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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周报:一文读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建议收藏)

一文读懂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合格资金融入方将所持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质押给合格资金融出方,约定将来退还资金和解除质押。标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在资金融入方违约后,资金融出方可以自行处理质押股票并兑现。与繁杂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相比较,这将是个十分重要的优势。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资金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资金融出方并不能以这种有利的方式来处理质押股票的迅速兑现。遇此情形应如何处理?和大家一起讨论。

哪些情形不能自行处置质押股票

1、场外质押

在实务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之分,股票质押式回购标准交易就是指场内质押交易。“场”是指交易所,场内质押由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将成交结果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以及按照标准化操作步骤交收处置股份,场内质押业务运作主体为证券公司及设立的资管计划。场外质押资金融出方一般为银行,信托,典当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办理并不经过交易所系统,无需按照标准式流程进行,而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进行注册,所以,违约情况下,不能象场内质押一样,证券公司将违约处理申报报送交易所的综合业务平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并直接将质押的股票场内出售兑现。

2018年5月30日之后,随着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场外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不能委托证券公司对质押股票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若想处置质押股票,需选择其他途径。

2、质押股票被另案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若质押股票已被另案司法冻结的,场内质押的资金融出方也是无法自行处置质押股票的。需要先处理在先冻结或经冻结法院同意后才能处置质押股票。

3、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出方系质权人,质押股票的权利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因此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一定期限内或特定条件下限制交易的规定。若资金融入方违约时,质押股票处于限制流通状态,资金融出方应遵守相关限售规定,不得自行处置质押股票。

4、质押股票无法正常交易

证券公司处置股票的方式是二级市场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方式。这些处置方式均依赖于股票的正常交易。若股票停牌、退市,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那么证券公司也是无法自行处置的。

质押股票的处置方案

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是波动的,遇到重大不利事项,其波动会非常巨大,若不能在有利的窗口期及时处置质押股票,即使在质押率很低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资金融出方资金损失的风险,一旦质押股票退市,那损失更是不可估量。那么遇到资金融出方无法自行处置的情况,应该如何解决的呢?

1、非诉协商

当资金融入方还款意愿良好,质押股票价值能够涵盖或者大部分涵盖资金融出方的本金和利息时,采用协商,和解等非诉协商的方法进行化解,若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不失为一种有效选择。非诉协商期间,资金融出方可请求资金融入方进行补充质押,介绍资金担保人解除合同的在先查封,并以其他形式还本付息以化解资金融入方的违约行为;还可以请求资金融入方协同公证债权文书,协同启动特别程序,协同诉讼调解来加速司法处置过程,以达到迅速司法处置的目的。

除此以外,质押股票为另案查封时,资金融出方也可以请求查封法院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6条规定,资金融出方是质权人,可提供质押债权的证明、达到质押债权的条件成就,且未损害本案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资料,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形式对质押债权中的股份进行变价。

2、诉讼阶段

若无法通过非诉方式根本性解决问题,资金融出方不得不选择司法方式。通过诉讼方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在执行程序中处置是最常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周期太长,有可能错过处置的最佳时机。实务中,资金融出方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方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或通过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诉讼和解的方式,加快诉讼程序,以缩短处置周期。

(1)强制执行公证

若管辖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认可度较高,且资金融入方愿意承担融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公证费用,资金融出方可事先与资金融入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出现违约,资金融出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进行处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资金融出方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资金融出方需对此情形下的处置效率事先评估。

(2)诉讼和解、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诉讼和解需要资金融入方配合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需要资金融入方不提异议。资金融出方可根据资金融入方愿意配合的程度,选择这两种方式加快诉讼进程。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和解由约定管辖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只能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资金融出方需综合评估做出于己有利的选择。

3、执行阶段

质押股票存在在先另案查封或处于锁定期的,即使进入执行阶段,也无法直接进行司法拍卖。

(1)商请移交处置权

质押股票有先行另案查封情形时,如果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第6条申请变价处置未得到法院认可。进入实施阶段后,可以采取商请移交处置权等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资金融出方可以依此请求法院将执行函转交第一份法院送达商,从而获得质押股票处置权。有必要指出,是否可以在仲裁情形中参考适用这一批复还没有明文规定,还需加强交流和劝说,所以如果资金融出方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则应当注意两者的联系。

(2)申请将锁定质押股票划转至己方名下

为避免大股东和董监高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而恶意逃避限售的行为,当质押股票进入锁定期后,即无法司法拍卖。关于限售流通股处理问题,暂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规,司法实务中有不少限售流通股被强制扣到申请执行人帐户上。一些地方法院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江苏高院在《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答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第6条中作出了规定,“被执行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的,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理。执行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执行人的帐户予以冻结,以避免变价款超过执行标的额后,申请执行人将变价款移转给被执行人的利益”。故质押股票锁定期间无法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处理时,资金融出方可以依据自身条件申请质押限售流通股扣划入其名下。

总之,在标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当资金融入方违约后,资金融出方可以自行处理质押股票并将其兑现。而在实践中,市场与交易主体均变化多端,遇有不能自行处理时,资金融出方可以采取非诉协商,公证债权文书,诉讼和解等方式、商请移送处置和司法划转加速质押股票处理程序,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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