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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的最新政策

近两年,针对“放管服”改革,关于资本项目和货物贸易的便利化措施相继出台。2021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征求意见稿)》,再推多项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内容

1、简化备案次数。以前,客户每次付汇均需办理税务备案。现在,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办理过税务备案的后续支付,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2、放宽无需备案范畴。在原来的15种无需备案的情况之上,又增加两种无需备案情况,即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利润再投资)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税务备案。

3、拓展网上办理渠道。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网上办理和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并行,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4、交易附言再次改变。与本次补充公告相关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功能升级的通知》中规定,新功能上线后,申报的交易附言不再需要标明“SWBA+备案表编号后六位”。

二、银行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拿到企业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及相关服务合同或发票等付汇资料后,先对付汇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使用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金宏系统查询相关备案信息,并与实际付汇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业务受理】,付汇成功后跳转到备案表业务受理详情页面,经办人员登记本笔付汇相关的付汇信息: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币种及金额后,点击【付汇确认】,完成本次业务核验。

三、常见问题与解答

1、Q:A公司一笔咨询费合同在2021年1月份做过税务备案并对外支付了第一期款项,10月份将支付第二期款项,是否需要对本合同再次税务备案?

A:《公告》施行前已做过税务备案的,后续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也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2、Q:B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分四次支付服务费,费用分别为2020年10月支付4万美元,2021年1月将支付4.5万美元,2021年7月支付5.4万美元,11月将支付6万美元,B公司就这笔咨询服务合同支付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备案?

A:该合同的前两次对外支付并未超过5万美元,所以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在第三次支付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且仅需备案这一次。

3、Q: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付汇后(税务备案信息已核验),如果发生退汇业务,备案人是否需要注销之前的支付核验记录,以扣减已发生的对外付汇金额?

A:进行付汇确认后,税务备案核验信息无法注销。对于在新功能中办理税务备案核验且发生退汇或部分退汇的情况,经办银行应通过新功能修改与相应备案表关联的付汇信息,将付汇金额修改为“0”或实际付汇金额(付汇金额扣减退汇金额),并在备注中标明“退款+金额”字样,如“退款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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