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3月15日公布,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莫高股份(14.180, 0.12, 0.85%)股东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信息披露和股票买卖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上交所对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予以公开谴责,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告称,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东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
2016年4月,永新华韵及宁波宏创开始大量买入公司股票,并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6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监管工作函,鉴于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在交易公司股票时的IP地址完全一致,要求核实其相互之间及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6月24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两者于4月11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据此,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至监管问询后才予以披露,情节严重。
二、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合计持有公司股票达到5%时未履行停止买卖及公告义务 。
2016年4月,永新华韵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3,439,7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5%;宁波宏创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5,953,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8%。二者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9,393,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53%。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者在合计持有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即应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二者直至增持至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153%才停止交易,违规增持数量巨大,且二者直至2016年6月24日才应监管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亦严重滞后。
上交所表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莫高股份股东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予以公开谴责。若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对本所做出的上述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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