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说明开立账户的性质)。
2.经外汇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
3.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注意事项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时,根据业务需要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外汇账户和代客资金外汇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办理符合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的外汇资金收付。
2.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自身外汇业务时,可开立自有资金外汇账户,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自身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外汇经营收支、外汇利润及涉及的相关外汇资金收付。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FDI、ODI、股权转让、外债、境外上市等业务所涉开户业务,仍参照本操作指引对非金融企业对应业务的指引要求或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代客外汇业务时,可开立代客资金外汇账户,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代客外汇业务涉及的外汇资金收付。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QDII、基金互认、B股经纪等金融服务所涉及开户业务,仍参照本操作指引相关指引要求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4.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需凭外汇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需凭总公司书面授权及总公司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5.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应符合其业务范围规定,以及外汇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业务规定要求。
6.保险机构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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