中的一条重要线索:因果关系(Kausation)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的区分。但在进入这一本体论区分之前,我们需要先对现象学方法与本体论的关系略作说明。

首先,这里所谓的现象学方法——主要是本质还原与先验还原——与前文所论及的科学方法论之争中的方法不在一个层面,应当被视为一种“元方法”。因为一方面,运用现象学方法的目的在于对具体科学的认识可能性、方法有效性和结论可靠性作出一般性的辩护和奠基;另一方面,现象学方法所关涉的研究领域也不局限于任何专门科学的对象,而是包括一切可能的科学研究领域。胡塞尔现象学也因此以成为“第一哲学”为目标。

其次,就现象学方法与本体论的关系而言,我们可将现象学方法视为揭示或展露存在物的特定本质属性的渠道——现象学的所予方式或所予结构,因而须将现象学方法视为一种从事本体论研究的方法。(cf. Kinkaid)例如,可感的物质物,其特殊的现象学所予性在于“侧显”(Abschattung),即只能在特定的“侧面”或“角度”中现象学地被给予,因而总余留有未被给予的“侧面”或“角度”。进而每一个可感物都对应有一个无穷的“侧显序列”。与之相对,意识活动则不具有“侧显”这一所予结构。在对意识活动的反思把握中,行为不具有未被给予的侧面,而是“相即地”(adäquat)被给予。这种所予方式的本质差异,唯有在现象学描述中才得到了揭示。而鉴于这一差异,我们必须在建立本体论框架的最开始就把意识活动和可感物划归到不同的本体论区域中,除非后来的、进一步的现象学分析表明最开始的描述有误,抑或有某种本体论架构能够调和这种现象学差异。就此而言,现象学方法是自我修正的,现象学的本体论也因而是开放的和不断更新的。

最后,动机引发和因果关系的区分,也是运用现象学方法的产物,体现了一种所予方式上的差异:因果关系在现象学上没有专门的所予方式。通过外感知被直接给予我们的是事物的可感属性,而它们的因果属性则是一种建立在可感属性的一贯变化模式之上的设定,因果属性不在侧显中被给予。与之相反,现象学意义上的动机是体验的一部分,动机引发因而是可被直接体验到的关系,它可被理解作体验之间的关联,植根于动机对自我的直接触发作用。(cf. Rang, S.112-114)所以,正是基于现象学的方法,胡塞尔才确立了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的区分并完成了对人文、社会科学独立性的本体论论证。

现在我们可以正式进入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的本体论区分了。我们将首先考虑因果关系的本体论规定,然后考虑动机引发。

2.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性,胡塞尔有一个基本论断:因果性是“物质自然”这一本体论区域的“构成性观念”。(cf.Husserl, 1952, S.344)这即是说,因果性是使得物质自然成其为物质自然的一项质料先天法则,它赋予了自然物以“物质性”(Materialität)。在物质自然这一本体论区域内的所有个体,如一粒沙、一座山峰、一颗行星等,都表现出因果性。在胡塞尔看来,这一本体论法则制定了所有自然科学理论的一条总则,其表述为:一个实在物“在同样的环境中造成同样的结果”。(Husserl, 1952, S.49)即是说,如果环境的变化经历一个循环回到起点,则物的状态也会回到最开始的状态。举例而言,胡塞尔会认为如下情景是可设想的:一支温度计所在的环境在室温上升又下降到同一温度后,其水银柱高度也将回复到同样的高度。(cf. ibid., S.133)在同样的因果环境中,不同的物则会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其原因在于不同的物质物具有不同的物理属性,而胡塞尔又把状态(Zustand)理解为属性的“表达”(Bekundung)。(cf. Husserl, 2002, S.182)一物所具有的物理属性规定了该物所具有的全部因果潜能,比方说一个弹簧所具有的弹性决定了它在受到不同压力(因果环境)的情况下被压缩的程度(状态)。从而,认识一个物质物,即为“通过经验知道它在被挤压和推移、被弯折和击碎、被加热和冷却时如何表现,也即知道它在因果性的关联中如何表现,陷入何种状态,以及在这些状态中如何保持同一”。(Husserl, 1952, S.45)由此可见,对于胡塞尔,物质物的属性和状态都必须通过因果关系来理解,物质物的实体性即体现在即便因果环境变化,其物理属性或因果潜能不变。

