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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取得的农产品免税发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为落实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起增值税税率结构性下调,其中提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是否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发票均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例1: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会计抵扣了进项税额0.9万元(10×9%),是否正确?
  答案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农业合作社)。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详见财税字【1995】52号)。
  2、根据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除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所以上例中的农产品销售免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2:乙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会计抵扣了进项税额0.9万元(10×9%)是否正确?
  答案是不正确,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样是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发票,为何本例中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乙公司可以取得批发商开具的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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