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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否属于“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否属于“外资企业”?

根据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那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所设立的企业是属于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呢?
商务部在有关咨询意见中明确,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无须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11月8日的答复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依不同情况性质不同,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均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生效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已经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要结合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外资管理规定和内资企业管理规定。
综合主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和有关实践,我们认为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则直接投资即可,性质属于内资企业。但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应视同外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规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资金使用须遵守通知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涉及禁止类、限制类行业的,要按照“外资”身份办理,其中限制类的要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在是否适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应当视同“外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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