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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助企 外汇在行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措施。

第一部分: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企业名录登记便利

1.实现网上办理。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办理名录登记。
2.小微跨境电商免于登记。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3.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简化名录登记资料。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企业账户管理便利

1.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2.取消提前购汇天数限制。企业可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中。银行应对提前购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1.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2.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服务贸易等税务备案便利

1.税务备案电子化。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付汇,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银行将凭企业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网上查验备案电子信息,企业无需打印纸质税务备案表。
2.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放款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银行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

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贸易收支便利化

取消特殊退汇登记。货物贸易 A 类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部分: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1.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2.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符合前款条件的企业,由银行自行评估后纳入本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范畴。

3.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 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 1 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同期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管理政策。

4.企业应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规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经办银行应留存事后抽查业务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1.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1.取消“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限制。 

2.取消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限制。

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企业外债便利化管理

1.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限制,非金融企业外债账户允许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

2.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业务。

3.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4.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含宁波大市),对符合条件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活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性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性特征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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