在胡塞尔的本体论架构中,因果性除了使物质物成其为物质物,还把整个物质自然的区域构造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即通常所谓的“因果闭包”(causal closure):能够通过因果关系影响他物并被他物通过因果所影响的,都是具有物理属性的物。除开物理属性的其他属性,如心灵属性,不会对因果关系的结成造成影响,进而也不存在心物因果交互。也因此,某物只能凭借其物理属性发挥因果效用,也只能基于物理属性而受到因果影响。胡塞尔进一步强调,物与物之间的、凭借其物理属性而实现的因果交互服从于严格的、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则(cf. ibid., S.132, 344),进而整个物质自然的每个当下状态可以通过之前的状态和自然因果法则推导出来,“依据这些法则,所有新的东西固定地包含在旧的东西当中”(Husserl, 2020, S.61)。就此而言,当自然科学家在追溯自然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普遍有效的因果规律时,他们确实在进行因果解释。(cf. Husserl, 1971, S.4; 2004, S.106)

3.动机引发

胡塞尔在其本体论框架内拒斥了心物的直接因果交互,即“心灵事件→物理事件”和“物理事件→心理事件”的因果路径,上文中已提及这一点。但是,胡塞尔没有把心灵因果(mental causation)整个拒斥掉,而是保留了“心灵事件→心灵事件”的因果路径并将之改造为现象学的“动机引发”关系。动机引发在“精神”这一本体论区域扮演的角色,正如因果性在“自然”这一区域扮演的角色:动机引发可说是精神区域的构成性法则。虽然作出了这样的类比,但胡塞尔仍然强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因为动机引发在本体论意义上完全是另一种关系(cf. Husserl, 1952, S.189, 216, 230-231; 1973, S.94; 2002, S.219-220; 2004, S.109-110),切不可混同两者。下面将指出动机引发的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动机引发是主观领域内或第一人称视角的现象,它的个别化(individuation)与一个认识和行动的主体本质相关。在此意义上,动机引发的结构更接近于一种主体因果(agent-causation)而非事件因果(event-causation)。其一般结构为某个心灵事件的特定要素(比如说它的内容)作为动机激发主体作出某种反馈,比如,在去朋友家的路上,我依据过去的经验来决定在每个路口的转向,在这一场景中,过去的回忆和整个感知环境构成了一个动机背景,作为主体的自我要基于这一背景作出裁定并转向。动机引发的达成需要一个主体或自我,但这不意味着动机引发的实现总是需要主体的主动参与,处于“被动性”领域内的动机引发就无须主体作出某种主动的意向行为。比方说,当我看见一张与老朋友的合影时,会不自觉地联想起我们的上一次会面。作为联想的动机引发,虽然需要预设作为主体的自我,但自我只是被动地顺应不同动机的引导,他既没有肯定也没有拒绝这种引导,因为这里没有让他自行裁量的空间。由于并非所有的动机引发都需要主体的主动参与,故对于动机引发对主体性的牵涉不应作过强的解读,它不过意味着动机引发的个别化总要在一个第一人称的视角中实现。第一人称视角正是现象意识的一个特征,而现象意识在当代心灵哲学中仍然构成了还原论的一大障碍。进而第一人称视角也使得动机引发抵制物理主义的还原。

