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境外投资的不断发展,(拟)上市公司常于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其境外投资是否妥善办理ODI(境外直接投资)手续亦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要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办理ODI手续自不必言,根据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若以返程投资为目的设立或投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同样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非返程投资)是否需要办理ODI手续,则无论在规定还是实操层面均存在争议之处,本文试通过分析规定及案例对上述问题作简要探讨。
注:本文中“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指境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包括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以及非返程投资两种情形,本文主要探讨非返程投资是否需要办理ODI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若从时间线的角度梳理,1998年9月15日《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用汇需要向外汇部门申请,提交的材料中提到需要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但从商务及发改部门的规定来看并无出具此类批准文件的依据,2007年2月1日生效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废止了此项规定并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2008年8月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正)亦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但若从主题的角度梳理,我们会发现,2007年以后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更多是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非针对非返程投资出台规定。此点可通过外管局最新发布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佐证,其中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业务仅有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一项,附件的格式文本《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亦仅包括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一种情形而不包括非返程投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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