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便利化政策吧!
01
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银行办理完成后向企业提供“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变更信息的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
名录登记Q&A:
1
哪些机构可以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2
企业何时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3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4
企业在哪儿可以查询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5
哪些情况企业需要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6
企业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7
企业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办理。
8
企业变更哪些事项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9
企业注销名录是在银行办理吗?
不是,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02
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03
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
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04
优化B、C类企业贸易
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凭外汇局办理的《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在银行办理该业务。
05
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
业务办理材料
明确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或90 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以及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具体内容和原因);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合同;
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合同和发票;
以其他方式结算的,提交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业务,还应区分情况提交捐赠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
发生90 天以上延期收款、付款的,还应提交需延期的证明材料;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还应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和发票;
外币现钞结汇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06
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有关文书
下列文书将作出同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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