第二,动机引发的个别化具有内涵性(intensionality)的特点。虽然动机引发的关系项可以理解为两个有别的意识行为或心灵事件,但对动机引发的描述除了需要挑选出两个心灵事件作为关系项,还要对它们的关联方式予以说明。用上文中的例子来说,设想我是在下午5点时看到了那张合影,进而在联想的作用下,不由自主地引发了回忆,对此可给出描述:“我在下午5点时的感知活动引发了我关于老朋友的回忆”,则这一描述并不能准确地表征该动机引发关系。我必须说明是因为看到了与朋友的合影才引起了回忆,因为这里是感知的内容构成了动机引发的动机。那么,在胡塞尔看来,动机引发的这种内涵性特征在本体论上是否有进一步根据?胡塞尔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胡塞尔的本体论体系内,属性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且心灵属性不同于物理属性。因此,作为动机引发之关联项的个别体验或心灵事件就不是直接地发挥作用,而是必须作为对特定心灵属性的例示才能发挥作用,实现特定的动机引发关系。而最寻常的情形,便是作为对意向性的例示,也即作为具有这般那般意向内容(即胡塞尔所谓“意义”)的体验发挥作用。

基于上述两个特征我们已然知道:动机引发的达成必然建立在特定的第一人称视角中,心灵事件或个别体验作为动机总是某人的(你的、我的甚至他们的)动机。此外,个别体验或心灵事件所例示的心灵属性,尤其是其意向内容,参与了动机引发关系的个别化,帮助确立了该体验的动机引发角色。在此还需注意一点,即对胡塞尔所谓的意向内容或意义,不能作实在性的解读和推导,而是应当理解作“窄内容”(narrow content)。(cf. Chalmers, 2003)胡塞尔强调,当某人受到个别的感知客体的触发或动机引发作用时,是该客体的“被经验到的属性”,即体验的意向内容所指派给该客体的那些属性,而非该客体实际上所具有的物理属性,帮助他确立了感知行为的动机引发作用。(cf. Husserl, 1952, S.216-217)换言之,动机引发关系的达成既不要求意向对象的实际存在,也不要求意向对象——如果它确实实际存在——确实具有体验内容所指派给它的那些属性。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胡塞尔认为即便是幽灵也可被划归给主体的周围世界,构成动机背景。(ibid., S.216, 218)此外,如果借助于近十年来新兴的“现象意向性理论”(theory of phenomenal intentionality),我们亦可以从动机引发所包含的“窄内容”出发去论证动机引发相对于物理因果的不可还原性。

依据上述内容,我们或许可以把动机引发称为一种意向关系,以把它与作为物理关系的因果关系在本体论上相区分。在胡塞尔看来,因果关系给自然科学的因果解释提供了本体论根据。通过普遍有效的因果法则,自然科学家既可以把事物当前的状态回溯到之前的状态上去,也可以通过事物的当前状态对将来的状态进行预测。与此相对,动机引发则给各类人文、社会科学,也即精神科学的意向解释或理解,提供了本体论根据。(ibid., S.229)此外,胡塞尔还明确宣称,意向解释与因果解释属于不同类型的解释。(ibid., S.366, 381-382; 2004, S.105-106)对于胡塞尔而言,当历史学家尝试对历史人物的某项重要决定或行动给出解释时,他并不是要在客观意义上追溯这件事是何以发生的,而是要试图站在历史人物的主观视角中,努力再现他的整个动机背景,以对其行动进行合理化。但是,意向解释和因果解释在类别上的差异尚不能单凭因果关系与动机引发的本体论区分得出,它还需要另一项前提,即一种关于科学解释本身的形而上学观点的支撑。

三、解释实在论

从形式上来看,一个科学解释无非是一堆命题构成的集合。为了表征出解释关系,这些集合必须被分为两组,一组用于表征被解释者(explanandum),另一组则用于表征解释者(explanans)。我们把前一组命题组记为E,把后一组命题记为C,并把被解释者和进行解释者分别用e和c来表示。那么说C和E作为两组命题构成了一个科学解释,无非是说在C和E这两组命题间具有特定的逻辑关系(比方说C是对E的普遍化,因而E所描述的情况构成了C所表征的事态的个例),从而构成知识。因此,从形式上看,一个解释能够成其为解释,首先就要求两组命题C和E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在不同的解释模型下,这种逻辑关系也会有所不同。那么这种C和E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本体论上有何种根据呢?它是否与c和e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关?解释实在论正与此相关,它表达的是如下观点:

