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可以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吗?
答:可以。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B、C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都需要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不都是。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第四十六条,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一)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具备接受、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三、对于按规定办理的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需要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什么?
答:银行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业务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字样。
四、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购汇偿还吗?
答:可以。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五条,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但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慎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来源:“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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