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和具体建议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合并前的用人单位原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若劳动者不认可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要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1)向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发出《通知》,说明原公司的合并情况,告知原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通知员工与合并后的公司协商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事宜;
(2)如果员工收到通知后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并后的公司便可协助其办理招退工事宜,平稳将其劳动关系和社保迁到合并后的公司;
(3)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签订,合并后的公司将代替被合并的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构成未签劳动合同【建议此种情况下可以再发一个通知给员工,告知经双方协商沟通后,员工拒绝重新签订合同,故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4)如果员工针对合并事宜,坚持不认可合并后的公司,坚持不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经济补偿时,合并后的公司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欲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慎重评估和行动。
首先,单纯的合并很多时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其次,即使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并后的公司也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只有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基于此,若合并后的公司不合规操作,后续发生劳动争议,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4)《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吸收合并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典型案例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1768号
1、一审法院查明
徐某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 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因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此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
2013年1月30日,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公司支付自2012年2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2、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A公司注销后,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B公司按月向徐某发放工资,应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承继。徐某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继续有效,应由B公司继续履行,无需重新签订,故徐某要求与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3、二审和再审法院
维持原判和驳回徐某再审申请。
作者介绍
邹明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顾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曾在某外资企业任职法务,擅长劳动用工法律服务、各类合同审查和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现为国内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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