解释实在论:C能与E一同构成一个解释,其形而上学根据正在于c和e之间的特定关系。(cf. Kim, 1988, 1989, 1994; Ruben, ch. 7)

解释实在论的论点其实相当直白。依据它,一切科学解释之所以行得通,无非是因为这些解释有实在层面上的根据,即解释者e和被解释者c之间的特定关系。换言之,科学之所以对现象给出这样那样的解释,正是由于我们所处的世界具有如此这般的形而上结构。也正是因此,人们才能够富有意义地在认识上对科学解释进行评估,去谈论一个解释是否明确、全面、准确,等等。

此外要注意,解释实在论所谓的“实在”,其外延要大于胡塞尔对该词的使用。胡塞尔所谓的“实在”,意指一切处在物理因果闭包之内的东西。(cf. Husserl, 1952, S.45, 54)而“意识”或“主体性”,由于不具有物理因果相关性,被称为“非实在”。(ibid., S.64)解释实在论所指的实在,则是指一切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意向性和动机引发都是实在,它们属于“意识”这一本体论区域。本文是在后面这一宽泛意义上使用“实在”一词的。

从解释实在论的基本命题出发,还可衍生出一条推论。解释实在论断言,在两类出于不同层面的关系,即C和E的逻辑关系——以下称之为“解释关系”——与c和e的本体论关系之间,具有形而上学的依赖性。也即是说,解释关系的成立就取决于c和e之间的本体论关系。既然本体论关系为解释关系提供了根据,则不同的本体论关系就奠基(grounding)了不同的解释关系。(cf. Kim, 1994; Ruben, p.210, 223)由此可进一步断定,如果c和e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有别,则由之所决定的解释关系亦有别。换言之,解释关系的类型,也即解释的类型,取决于作为其根据的本体论关系之类型。例如,假设c和e之间的关系是因果关系,那么由它们所决定的解释类型便是因果解释;如果c和e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那么由它们所决定的解释类型便是一种整分论解释。(cf. Ruben, pp.218-221)特别地,如果c和e之间的关系是意向关系(如动机引发),那么由它们所决定的解释类型便是意向解释。至此,从解释实在论出发,我们得到了一种区分解释类型的方法,即区分作为解释之根据的、不同类型的本体论关系。在解释实在论的框架下,不同的本体论关系奠基不同的解释关系。但在我们将之运用到胡塞尔对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的区分之前,我们仍要表明胡塞尔确实采取了解释实在论的立场。

实际上,胡塞尔并没有将解释实在论作为一种明确的观点加以表述,但这并不是因为对他而言这一观点是某种陌生的、从未触及过的观念。相反,解释实在论实际上已经作为他的工作假设被预先承认了。下面将给出两条主要线索,以指明这一工作假设。

第一,最为明显的线索就是,胡塞尔确实运用了解释实在论去证明科学解释的多元论。在区分了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之后,他强调,在用“因为……,所以……”(Weil-So)这一表述去刻画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时,该表述将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cf. Husserl, 1952, S.229, 361, 381-382; 2004, S.105-106)比方说,去问某人的身体为何这样运动(bewegen)和去问某人为何这样行动(handeln),就具有完全不同的问题指向。此外他还指出,对“因为”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是一项“重要的现象学任务”(Husserl, 1952, S.382)。在此,胡塞尔由一个本体论的区分推导出了解释类型的区分,显然就已经运用了上面提及的、从解释实在论推导而来的区分解释类型的方法。此处我们并不是用解释多元论来论证作为前提的解释实在论,而是借助相关的文本线索来揭示胡塞尔对解释实在论的接受。

第二,胡塞尔坚称自然科学的解释是因果解释。这一论断的主旨在于,如果自然科学想要作出关于实在的客观有效的论断,那么自然科学就必须取得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这即是说,自然科学解释的成功与否,决定性因素不在于自然科学理论的统一性、融贯性和简洁性等逻辑特质;关键还在于它与实实在在的因果性的关联。换句话说,成功的自然科学因果解释应当无误地追溯现实世界中的因果路径。这样的说辞显然违背了解释的反实在论(explanatory irrealism)的宗旨。

