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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认定违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291

监察法出台前,违纪主要包括违反党的纪律和违反行政纪律。监察法出台后,违反行政纪律实际上已经被职务违法犯罪所取代。违纪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1)违纪的主体只能是党纪或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2)必须要存在违反党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3)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什么是违纪,违纪具体指的哪些纪律,这是涉及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根本问题,是值得认真研究探讨。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基层在党纪政纪事项上的立法冲动。个人曾看到一件责任追究案件,对象是乡镇政府公务员,违纪事项是对信访包保对象管控不力致其进京上访,依据是乡镇党委政府出台的信访追究办法,结果是该公务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暂且不论违纪事项是否合法合理,个人认为处理依据很成问题。

首先,从政纪角度来看,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被处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只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有权设定,非法定机关无权设立。虽然监察法中职务违法的范围尚未完全明确,但可以确认的是,职务违法事项只有“法”才可以设立,不可能由基层出台个红头文件就可以决定的。

其次,对于党纪处分事项,党的纪律主要来源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其中,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宽泛一些,但也不能说基层有权制定党和国家政策。

再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惩戒性规定制定权限的请示的答复》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起草的党内惩戒性规定,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后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名义发布。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党内惩戒性规定。该规定明确地市及以下党委、纪委无权设定党内惩戒性事项,这既包括无权设定哪些事项属于违纪,也包括违纪后应当给予何种处分。

最后,《处分条例》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中纪委法规室的答复,“有关规定”是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但是,这种概括表述是否包括地市级及以下制定的有关纪律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还是应当慎重引用。

个人认为,对于党纪方面的惩戒性事项,应当明确制定主体,并建立完备的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党员干部时,对于市级及以下部门制定的涉及惩戒性事项的文件、规定、通知等应当慎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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