至此,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来声称,胡塞尔确实采取了解释实在论的立场。站在胡塞尔的角度,解释实在论无非是科学解释的类型学方法,科学解释在类型上的差异最终要归因于科学实事的不同,具体方法论的差异只是其结果。而胡塞尔之所以没有对之进行阐发和论证,或许是因为这一立场(在当时的思想语境中)是不言自明的,必须作为前提接受下来。

四、结语

至此本文已经完成了对两项前提的阐明工作,眼下便可以对胡塞尔的解释多元论论证进行整理和收束。整个论证的结构大体如下:

i.解释项和被解释项之间的不同本体论关系为不同的解释类型提供了形而上学根据。

ii.因果关系和动机引发分属两类不同的本体论关系。

因此

iii.以因果关系为根据的自然科学解释和以动机引发为根据的精神科学解释是两类不同的解释。

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论证中,没有一条是直接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讨论,而更多是在本体论层面上进行辨析以及对形而上学依赖关系进行勾勒。胡塞尔的解释多元论允许了如下的情景:在两个事件c和e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本体论关系,即因果关系(就c和e例示物理属性而言)和动机引发(就c和e例示心灵属性而言),这使得两者之间的关联可以得到两个自成一类的解释。放在意向行动的例子中,这便意味着由于行动本身的本体论架构,每个行动都既可以拥有意向主义的解释,也可以拥有因果主义的解释。与纯方法论的讨论相较,基于本体论差异的论证具有一项明显的优势,即可抵御由于丧失本体论基础而带来的解释力“降级”。

以戴维森(cf. Davidson, 1980)为对照,或可进一步揭示胡塞尔的本体论框架和解释多元论的优势。胡塞尔的本体论框架,与戴维森一样,也算一种无律则一元论(cf. Smith),即主张在心灵活动之间没有严格的规律,进而抵抗物理主义还原论。但在戴维森的框架中,心理学的理论虽然不可还原为物理学理论,但由于心理学缺乏独立的本体论基础,因而只能视作对物理事件的一种虽然自洽,却不精确、不完备的重新描述。进而会遭受更精致理论的排挤。(cf. Antony; Kim, 1988,1989)此外,戴维森的本体论框架在确保心灵事件的因果效力上还面临巨大困难。(cf. Antony; Kim, 1993)而胡塞尔的框架,一方面给心理学提供了独立的本体论区域,从而避免了所谓的“解释排斥”;另一方面,由于在动机引发中引入了主体因果的要素,所以它或可在解决心灵因果性的问题上另辟蹊径。限于篇幅,这里无法进一步展开。最后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戴维森的论点是心灵事件间的规范性关联,其采取的视角是第三人称的外部观察和解释,因而遗漏了感觉、感受的意识特征。而现象学版本的无律则一元论,其基点就是第一人称的意识特征,因而具有更广泛的解释效力。

在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争论聚焦于方法论层面时,胡塞尔对本体论的强调就显得尤为特殊了。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这一强调是有前瞻性的。然而,对于胡塞尔本人,这种强调也不过是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这一纲领的延伸:科学研究的方法从属于、服务于科学研究的实事。胡塞尔的整个策略是:先用现象学描述让一个多元的本体论架构展露自身,然后由此导出和捍卫科学理论本身的多元性。此即贯穿胡塞尔思想生命的一条红线,不论是反对自然主义和心理主义(把精神和观念自然化),还是反对历史主义(把普遍之物相对化),都有此意。就此而言,胡塞尔现象学的品味偏好迥异于各类还原论所钟情的、单调的“实事荒漠”。相反,现象学不仅承认一个琳琅满目的世界,也支持以不同视角和方法看待不同的事物。但“多元”不意味着各自“孤立”,因为在胡塞尔的本体论架构内,仍然存在多样的依赖性和奠基关系,他从而试图把不同的本体论层次联结为一个多面向的整体,即史密斯所言的“基底一元论和本质多元论”的结合体。(cf. 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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